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物权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物权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196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2〕法民邵字第100号关于房屋基地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196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法民邵字第100号关于房屋基地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你们提出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这个规定来处理农村中宅基地的纠纷案件。
(二)关于城市中原有主的零星空地和房屋基地的所有权问题,1956年1月18日中央批转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曾提出处理意见。请你们查看一下这个文件,并根据你省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这类问题的意见,报请省委核定后遵照办理。

物权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523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物权法律师团,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