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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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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德国民法典》第221条使用了物权请求权的表述方式,请求权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两人关系,物权的意指有对抗任何人的效力。因此,物权请求权有对抗任何人的效力的两人关系。

《德国民法典》第221条使用了“物权请求权”的表述方式,请求权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两人关系,物权的意指有对抗任何人的效力。因此,物权请求权有对抗任何人的效力的两人关系。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含义,梁慧星教授定义为:“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此即物权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它的内容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标的物清偿请求权、妨止侵害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是什么性质呢?权利人又是如何实现其权利呢?是仅仅依靠法律的保障或有其它的救济途径?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构成要件:1、主体: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即请求人,通常为失去标的物的占有的所有人。此所谓所有人,无论动产所有人还是不动产所有人,单独所有人还是共人所人有,均无不可。

2、相对人须为占有该物的人。德国民法第985条规定:所有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其所有物。此所谓占有人,指现在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我国台湾“民法”第767条: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占有其物者和侵夺其物者请求返还。所谓侵夺其物,指反于物主的意思而强行取得其物,例如强盗、抢夺、或侵占;所谓无权占有,指无占有的权利而仍占有其物,亦即被请求时已无占有的本权而仍然占有标的物。例如买卖合同解除后,买主仍占有其标的物,而不返还给卖主;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而承租人仍占有租赁物等。

二、排除妨碍请求权

只要所有人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了占有侵害以外的妨害,即可以发生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至于妨害人有无故意、过失,妨害行为是否因该人的行为引起,在所不问。所谓妨害,以通说,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构成妨害,就符合以下条件:1、须有妨害的状态;2、妨害状态须继续存在,如妨害状态智暂即逝,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成为损害赔偿的原因,但不构成妨害。3、须为对于所有物或所有权的直接妨害;4、妨害须为不法,即妨害须属违法,所有人才可以请求除去,否则所有人非担不能请求除去,还负有容忍的义务。须要注意的要,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所有人不可以请求回复原状,而仅能请求除去妨害因素。因妨害区别于损害,损害为妨害行为所生的不利益,通常以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范围;而妨害则为损害发生的源头,是所有人请求除去的对象,非以故意或过失为其构成要件。[page]

三、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人权的危险的人,可以请求防止的权利,为所有权保全请求权之一种。1、所有权有被妨害的危险。至于何种情形始可认为所有权有被妨害的危险,通说认为应就具体事实并依社会一般观念确定。2、妨害人有无故意、过失,是否由于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不可抗力,在所不问。3、妨害人对可能发生的妨害具有除去的支配力,妨害是否曾经发生而有再次发生的危险,或者妨害有首次发生的危险,等等,也非所问。德国民法第862条第1项规定:“占有有继续被妨害的危险的,可以请求防止其妨害。”第1004条第1项规定:“妨害有继续的危险的,所有人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

四、所有权妨害的私力救济

在我们论述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时,无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标的物清偿请求权、妨止侵害请求权,立法上的保护均无一例外的规定为公权力的保护。最明显的例子是德国民法规定的“妨害有继续的危险的,所有人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举个例子,我的办公室放一把喝水的杯子。在这里假设办公室中没有其它的杯子,我出差了,大约十天时间,我的同事想拿我的杯子从厕所倒水浇花,并且这段时间他想一直这么做。他把意思明示我以后,我当然不同意。但是他坚持要这样做,我肯定也坚持原则不让他得逞。这时侯就发生我的杯子的占有权受到妨害。如果按德国民法所述,我要提起不作为之诉,那坚持不可思议,也不符合中国人的性情。为这么一点小事诉至法律,再者人家还没做呢?即使后退一步,不拿中国人的观念作为评判标准,我提起不作为之诉,我的诉讼成本也太高了。这不但耗去我的很多的时间,精力,还耗费我的金钱,得不偿失。

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中对物权请求权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我注意仍然就我刚才所说的问题-----私力救济未做出规定。私力救济有其法律上的积极意义与现实的合理意义,因此,笔者大胆设想,在法律规定对物权的公力救济时,能否设定物权的私力救济呢?

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指正当权利人不依国家规定的法律救济手段,而依自己或其辅助人的私力,强制保护其权利,以排除干扰现实权利圆满状态的行为。私力救济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占有,没有占有,谈不上私力救济。当然,这里讲的占有,是所有权的占有权,物权的占有权。

占有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确保业已存在的事实秩序,以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如果有新的力量扰乱这种既定的安宁的事实秩序时,法律如不允许占有人立即以自己的力量排除干扰,不仅不能维护原来的不治之症秩序,而且等于对于不法分割给予法律上的助力,有违设立物权法的目的。因此,应当扩大自力救济的范围,允许物权的占有权人也有权在新的占有事实尚未确立之前,径行排除侵害行为。再者,物权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最为关切,赋予个人的自力救济权更有利于及时地保障物权人的利益,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讼累。[page]

近现代各国法制如德国、瑞士与我国台湾民法等,均设有自力救济的制度。按其规定,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夺时的自力救济权有两种:占有防御权与占有物取回权。占有防御权是指占有人针对他人的侵夺或妨碍占有的行为,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防御。它主要针对性正在进行的侵夺或妨害而实施。而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当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夺后,占有人依法享有取回占有物的权利。因此,反观我国目前的立法,也能够得出这么一种结论:在我国公民的许多权利在国家公权力不能很好的保护时,如诉讼时间太长,诉讼成本太高,司法权威不高等,公民采取一些私力保护,如黑社会等,也有其现实合理性。否则,怎么能够解释目前那么多的黑势力参与讨债要债呢?

德国民法第869条规定:占有人可以强力防御禁止的擅自行为。以禁止的擅自行为侵夺占有人的动产时,占有人可以强力当场或者追踪向加害上取回其物。以禁止的擅自行为剥夺土地占有人的占有权时,占有人可以于剥夺后立即排除加害人而回复占有。……其占有为有瑕疵的人,享有与前项相同的权利。瑞士民法典第926条规定:占有人得以暴力保卫其占有物不受他人非法侵夺。他人以暴力或隐蔽的方法向占有人夺取其占有物时,不动产占有人得直接驱逐侵害人;动产占有人得当场捕获或立即追捕侵害人,以夺回该占有物。前款情形,占有人不得使用实际情况并非必要的暴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60条规定: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之行行,得以已力防御之。占有物被侵夺者,如系不动产,占有人得于侵夺后,即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系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之。

从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民法规定看,我国现行的民法与我国的物权法(草案)有多么的糟糕。一是公权力的强大对私权力的任意践踏,公权力无限的膨胀,私权力无限的受挤。当然,这种现象也出现在执法过程中。如前段时间在黑龙江出现的“的姐”搧交警二十几个耳光,交警竟不敢还手。其中受害交警的主观原因在于维护警察的形象,但笔者认为法律上的原因更深刻。国家未赋予警察在这种危机时刻的“私权力”,他是执法者,你得给他一定的权力,这种权力让他足以制止暴力并能维护法律威严。警察受暴力侵犯时,损害的不但是法律的权威,其人身的本质的权利如人身权、人格权也受到了危害。同时要让他无后顾之忧,不能今天他行使了“私权力”,明天你让他下岗。这都是法治贫乏的表现。

总之,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内在效力。只有在物权受到侵害情形下才能产生。对于请求权的保护,既要有公权力的保护,也要有私权力的保护,两者相得易彰。私权力的保护,更能符合人性,更能节省公权力的资源。这也恰恰能够说明,我国目前公权力如此庞大,而我国的一些地区的治安状况却那么不尽如人意。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即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私权力”的行使。因此,我国无论民法还是将来的物权法,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与国际法律的进一步融合,应当赋予公民私权力的保护。这对建设中国的和协社会也具有重要的作用。[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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