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10月9日,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拍得市区西湖畔一块土地,准备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一所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但该地前面有一排平房,属于成都依依制衣厂(以下简称制衣厂),根据该地块原来的规划,没有在该地块上修建楼房的高度的限制,为了观景住宅楼业主能在房间里欣赏东湖风景,远景公司遂与成依厂协商后签定了一份地役权合同,双方约定:制衣厂在10年内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七层高以上建筑;作为补偿,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年向成都依依制衣厂支付50万元。2008年10月9日,制衣厂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该公司从2008年12月9日开始在该土地上动工修建高层电梯公寓。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得知后,立即要求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兴建,但遭到拒绝。三方就停建一事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原告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6、158、159、164、167等条款的规定诉诸法院,请求依法裁决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施工,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民事起诉状
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被告: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被告:成都依依制衣厂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案由:
地役权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施工,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9日,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拍得市区西湖畔一块土地,准备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一所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但该地前面有一排平房,属于成都依依制衣厂(以下简称制衣厂),根据该地块原来的规划,没有在该地块上修建楼房的高度的限制,为了观景住宅楼业主能在房间里欣赏东湖风景,远景公司遂与成依厂协商后签定了一份地役权合同,双方约定:制衣厂在10年内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七层高以上建筑;作为补偿,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年向成都依依制衣厂支付50万元。2008年10月9日,制衣厂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该公司从2008年12月9日开始在该土地上动工修建高层电梯公寓。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得知后,立即要求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兴建,但遭到拒绝。三方就停建一事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原告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6、158、159、164、167等条款的规定诉诸法院,请求依法裁决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施工,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page]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