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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应当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处理?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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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相邻关系应当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处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下面为您以案说法!

  一、案情简介

  2008年年底,业主们冒着金融危机的风险,在开发商和销售商信誓旦旦的承诺:“我们南面规划建造的是多层洋房”,在沙盘和广告宣传纸效果图的影响下,业主们拿出了全部的积蓄甚至背负了巨额的贷款,购买了无锡融创天鹅湖的期房。当初,小高的价格每平米比高层贵好几百,如今,沙盘和宣传效果图一变再变。2010年9月,大部分业主已经入住,可是,业主们意外的发现,距他们一路之隔的南面,原本说规划建造多层洋房的地块,挖起了深深的地基。

  敏感的业主一下意识到,那么深的地基可能会建高层,但是在建的工地上,根本没有任何公示牌!于是大家纷纷去向售楼处寻求证实,此时的售楼处一口肯定地说不是建高层,要么就说不清楚。有的业主想到了去无锡规划网上去咨询,但是要求先注册,于是按照提示一步步填写资料,在提交注册时却弹出提示:请填写正确的生日和身份证号码!于是规划网咨询也只能作罢。后来又有业主终于在规划网上找到了在建地块的规划公示图纸,该图纸是2010年9月17日公示上网的,但很多业主都表示,工地早就已经开工了。业主开始了艰难的争讨“阳光权”。

  二、解析

  这起案件是因采光权、日照权以及通风权遭受侵害引发的纠纷。采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日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能够享受充足、无害阳光照射的权利;通风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过门窗保证其室内与室外空气的流通,以及正常开关窗户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权利。通风权、采光权以及日照权均为基本人权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规定,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注意不要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妨碍。如果建造的建筑物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另一方无法正常通风或者获得必要的光线或日照,那么受妨害人就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拆除造成妨碍的建筑物还是赔偿损失,需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至于有关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妨碍行为的判断,根据《物权法》规定,是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比如,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大城市楼间距应保证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冬至日不低于1小时。

  在该案中,被告房地产公司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导致业主的房屋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住宅日照标准,并对其造成了通风、采光和日照妨碍。故业主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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