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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纠纷?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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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多样性,而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的纠纷具有发生于相邻的建筑物之间,是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合法行使权利而产生的以及存在着权益损害等特点,使得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纠纷与其他相邻关系的纠纷有所不同。下面将详细介绍如何解决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多样性,而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的纠纷具有发生于相邻的建筑物之间,是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合法行使权利而产生的以及存在着权益损害等特点,使得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纠纷与其他相邻关系的纠纷有所不同。

  我国有关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纠纷解决的实体法律主要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里,但是在司法实践及理论方面,我国在关于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面仍存在着不足,其解决机制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我国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所存在的问题

  1、民法中关于建筑物相邻关系的规定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

  关于建筑物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简单的基本处理原则,即: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及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通风、采光关系。《民通意见》中只明确了房屋滴水等个别建筑物相邻权问题,《物权法》在相邻关系的纠纷解决上也只是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由于当前经济迅速发展,建筑物间的纠纷也逐渐增多,立法关于建筑物相邻关系的规定俨然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当事人在行使自己在建筑物上的权利及对相邻方的建筑物履行相关义务时,容易造成权利滥用,引起纠纷。同时,由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使得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造成不同法官对法律原则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价值判断,从而导致因没有法律可以适用而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

  2、公法关于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的纠纷没有系统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有关建筑物相邻关系的公法主要是《建筑法》及《城市规划法》,而这两部法律中,均未涉及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纠纷解决的问题。由于民法的相邻关系只能调整对相邻间特定建筑物的狭小空间的利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决大范围的土地及建筑物的利用问题,因此,在当前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大范围内的建筑物间相邻关系逐渐增多的情形下,仅仅依靠民法的相邻关系制度难以解决越来越多的、新型的建筑物相邻关系的纠纷。

  二、对完善我国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纠纷解决的建议

  1、从立法上明确建筑物相邻关系的概念

  由于当前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立法中,仅简单规定了相邻关系基本概念,对建筑物相邻关系的定义未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容易造成建筑物相邻关系与土地相邻关系等其他相邻关系的混淆。因此,从立法上明确建筑物相邻关系概念很有必要。

  2、创设对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

  对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规定予以细化,制定相对具体的、具有实践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避免出现法官对于纠纷解决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问题。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根据基本原则把握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设计的本意和社会价值取向。

  3、完善公法对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纠纷的救济

  在行政立法中明确建筑物的审批规划的具体标准,公法的预防型保护可以弥补私法的事后救济形式。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程序上,即对于服务于设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公法,对一些具有潜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环境的营业或设施,必须在得到行政许可后才能进行,而在行政许可程序中,邻人对于可能影响其相邻权的行政许可行为享有参与权,通过参与程序对侵害其利益的建筑计划和营业设施提出反对意见。

  (原标题:浅谈建筑物间相邻关系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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