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实际是强制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反映出现行劳动争议法律制度存在程序繁杂,工伤处理周期漫长、循环诉讼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劳动者的维权效率,应尽快健全完善。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宝丰县法院闹店人民法庭庭长朱XX建议,取消劳动纠纷中的仲裁前置制度的建议,来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建立起高效便民的维权新机制。
朱XX指出,取消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仲裁前置制度,让当事人自行选择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建立“或裁或审、一裁一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形成高效便民的维权新机制。可以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有权或选择诉讼,或选择仲裁。但选择仲裁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裁一审”即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后,如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裁判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当然,如争议案件不经仲裁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受理后仍实行两审终审制。
该种处理体制的优点在于,仲裁并非强制前置程序,变革强制仲裁为自愿仲裁。这种变革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些选择司法诉讼的争议当事人可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有效克服“一调一裁二审”制下案件的不能及时终结、久拖不决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