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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

2016-04-0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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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截至目前,关于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仍为我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一情况,如果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6个月后,意外发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关键性证据为伪造的。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详细请看本文分析。

  众所周知,仲裁与诉讼均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即使对于二审程序,亦明确规定了有关的审判监督程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然而,仲裁却属于一裁终局的程序,即使是对于仲裁程序的救济,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一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是否能达到立法者的初衷,却值得探讨。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属于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出仲裁裁决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于这一规定,毋庸置疑,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的一个监督程序,而且,为当事人行使申请撤销的权利附加了一个期限,即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一情况,如果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6个月后,意外发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关键性证据为伪造的。鉴于该伪造的证据属于本案定性及裁判的关键证据,那么我们可以认定,该仲裁裁决应属于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以及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该裁决是应当被撤销的。但是,综观我国的《仲裁法》及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但是,却没有有关的程序来撤销该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

  对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完善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对于确属于错误裁决,尤其是对于超过目前法定的6个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后,当事人发现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能导致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平、司法正义以及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来撤销仲裁裁决。

  当然,所谓的救济途径,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亦可以是仲裁机构本身。如是前者,则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同时,应有相应的证据表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确实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如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为鉴定结论,而该鉴定人员已经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而被依法确定为有罪的,虽然已经超过上述6个月的期限,人民法院亦应启动有关的撤销裁决的监督程序,通过依法审理,撤销该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

  同时,仲裁机构本身亦应建立内部纠错程序,可以设立有关的“监督协调部门”,对于仲裁机构发现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发现的,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由该部门启动相应的撤销裁决程序。

  另外,结合中央政法委最新印发的《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央政法委亦可以作为一个监督协调机构,对于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赋予当事人向中央政法委信访的权利,从而为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设置一个新的保护屏障。但是,根据笔者的理解,中央政法委仅作为一个监督和协调的部门,最终撤销仲裁裁决的仍应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当然,截至目前,上述关于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仍为我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许,立法者也难以预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毕竟,我们的时代已不再有人相信这一点,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生效的法规相抵触?谁又可能完全预见全部的事实,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冲上沙滩?为了使法律满足一个处在永久运动中的社会的所有新的需要,作为法律人,我们有必要去为司法实践做些什么。

  (作者: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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