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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9-07-11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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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对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认识1.规范化建设符合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生成和演变的历史,是建设和完善现代仲裁制度的必然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中国现代仲裁事业发展的一个特点,这是因为中国现代仲裁制度的建立是通过立法来确认和推动的,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经历了一

一、对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认识

  1.规范化建设符合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生成和演变的历史,是建设和完善现代仲裁制度的必然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中国现代仲裁事业发展的一个 特点,这是因为中国现代仲裁制度的建立是通过立法来确认和推动的,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打一个形象的比喻,我国现代仲裁机构的 建立是在一个早晨完成的,没有必要的理论积累,没有现成的经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走“先建立,后规范”、“先发展、后规范”地路子,这似乎也符合中国地国 情,中国地许多领域都是重复走过了“先发展、后整顿、”“先发展、后治理”、“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

  2.规范化建设应当是每一种仲裁机构的任务,但对大多数中等城市仲裁机构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象我们扬州仲裁委员会这样的仲裁机构,在前 几年,许多方面的问题还来不及解决,从仲裁理念到仲裁行为,从仲裁机构的自身架构到运行,都有一些地方不符合现代仲裁制度的要求,不符合《仲裁法》的立法 精神,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现在只有通过规范化建设,下决心解决前进中的一些问题,仲裁事业发展才会有希望。协调司主要选择中 等城市仲裁机构作为规范化建设的试点,是从实际出发的,体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也得到了试点单位的积极响应。

  3.中国仲裁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集中而突出地提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任务是推动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仲裁机构作为仲裁事业发展的 载体,作为仲裁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它的架构、运行和仲裁行为都应当是合法、规范而充满生机活力的,这是二次创业必不可少的条件。事实将证明,仲裁机构 规范化建设将为中国仲裁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4.规范化建设是仲裁机构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又必然地主要依靠自身地努力去完成。仲裁机构地性质决定了它地规范化建设不可能象其他国家机关一 样主要来自于公力的支撑和推动,也不可能象诸如教育、卫生、体育那些行业的“达标”建设那样由政府层层下达指标、层层检查评比来促进。仲裁机构应当树立不 等不靠的思想,自力更生,自主解决。我讲的自主解决,包括协调司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包括试点单位之间加强联系、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互相促进,也 包括更多仲裁机构的积极参与。同时,我们也要大力争取党委、政府、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许多仲裁机构的经验表明,这是完全可以争取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善于做 好工作。[page]

  二、对确定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目标的粗浅想法

  国务院法制办去年6月底在扬州召开的试点工作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 务和工作方法等问题,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实施意见》是在协调司的直接主持下起草的,认真总结了仲裁机构运行的经验,集中了试点单位同志的意见,是一 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试点工作七个多月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还是管用的。

  规范化建设本来应当司仲裁机构运行全过程中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而现在提出规范化建设,并且先行试点,又说明这项工作具有阶段性特征。因此,研究阶段性目标是必要的。如何确定规范化建设的阶段性目标,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时间安排上,分二步走,第一步花三年左右时间,即从2005年7月起,大体上到2008年,试点单位基本达到《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第二步再花二年左右时间,继续完善、巩固、提高,基本实行规范化。

  (2)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仲裁的需求,考虑试点单位的现实状况和客观条件,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确定工作的目标。

  (3)规范化建设的阶段性目标要与二次创业的总体目标相衔接。

  从这几个方面考虑,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可否这样表述: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坚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正确指导方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 展,争取花三年左右的时间,试点单位的机构设置和领导力量配备基本适应建立现代仲裁制度的需要,各项基础工作扎实,仲裁行为规范,运行质态良好,管理制度 健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硬件建设适应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试点单位成为本区域乃至全省、全国有一定影响的仲裁机构。试点单位再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仲 裁发展机制市场化、仲裁工作体制社会化、仲裁机构建设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

  三、当前规范化建设试点的几项重点工作

  《实施意见》对规范化建设提出了11项具体工作和指标。从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梳理了一下,重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依照《仲裁法》的规定,根据仲裁事业发展的要求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完善仲裁委员会的组织结构,逐步实现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化、专职化。[page]

  (2)扎扎实实做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各项基础工作,对一次创业中没有做好的一些工作进行补课。

  (3)完善和规范仲裁程序,严格仲裁质量管理,建立完备的、科学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

  (4)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品格高尚、作风严谨、勤勉敬业、善于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定纷止争的仲裁员队伍。

  (5)加强仲裁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精干的、年轻的、专业化的仲裁工作队伍。

  (6)建立健全包括领导决策、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的等等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做到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7)切实解决办公用房、业务用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基本满足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个人的体会,以上几项工作难度最大的恐怕是第1、7项;工作量最大,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并付出艰辛劳动的是第2、3、4项,比如 说管好仲裁员队伍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如不认真采取对策,仲裁的公正性势必会受到挑战,仲裁这块土地也难免出现腐败。大城市好一点,在我们小城市,我中 有你,你中有我,仲裁员中有律师,律师中有仲裁员,任何管理好,是要动脑筋的。

  四、对开展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几点建议

  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现在最重要的是加强组织领导,因势利导,推动和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没 有现成的经验,加之试点工作又是在中等城市进行的,在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上都没有太多的优势,迫切需要得到方方面面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因此,我们提几点 建议:

  (1)请法制协调司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建议根据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对规范化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加强调查研究,帮助研究解决 规范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帮助试点单位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推广典型;组织力量进行年度或阶段性检查考核;实行普遍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对试点工 作遇到一定困难的仲裁机构,请协调司出面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使试点工作均衡发展。

  (2)试点单位要坚持自主创新地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试点单位作为规范化建设地主体,领导是否重视,措施是否得力,工作是否到位,是试点工作成 败地关键。每一个试点单位都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对照阶段性目标,继续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每年重点做什么工 作,解决哪些问题,采取什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要落实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还有讲求实效,始终围绕“发展、质量”这二个主题扎扎实实地 开展工作,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更不能走过场。[page]

  (3)协调人要进一步发挥协调、服务的作用。试点工作会议上设立了协调人制度,并分成6个小组。去年11月协调人在珠海召开了碰头会,交流了试 点工作情况。这次会议上,我们也打算商量一下,如何尽力做好服务工作,如何使协调人工作制度化、正常化,如何进一步协助协调司组织信息、经验交流,达到相 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4)请各位区域协调人把规范化建设工作列为协调范围,对本区域参加试点工作的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这就叫“条块结合、共促规范”。

  (5)各仲裁机构,尤其是走在前列的一些大城市仲裁机构和贸仲、海仲,对试点工作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多年来,你们已经为我们中等城市仲裁机构起了很好示范作用,今后恳请你们运用多种方法对试点单位给予指导,我们也争取有较多的机会上门请教。

  (6)建议仲裁法学研究会加强对规范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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