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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2019-07-11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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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4年5月10日起生效序言规则的解释及适用仲裁员的权力和责任根据本规则及第9号美国法典作出解释,并予以适用。多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如果仲裁员就本规则的内容或适用产生分歧,应依据多数意见作出,适当情况下,依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本规则未明确规定
--1994年5月10日起生效
序言
规则的解释及适用
仲裁员的权力和责任根据本规则及第9号美国法典作出解释,并予以适用。多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如果仲裁员就本规则的内容或适用产生分歧,应依据多数意见作出,适当情况下,依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员应按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尽一切努力保证裁决能被合法地执行。
对独任仲裁员的规定,适用于由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对多数仲裁员的规定。
所有提及的均指美国仲裁法(第9号美国法典)。
所有对第三名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也都适用于公断人。
所提及的“SMA”均指海事仲裁员协会。
一、仲裁协议的规定[page]
1 双方协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按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本规则,包括达成仲裁协议时对本规则的有效修改,均应约束双方当事人并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本规则关于仲裁员管理仲裁程序的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均可共同改变或修改本规则内容。
除非事先作出相反的约定,凡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本规则的,应视为同意本案裁决可以由海事仲裁员协会和/或其通讯员发表出版。
2 合并审理
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争议与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产生的其他争议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
除非所有当事人同意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否则合并审理的案件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指定至多三名仲裁员组庭审理,如果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应由法院决定三名仲裁员人选。
二、仲裁庭[page]
3 仲裁庭名称
仲裁庭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协议而产生的审判庭,依据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4 仲裁员名册
海事仲裁员协会编制并保存一份名册,均为有资格担任海事仲裁员的人员,仲裁员从中选出。
5 仲裁庭办公地点
仲裁庭办公地点-取决于仲裁员的人数,仲裁庭的办公地点依据下列规定:
a)独任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的居住地或工作地。
b)两名仲裁员-由两名仲裁员自己决定的任意一名仲裁员的居[page]
住地或工作地。
c 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庭其他两名仲裁员选出的首席仲裁员的居住地或工作地。
三、仲裁的提起
6 仲裁程序基于仲裁协议提起
根据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订立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请求仲裁的书面通知,而开始仲裁。
在仲裁请求中,提起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应列明争议性质、有关损失数额;如有的话,应列明要求补偿的数额。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根据第25条规定在仲裁程序终结前,自由修改或增加仲裁请求事项。
7 仲裁审理地点的确定[page]
除非另有约定,仲裁的审理将在纽约城由仲裁庭选定的地点进行。
双方当事人应得到充分的通知,以便能亲自出席或派代理人出席庭审。
四、仲裁员的指定
8 无资格担任仲裁员
与裁决的结果将有或已有经济或个人利益的人,或仲裁前已获知争议事项详细情况的人不能作为仲裁员。
9 对无资格担任仲裁员情况的披露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或开始仲裁前,所有仲裁员都应当披露可能会影响他们在客观公平审理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公平裁决的任何情况。
这样的披露事件应包括与以下人员之一有密切的私人关系和商业关系:
a)仲裁当事人;
([page]b)当事人的分支机构或相关公司;
c)当事人顾问;
d)仲裁庭的其他成员。
仲裁员或仲裁员当时的雇佣人与仲裁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
益关系的 ,该仲裁员不得接受指定或担任仲裁员。
收到仲裁员的披露声明后,当事人可以接受仲裁庭或要求仲裁庭某成员(或全体仲裁员)回避。
要求仲裁员回避的,该仲裁员应被告知回避理由,并根据第13a款和b款的适用的规定退出仲裁庭,由他人替换其职务。但是,如果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认为回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而拒绝退出,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申请回避人保留裁决作出后向美国有关地区法院上诉的权利。
10[page] 当事人的直接指定
仲裁协议具体规定仲裁员指定方式的,该方式应予遵守,如有争议,该条款应优于本条规定。
海事仲裁员协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应寄送其现时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可以从该名册中指定。
一方当事人未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行事。
如果仲裁协议对上述期限未作规定的,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第10条的规定指定仲裁员,该规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天 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否则,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指定第二名仲裁员,这种指定具有同对方当事人的指定一样的强制力和效果。任何以这种方式指定的仲裁员应 是根据仲裁协议的要求,具备相同的资格而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仲裁协议规定选定三名仲裁员的,则以这种方式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应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本条 中有与此相反规定的,即提起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欲在规定的20天之内强制指定第二名仲裁员时,则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具体进行。
11条[page] 被指定仲裁员对第三名仲裁员的指定
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未在合理期限内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据仲裁法的规定,经与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协商后,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12 仲裁员指定通知
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或他的顾问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指定。口头指定时,应以书面形式尽快予以确认。首席仲裁员指定后,双方当事人或顾问应被告知仲裁庭已组成并且准备进入仲裁程序。
13 仲裁员的缺席
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位应按以下方法替换:
a 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缺席时,该方当事人应立即指定其他替换的仲裁员。先前选定的首席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除非开庭前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选定了替换的首席仲裁员;仲裁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则在首次提交仲裁文件或仲裁庭收到仲裁文件之前选定替换的首席仲裁员。[page]
b 如果首席仲裁员缺席,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应共同指定一名替换的首席仲裁员。
c 仲裁员替换后,仲裁程序应在现存的记录上继续进行,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
14 代理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仲裁中派其顾问或其他经适当指定的代理人。
15 笔录
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所有的开庭审理均应安排笔录。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仲裁员的最终决定承担笔录费用。
第[page]16 翻译
根据要求,出席庭审的当事人应提供翻译人员并支付翻译费用。翻译人员应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17 参加庭审
与仲裁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有权参加庭审。仲裁庭有权在其他证人出庭作证时要求该证人离开庭审室。
18 休庭
仲裁庭基合理原因可以同意休庭。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休庭时,该要求应予批准。
19 宣誓
在仲裁庭组成为当事人接受后,每一名仲裁员都应按照本规则附录A中的誓言宣誓。如果案件是书面审理无须开庭的,仲裁员应进行书面宣誓。[page]
仲裁员应要求证人在按有资格人员提出的誓言宣誓后再作证。誓言的形式可以修改,用以包括作假证将受惩罚的声明。
20 多数人意见
仲裁庭有多个仲裁员组成时,仲裁庭的决定和裁决应依据多
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除非某些情况下,仲裁协议中要求意见完全一致。仲裁条款中规定由两名当事人分别指定的仲裁员另加一名公断人时,如果两名仲裁员达不成一致意见,他们应指定一名公断人,公断人应考虑仲裁员不同观点的原因,并如同独任仲裁员裁定争议问题。
21 庭审程序安排
如果安排庭审,则第一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应由首席仲裁员指定。首席仲裁员应指示每方当事人或他们的顾问向仲裁庭的每位仲裁员提交一份认定其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声明,因而仲裁员可以决定是否需要自动申请回避。
每一方申请人都应在庭审前提交一份反映其观点和请求的书面材料。
首次开庭时,每一方当事人,或他们的顾问,应做一个公开声明来表明其观点。[page]
仲裁程序应以适合司法程序的方式进行。但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无必要予以适用。
如果不清楚哪一方是申请人,仲裁庭应对此作出决定。仲裁庭应适用举证责任原则,如果仲裁庭取得多数意见,仲裁庭应决定,由于申请人不能证明其请求,则被申请人不需作进一步的举证,除非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
准备在确定的庭审中出示的材料、证据及帐目的副本应最晚在开庭前一周提供给对方当事人或对方顾问及仲裁庭成员。欲在庭上作证的任何事实或专家证人也应至少在开庭前一周予以确定。
所有证据出示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意在最后一次庭审中以口头形式而不是以书面提要形式提出他们的观点。
22 一方当事人缺席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或根据本规则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一方当事人缺席仲裁,仲裁庭经合理通知,该方当事人没有出庭或没有得到休庭通知的,仲裁程序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23 证据[page]
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他们愿意提交的证据,并应提交仲裁庭认为有助于了解和决定争议的必要附加证据。仲裁员可以自己主动地或基于当事人的要求传唤证人或索取材料。
仲裁庭应判断所提交证据的相关性和实质性。
证据应在仲裁员和所有当事人出席的情况下提出,除非在作证的情况下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在场、缺席、或放弃出席的权利,或双方当事人同意以邮递或其他的方式提交证据。
仲裁庭有权决定从不能亲自出庭作证的证人处取证。
所有提交仲裁庭的证据,以及所有当事人和仲裁庭之间的通信函件,提交仲裁庭之后,应转给所有当事人。
24 以宣誓方式所作的证据
仲裁庭可以接受誓证并应根据持异议者的意见考虑誓证的恰当效力问题。
25 仲裁程序的结束
证据提交程序完成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交约定披露的要点。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应由仲裁庭确定披露的要点。一旦所有仲裁材料提交完毕,首席仲裁员应宣布仲裁程序结束。[page]
26 仲裁程序的再次进行
提交披露的要点之后,仲裁庭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进一步阐明他们的申请和答辩,并可以为此目的要求另外开庭。
在裁决作出前的任何时间,只要仲裁庭认为有合理的理由,庭审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再次进行仲裁程序。
六、庭审之外的其他审理程序
27 书面审理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进行书面审理。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成员应根据第9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对所有当事人进行披露,并将书面的宣誓送交当事人。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他们同意的事项提交材料和要点。双方当事人为此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仲裁庭规定披露的事项。
七、裁决
28条[page] 时间
仲裁庭负有共同的义务,在收到最后证据或披露要点并且双方当事人收到仲裁程序已结束通知后的120天内作出裁决。仲裁庭未能遵守本项规定的,不应构成撤销裁决的理由。
29 形式
仲裁裁决及仲裁员作出裁决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独
任仲裁员或公断人签名,如果有多个仲裁员时,由形成一致意见的多数仲裁员签名,如果所有成员意见一致,由所有仲裁员签字。对裁决的部分或全部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应在裁决书中写明自己的意见。
30 范围
仲裁庭在其裁决中,应写明出于公平合理考虑所进行的补救或赔偿方式,包括但也不限于实际履行。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应根据第15条、第36条和第37[page]条中的规定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责任,并应写明双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用及支出费用的承担责任。仲裁庭有权裁定合理的律师费用或报酬,以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申请或答辩中所产生的支出情况。
律师费用或当事人支出的具体数额应在裁决中确定。
仲裁庭有权为纠正裁决中的笔误和/或计算错误而对裁决进行修改。
31 和解裁决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
的要求,在裁决中列明和解协议的条款。
32 裁决送达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接受以下的法定裁决送达方式:
a [page]以邮递方式将裁决或其有效副本按最后为人所知地址送达当事人或按最后为人所知地址送达当事人的顾问;或
b)本人亲面送裁决书。
八、特别规定
33 弃权
一方当事人获知本规则的条款未被遵守,而仍参加仲裁,不向仲裁庭正式提出异议的,该方当事人的行为应视为放弃异议的权利。
34 时间期限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对时间期限进行修改。仲裁庭在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延长或缩短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期限,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35 文件送达
双方当事人同意按本规则进行仲裁的,应视为同意对根据本规则规定提起仲裁或继续仲裁,或通过法院诉讼确认裁决是否有效的必要文件、通知及传票可以用下列方式送达:[page]
a 以邮递方式寄至当事人或其顾问的为人所知的最后地址;或
b)本人亲自面送。
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顾问均可以被仲裁庭用来履行传票或由仲裁庭作出的其他法律程序。这类服务的开销和费用将根据仲裁庭成员的指示确定当事人承担比例。
九、费用和报酬
36 费用
证人的费用应根据仲裁庭在其终局裁决中的规定由提供或要求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裁决中应规定费用的最终承担责任,但根据仲裁庭要求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先由当事人平摊。这些费用包括仲裁员交通费和个人开销,基于仲裁庭要求提供证人所产生的费用,或基于仲裁庭的直接要求提供任何证据的费用。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预付可能合理产生的一笔费用。
一方当事人指定的外地仲裁员之交通费和住宿费应由指定该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承担。[page]
37 仲裁员的报酬
每位仲裁庭成员应决定他/她的补偿金额。在决定报酬时,应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紧迫性及审理案件所花费的时间。
在 裁决签署前的任何时间,仲裁庭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根据预计的报酬和费用汇付保证金。基于这样的要求,每一方均应立即将要求的数额存入与总行分离的、承担利 息的契斯曼哈顿银行之暂存帐户,由海事仲裁员协会管理。另外,如经仲裁员同意,该存款也可以存入其他帐户或以其他方式暂存。
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应支付仲裁员已在仲裁过程中付出相应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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