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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为60天

2014-09-1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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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周某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一年后,周某听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于是,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则向仲裁委...

  周某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一年后,周某听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于是,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则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周某的请求已过时效的抗辩。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以请求已过时效为由驳回了周某的请求。

  案例二

  张某在某乡镇企业上班,因企业拖欠工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某在与企业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虽然工作了3年,企业却一直没有与张某订立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提交不出劳动合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张某的仲裁请求。

  平谷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调解不成的,自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仲裁请求的做法是错误的。张某可提出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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