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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现状及其成因

2014-01-2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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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关系利益化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形成矛盾。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

  劳动关系利益化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形成矛盾。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并且这种矛盾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有逐步增多的趋势。随着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规范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制度,切实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已成为当下落实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法律、政策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相继实施,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正逐年呈上升趋势,研究分析现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的特点及形成原因,并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对于有力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及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新问题的对策有着积极作用,对于减少劳企双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对旺苍县人民法院今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所反映出来的情况进行的统计分析。

  一、现状及其特点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剧增。2008年以前,旺苍县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不到1%,近年来其比例逐年攀升,特别是2010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每年呈几何级数增长,2013年上半年就达到了50多件,所占民事案件比例达到了10%以上。

  (二)是用人单位主体多为煤矿、建筑企业。旺苍县煤炭资源相对较丰,大小煤矿企业200多家,2008年大地震之后的灾后重建工程、房地产开发、招商引资等等工程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进城务工,因劳资纠纷,工伤事故、职业病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及工伤、职业病保险待遇纠纷大量涌现。民营资本的崛起带动了就业和工商业、服务业的兴盛,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劳动用工纠纷。

  (三)是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以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职业病保险待遇纠纷为主。其原因主要有企业撤并、租赁引起劳动关系不明确,企业改制时,部分人员没有得到企业安置补偿;煤炭、建筑等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企业大量使用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尤其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外地打工者,双方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容易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提起劳动争议的原告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既有权利人,也有义务人,但仍然以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诉讼的居多,而用人单位中民营企业、私营企业逐步增多,其中又以煤炭、建筑企业较为突出,甚至还有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也成为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既有因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也有对辞职、辞退、开除等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既有因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也有因雇佣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还有因劳动者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等因素引起的劳动争议。且在劳动争议中,往往不是单纯的上述情形,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比如因辞职引发而争议还涉及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问题。

  (四)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调撤率越来越低,涉及信访案件越来越多。重点和难点在于建筑、煤炭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引发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本县煤工尘肺工人高达3000多人以上,如果处理不当,一是劳动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二是可能严重影响煤矿企业的生存和生产、经营,对全县经济发展造成影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这也是本县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极为普遍的问题。在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不到5%。特别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企业用工基本上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概念。在有限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案件中,其合同内容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则采取签订“霸王合同”等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企业用工多采取劳务承包、分包、转包等方式规避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义务。据调查,我县绝大多数建设工程都是自然人或者叫包工头以挂靠某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取得工程的承建资质后,由于自身没有固定的建设队伍,便自行违法招募劳动力,或者通过分包工程项目,再由分包人招用相关所谓技术人员和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从表面上看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更谈不上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与包工头、承包人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劳资争议,建筑企业往往采取的是推诿、回避,而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或者承包人往往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不具有预防事故发生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造成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且受害的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地及时地保护。

  (三)煤炭、建筑企业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停留于应付检查,造成我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有发生,煤工尘肺职业病患病人数有逐年增多的趋势。煤炭采掘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和职业病高危职业,我县小煤窑较多,近几年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虽然进行了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但煤矿小业主的现象依然客观存在,在对劳动者劳动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上、设施设备上、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这些工作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从客观上没有起到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的作用。

  (四)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及工伤保险,对职业病高危行业的劳动者不进行岗前检查、离岗检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这类纠纷增多和难以处理的原因之一。

  1、部分煤炭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按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岗前检查,要求劳动者承诺其职业病自行负责,由于这种承诺的违法性不但不利于企业减轻负担,反而增加了企业要承担劳动者岗前即患有的职业病赔偿的风险。

  2、部分企业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造成劳动者遭遇工伤或者职业病时,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3.、劳动合同双方随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突出。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证据不充分,甚至编造事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存在更大的随意性,协议内容不明确、不规范,造成劳动合同解除后,甚至是合同解除多年后又引发纠纷和诉讼。

  4、一些煤炭企业不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安全健康检查,或者在对职工进行体检后,对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不是进行职业病的进一步确诊和鉴定,在劳动者受损害情况不明的情况下,采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划清与劳动者职业病的界限。这种做法,一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三是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四是加重了社会负担,解除了劳动关系后,职业病才被确诊,可能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社会、政府。

  5、部分煤炭采掘从业人员辗转于多家煤矿务工,劳动者既不做岗前身体检查、也不做离岗健康检查。在与之前的企业劳动关系未依法解除时又与新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业病确诊时,用人单位多对其职业病形成的时间及原因提出质疑,给案件的协调处理造成的难度较大。

  (五)很多个体工商企业,特别是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业主非法用工、招用童工的现象较为普遍。

  (六)个别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按地域管辖非法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不按人民调解程序进行调解,主持调解工作不作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送达不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严谨、不规范、甚至不合法,导致本已平息的劳动争议纠纷又形成诉讼。

  (七)用人单位不讲诚信,恶意利用法律程序故意拖延办案进度。一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获得一次性赔偿之后,又另行起诉要求推翻协议,补足赔偿差额等案件不在少数。一些律师和公民利用劳动纠纷诉讼门槛低漫天要价、滥诉、恶意诉讼,个别诉讼代理人以“风险代理”的方式牟取不当利益。造成劳动者往往需要2-3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走完从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职业病鉴定、伤残鉴定、争议仲裁到提起诉讼、强制执行等诸多法律程序。

  (八)劳动争议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庞杂,审查工作量大,矛盾或冲突难以合理排除,处理难度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规规定,且法律法规与部门规范文件间具有矛盾或冲突的“打架”现象时有出现,让法官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取舍上进退两难,因而适用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舆论工具,在全社会范围内围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政策展开宣传,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等活动,重点加强对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宣讲,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

  提高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从源头上抓好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工作。引导企业和职工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依法诉讼、合理诉讼、正当诉讼,特别是要重点宣讲如何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典型案件,将一些无序的上访引导到有序的调解、协商渠道上来,为和谐劳资关系的顺利构建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有序的法制环境。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环保、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房管、国土资源、煤管、建设等部门应针对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炭、建筑企业买卖资质、挂靠经营,违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劳动者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克扣员工工资、对劳动者不进行岗前、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非法用工、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都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通过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进行重罚、重治,敦促其加快整改,彻底扭转错误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用工理念。

  特别是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加强对煤工尘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会组织要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职业病患的统计、报告、查处、救治、安置制度,督促企业按照规定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多举措加强对职业病患的劳动保护。

  (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拓宽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新途径。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立足基层解决争议。要通过进一步整合调解力量,构建基层调解网络,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尽可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节约诉讼成本。

  法院、劳动局、仲裁委、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探索和完善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委托调解制度,实现劳动争议纠纷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无缝对接”。

  (四)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特别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的管理,落实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援助机制,坚决杜绝和取缔不规范的诉讼代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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