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适合仲裁的涉外商事交易

2013-03-04 16: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仲裁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仲裁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涉外商事交易虽然特点各异,但企业在涉外商事合同的谈判和签约过程中都必须考虑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果发生争议,己方胜诉后的裁决域外执行问题。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不同和国家司法主权的局限性,一国法院的...

  涉外商事交易虽然特点各异,但企业在涉外商事合同的谈判和签约过程中都必须考虑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果发生争议,己方胜诉后的裁决域外执行问题。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不同和国家司法主权的局限性,一国法院的判决往往很难获得其他国家法院的认可和执行。而由非司法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则可以根据 1958年《纽约公约》在全球140余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仅此一点,就足以使仲裁成为任何涉外商事交易中必选的争议解决方式。

  案例: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美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扁豆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采用FOB术语及信用证付款方式,装运日期为1995年12月31日前,信用证的有效期截至1996年1月15日。后来,乙公司直至1996年1月15日才向甲公司发出装船通知,致使甲公司无法取得符合信用证议付条件的单据,甲公司因而没有装船,乙公司此后也没有办理改证。双方就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无果,甲公司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中使用了FOB术语,根据国际商会所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和派船接货。在本案中,买方虽然开立了信用证,并三次通知了船名,但并未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装船通知。由于买方没有如期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卖方无法将货物装运并取得货款。本案中信用证的有效期截至1996年1月15日,而买方在1996年1月15日晚才通知卖方装运,显然,此时卖方若装运货物,则取得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从而丧失安全结汇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在装船前要求买方办理改证,以保证货款的支付。综上,买方在1996年1月15日前虽然开立了信用证,但没有适当履行派船的义务,致使卖方无法交货;在1996年1月15日后,又没有办理改证,即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违反了合同中买方的义务,买方应对合同没有得到履行负主要责任,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仲裁裁决作出后,败诉一方的美国乙公司没有自动履行仲裁裁决。胜诉的中方甲公司遂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以及相关美国法律向美国相关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的诉求,该仲裁裁决顺利得到美国相关法院的承认及强制执行。

  点评:

  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术语、信用证支付等涉外商事纠纷的常见问题,从立案到由外贸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后不到4个月。更为重要的是,中方当事人甲公司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的关键在于——合同中仲裁方式的选择保证了胜诉裁决在国外的顺利执行,确保相关赔付及时实现。实践中,大型外贸公司都非常重视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几十年来其格式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但是近年来,一些新设立的外贸公司在此问题上风险防范的意识已经淡漠,很多外贸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不作规定,造成了对方违约时,只能通过到对方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被动局面。考虑到不同的法律制度、高额的法律费用等因素,很多损失也只能不了了之。因此对于外贸公司来说,争取选择仲裁以及在本国仲裁机构仲裁是其合同谈判中不能忽视和不能轻易让步的重要合同内容。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仲裁案例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仲裁案例 

超时效仲裁驳回 诉讼因协调撤诉

青岛仲裁工作再创佳绩

仲裁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195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仲裁律师团,我在仲裁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