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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证应向业主赔偿损失吗?

2016-11-25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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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开发商的义务。房屋所有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后,方才意味着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那么,开发商逾期办证应向业主赔偿损失吗?详细解答请看下文。

  案情:

  2011年12月23日,刘××与××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刘××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刘××向开发公司付清购房款273716元,开发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将商品房交付刘××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交付使用后90日内开发公司协助刘××办理产权转移及确权手续。2012年12月,该房屋顶部出现多处渗水并乳胶漆脱落。2013年3月,房屋顶部再次出现多处渗水。开发公司就该情形作了书面说明并多次进行维修,最终未能彻底修复。后双方就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房屋质量修复赔偿等事宜协商未果,遂形成纠纷。

  刘××依据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开发公司承担因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产生的违约金27000元、限期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房屋权属证书、赔偿因质量问题给刘××造成的损失14000元。

  仲裁审理:

  仲裁庭认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刘××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未履行,导致刘××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合同未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且刘

  ××的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仲裁庭认为开发公司应自法律法规规定的90日届满时起算违约金。鉴于刘××在仲裁请求中将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定为2012年10月25日,仲裁庭尊重其意见。开发公司辩称系因政策原因暂不能办理两证,于法无据,仲裁庭对此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刘××入住后因房屋顶部两度渗水,开发公司对此认可并同意修复。刘××主张由于屋顶漏水对其装修及家具、灯具、墙内线路等造成严重损害,因其未提供确凿、充足的证据证明损失情况及计算依据,故对其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裁决如下:

  (1)××建设开发公司于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刘××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房屋权属证书;

  (2)××开发公司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办理权属证书之日止,以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3)本案仲裁费用由××建设开发公司负担。

  法律评析:

  1、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开发商的义务。房屋所有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后,方才意味着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为消费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是开放商的法定义务。消费者的最终目的应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产证,对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约定,目的不是求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赔偿,而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履行办证义务的约束,督促及时履行相关办证义务。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买房者办理房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时间,并且更要明确逾期办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的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2、房屋质量是商品房买卖的最基本要求。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本案中,就是因为刘××没有提交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充分证据,仲裁庭驳回了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4000元的仲裁请求。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一定要留有证据,比如照片、申请公证处现场公证、申请质量鉴定等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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