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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成员能否构成渎职犯罪主体

2019-07-13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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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1997年,陶某等三人从某阀门厂购买了其部分厂房进行拖拉机配件加工,后因经营不善停业,三人为厂房资产分配份额发生纠纷,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

[案情]:

1997年,陶某等三人从某阀门厂购买了其部分厂房进行拖拉机配件加工,后因经营不善停业,三人为厂房资产分配份额发生纠纷, 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三人诉争厂房资产归三人共同所有,按平均份额分摊。后阀门厂对仲裁委裁决提出异议。经某检察机关调查认为:仲裁委 在办案中未经认真调查,超越职权,错误地将阀门厂租给陶某等三人的十间厂房同陶某三人购买的厂房一并裁决给陶某三人所有,给阀门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以 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承办仲裁案件的仲裁员李某立案侦查。

[分歧]:

在诉讼过程中,对李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渎职罪主体,形成了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仲裁委员会成员是由政府聘任的,依照仲裁法和有关实体法进行公务活动,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桅成渎职犯罪主体。

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不构成渎职犯罪主体。

[评析]:

笔者认为,研究仲裁委成员渎职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首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规定,二是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依照 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何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早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5年11月7日作出的规定,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 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新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立法解释,即在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2003年11月,最高法院在《人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纪要》中,又作了扩充解释,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的三类人员外,“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0年4月30日发过一个司法解释性答复函,经高检向中央编委征询意见,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直属国务院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责,应视为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此可见,隶属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构成渎职犯罪的主体。以上是迄今所见到的认定渎职犯罪主体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性文 件规定,是认定渎职犯罪主体的法律依据。依据《仲裁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属民间性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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