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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出局 达能滥用司法又败诉

2019-07-1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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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斯特哥尔摩仲裁已于1月5日开庭,娃哈哈方面表示:不管是国内的司法判决还是境外的司法判决,判决的最根本条件就是依据事实,重证据。这一点全世界都是相通的,事

  核心提示:斯特哥尔摩仲裁已于1月5日开庭,娃哈哈方面表示:不管是国内的司法判决还是境外的司法判决,判决的最根本条件就是依据事实,重证据。这一点全世界都是相通的,事实始终胜于雄辩。

  曾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宿迁娃哈哈起诉毕马威侵权纠纷一案(下称"毕马威案")判决至今已超过一个月,毕马威拒不履行道歉和赔偿,还言称准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恰在此时,娃哈哈集团收到了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高等法院新的判决令,该判决令驳回了达能指定毕马威作为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接管人的冻结与接管娃哈哈与达能非合资公司外方股东资产的诉讼请求。法庭撤销了毕马威作为第三方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财产的临时冻结令和接管令!达能方面全球诉讼再添败绩。

  毕马威案始末

  2007年11月,达能亚洲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金加等在BVI将娃哈哈在当地注册的娃哈哈与达能非合资公司及外方股东起诉到法院,以这些外方股东与娃哈哈合谋欺诈达能将达能的资产利益占为已有为由,申请裁定达能所指定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非合资公司的接管人,冻结与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资产。从事实来说,非合资公司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但达能在未通知被告到达的情况下仅以达能亚太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秦鹏的猜想、传言等不实之词,欺骗法官作出委任毕马威作为接管人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资产进行冻结与接管令

  此后,在未经中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就以接管人的身份着手在中国境内行使接管权。2008年7月,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以毕马威的行为违反中国法律、对其构成了侵权为由,将毕马威告上了法庭。11月27日,宿迁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娃哈哈的诉讼请求,要求毕马威道歉,赔偿人民币30万元。

  宿迁落败后,毕马威表示对结果不服,声称与律师讨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至今一个多月,仍未向娃哈哈履行道歉和赔偿。BVI法院新的判决令,将给毕马威当头一棒。

  BVI法庭开庭正式审理该案 判决解除冻结令和接管令

  2008年12月17日,BVI高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达能方面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授权毕马威作为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财产的冻结令和接管令。

  记者手里看到英属维尔京群岛最高法院的判决令,这份生效日期为2008年12月19日的判决令中,不仅撤销了冻结令和接管令,同时,要求达能方面支付娃哈哈在此事件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并且要求达能如果在14天内,未提交向上诉法院递交中止未决上诉(a stay pending appeal)申请,娃哈哈方面将有特权决定中止与否。这份判决令实际上已经意味着达能企图通过BVI法院的判决来占有、控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并从中获取有利于斯特哥尔摩仲裁的证据,一举两得的谋划彻底破灭。BVI法院的法官Rita Justice Olivette-Joseph女士更是明察秋毫识破了达能的所有阴谋,在判决书中明确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我认为达能方面的立场如果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案中可以被满足,达能方面就不会在本庭提出诉讼,并且,我注意到达能方面的意愿是无论如何要这些法律程序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做出裁定前暂时停留。" "所以在我的判决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正义没有要求法庭发布这种命令。"

  二、"我也发现判决接管令的范围比案件本身所保证的要宽泛,且根据顾问所提交的书面和口头的对接管令的需求,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达能方面希望利用接管人获得有关被告的信息来进行诉讼。这是不能接受的,且任命毕马威为接管人是非正义的。所以被告有关接管令可能被达能方面滥用的担心不无道理。"

  "如果一方在没有最全面、最坦诚地披露事实的情况下获得了这一武器,我认为这一武器无疑应被收回。"

  三、"原告很可能依赖上述"滥用信任关系"这一条,但是他们的案件并不能很好的与此衔接。他们从始至终都指称欺诈,但是未能具体指出宗先生及其同伙怎样欺骗了原告。而且,我不认为他们达到了最起码的标准。从这一点上说,原告在他们的证据中列举了很多媒体报道性的资料以及宗先生自己的采访,这些什么都不能说明。从可能的真实性来说,这些东西没有任何质量,法庭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如果法庭被要求根据不真实的媒体报道来做决定是很糟糕的。而且,还产生了这个问题:如果宗先生可以对媒体的态度如此开放,会牵涉到什么欺诈呢?"

  "甚至到现在,原告尚未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宗先生对原告负有诚信义务并违反了这些义务。"

  四、"对于欺诈我已经谈了很多,就是关于宗先生和娃哈哈被告进行了大量的欺诈行为,目的是夺取合资公司的商业机会并且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创造机会。但是,被告所依赖的证据,即合资公司的审计材料表明:非合资公司并没有隐藏在原告之外,除非原告按照"失窃的新函"的逻辑指控其不知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如果是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宗先生和娃哈哈被告具体进行了什么欺诈行为?"

  五、"未披露事实,缺乏坦诚。"

  "起诉人将一条谣言作为对该案申请紧急临时性救济的依据之一。该条谣言为:宗先生想要在2007年11月中旬宣布一条关于目前合资公司分销体系重大改变的消息,即将要建立四家非合资公司作为区域性的分销中心,并取代目前健康公司的地位,健康公司是负责合资产品分销的合资公司。"

  "这个所谓的谣言好比是我们在一些岛上所提及的"学校孩子说的"类似的谣言。"

  六、"未能提供合资合同"

  "这里的主张是顾问并没有将合资合同的有关条款出示给法官,也没有试图强调并指出宗先生和娃哈哈原告在其答辩书中认为合资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具有限制性的依据在哪,本法庭也没有被告知受合同约束的娃哈哈原告本身并没有从事食品和饮料生产,而只是控股公司这一事实。我同意Moverley-Smith先生的观点,这是不公正的。顾问在单方听证会上有义务保持案件的公正并向法庭说明全部事实,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

  七、"中国有关报表中的差异性"

  "在单方听证会框架文本的第45a 段,顾问告诉法庭德勤发现了新设的非合资公司在中国的报表中的数据的不准确性。但是Moverley-Smith先生所附的报告却没有提及这种不准确性,这和所控的欺诈有关,这种不准确性可能导致本案的不公正。"[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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