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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确,仲裁条款无效- 王成律师

2019-07-13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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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写明有争议请仲裁委裁决结果法院审理了此案案情回放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5年5月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就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地处北京

合同写明有争议请仲裁委裁决 结果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情回放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5年5月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就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6年5月,乙公司一直未按约定付款,甲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所欠工程款。

  乙公司辩称,双方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本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应当由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院依法确认两公司所订的仲裁条款无效,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点评

  由于北京市不止一家仲裁委员会,因此甲乙两公司合同中约定的“向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属于约定不明确的仲裁条款,事后双方又未达成补充协议。

  因此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所以不能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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