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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经营权引发的纠纷案

2019-07-13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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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李,男,彝族,农民,年龄60岁,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云县茂兰镇哨街村委会下朝阳小组。被申请人:王,男,汉族,农民,年龄35岁,小学文化,家住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男,彝族,农民,年龄60岁,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云县茂兰镇哨街村委会下朝阳小组。

  被申请人:王××,男,汉族,农民,年龄35岁,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云县茂兰镇哨街村委会下朝阳小组。

  2004年6月,由于昆明通往临沧市的“祥临”二级公路在哨街村委会地段排水沟塌,造成河道阻塞,形成堰塞湖,导致李××和王××两户与河相邻的部份承包农田被毁。二级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按每亩6500元的标准对被毁的农田进行赔偿。在疏通河道,丈量落实水毁面积时,被申请人将全部面积申报为自家的承包田,申请人知道后,先后向村民小组、村委会、镇司法所反映,要求划分土地经营权,分配土地赔偿费,经过镇、村、组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2006年8月2日,申请人李××向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份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仲裁。

  二、当事人诉求及争议焦点

  申请人李××要求:划分承包面积,按各自承包面积分配赔偿费。

  本案焦点有三个:

  一是被毁的农田是否属于承包的土地?

  二是农田被毁,地貌被损,两户的承包田如何划分?

  三是如何分配赔偿费?

  三、 仲裁裁决结果

  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一) 李××和王××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证》合法有效。

  (二) 李××和王××两户争议的1.02亩“河边田”中,有0.67亩已进入李××的《土地经营权证》中,其承包经营权属于李××户,有0.35亩已进入王××的《土地经营权证》中,其承包经营权属于王××户。

  (三) 两户所争议的1.02亩“河边田”因国家二级公路建设影响被水毁,按照国家土地水毁赔偿费标准每亩6500元计算,李××户的0.67亩应分配赔偿费4355元,王××户的0.35亩应分配赔偿费2275元。因落实水毁赔偿费丈量面积时,该田块已被王××申报,因此,李××户应分配的4355元赔偿费应从王××户的水毁赔偿费中划出。

  (四)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例评析

  (一)案例分类:这是一起因承包土地赔偿费分配而产生的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案例分类上,由于申请人既要求确认土地经营权,又要求按经营权分配土地赔偿费,裁决时,只要确认了土地的经营权,就可以分配土地赔偿费。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提交的有效证据以及依法调查的结果认定如下事实:

  198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李××、王××两户的承包田沿河相邻,两户农户的承包田至河边有一片芦苇滩(即现争议的“河边田”),后被王××的岳父开垦,王××耕种至二级公路建设影响被水毁,时间有十几年。1999年,在土地二轮延包时,下朝阳组在填写两户经营权证时,将两户的四至均填写为“西至河边”,实际上已把“河边田”发包给李、王两户,使这一片新开出的“河边田”合法地进入两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

  按照认定的事实分析:把争议土地的经营权按时间顺序分为三段:1980年至1999年争议土地的经营权属于集体,在未经集体同意的情况下,由王××户开垦耕种;1999年至2004年,下朝阳小组将争议的土地发包给李××和王××,在未经李××同意的情况下,王××继续耕种;2004年因国家建设二级路影响,争议土地被水毁,申请人要求归还经营权,按经营权分配土地赔偿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认:1999年以后,“河边田”属于李××和王××两户的承包田,在未经李×开同意的情况下,王××耕种的超出自己承包部份的面积,应归还李××。

  (三)“河边田”有多少面积,应如何划分?这是本案的最难点。由于土地二轮延包时,下朝阳组只是把李、王两户承包田的西面界限延长至河边,未注明增加面积,而“河边田”这个地名在下朝阳小组的地块名称中是找不到的。加之水毁破坏了地貌,一轮承包田与“河边田”的界限也无法辩清,这给确认争议土地面积带来极大的难度。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将两户的一轮承包田和争议的土地一并丈量,扣除两户的一轮承包土地面积后剩余的1.02亩确定为争议土地的面积。争议土地的总面积确定以后,又如何划分呢?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轮承包田各自对应的争议土地部份作为已进入经营权证的争议土地,最终确认1.02亩的“河边田”有0.67亩已进入李××的《土地经营权证》,0.35亩进入王××的《土地经营权证》,从而划分了争议土地的经营权。

  (四)如何分配赔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的承包地没有被征、占用,但因二级公路建设影响造成水毁,而且也获得赔偿,可以参照本条款执行。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提出要求补偿开垦费,通过庭审合议认为:被申请人开垦芦苇滩时,并未征得集体同意,属自发开垦,所以不应补偿,应将赔偿费按照进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面积进行分配。

  (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虽然争议的“河边田”二轮延包时进入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两户经营权证中登记的承包面积是按照一轮承包时的面积进行登记的,这就导致申请人实际承包田面积比登记面积多0.67亩,被申请人实际承包田面积比登记面积多0.35亩。出现证、地不符,是否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效力呢?合议庭通过合议认为:二轮土地延包时,各农户承包田块的四至界限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才填发经营权证,而且填写承包田块的四至界限也由发包方负责,属于集体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登记的部份田块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只许稍加完善即可,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page]

  (六)裁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和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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