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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2019-07-14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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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A公司与B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A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货款,B公司反诉其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A公司与B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A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货款,B公司反诉其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最后以不公开的方式审结了此案。此后,A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后,B公司以其要求公开审理而未得到满足为由,请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

  分析

  1.B公司反请求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故,B公司原则上有20天的主张期限,因故迟延的,仲裁庭认为迟延理由正当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2.B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能否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起诉/上诉。但法院依法应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支持,故也可起到监督审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果。比如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法院是否应当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应依法执行仲裁裁决,B公司主张不予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只有一方当事人主张公开并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故,不公开进行仲裁的程序是合法的。

  B公司所主张的事由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7条中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应支持A公司的申请,依法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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