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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回暖下的履约警示

2019-07-14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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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年以来,美欧等针对中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反补贴、特保案,而企业间贸易纠纷也持续上升。2009年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受理的国际经贸纠纷案件较上年增长9.9%

  去年以来,美欧等针对中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反补贴、特保案,而企业间贸易纠纷也持续上升。2009年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受理的国际经贸纠纷案件较上年增长9.9%,涉及24个国家和地区,而且案件日趋复杂,如为规避风险而开展的长单交易也陷入纠纷之中。

  近期国际经济已出现明显回暖态势,但国际经贸业务中的履约风险非但未见缓解,而且还呈上升势态。究其原因,一是经贸合同订立于金融危机前或危机中而履约在后,纠纷的发生自然滞后。其次,在中国法律制度下,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长于国内商事合同的2年时效。因期限宽松,当事人可不必急于采取法律手段。其三,当事人为某种目的或不急于履约或不急于敦促对方履行合同,故意将争议搁置在旁。因此早于经济回暖所签合同的违约、所蒙受的损失及秋后算账现象,将势必发生,国内企业切不可因经济回暖而对履约风险掉以轻心。

  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的冲击,无论是地处北半球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南半球的发展中国家,无一幸免。从某种角度看,发达国家所受影响更为惨重。发达国家企业较讲信誉、较守合同是一较普遍的认知,但在金融危机触及其根本利益时,其趋利避害、转嫁风险的本能也显露无遗,如造船、硅、钢材等大额、大宗交易的撤单,可充分说明这一问题。去年贸仲上海分会受理的案件中,涉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案件就占43%.可见,风险防范对象应不分国别地域。

  不少国内当事人面对履约困难或分歧,抱着不伤和气的心态,将问题搁置在旁,以为拖一拖、冷一冷能解决问题。然而,合同有履行期限,如延迟一个星期履约可能是一般违约,延期数月将构成严重违约,将承担终止合同、赔偿损失的后果。拖时间、捂争议,一些信用证、履约保函过了有效期,这些原可防止风险的措施尽失效用,无端地增加了损失。风险防范在于积极作为,有分歧、有争议,可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亦可通过法律手段对簿公堂,切不可一拖了之、一捂了之。

  解决国际经贸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或中国法律或日本法律或美国纽约州法律等,如对方营业地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则有一个首先适用公约问题,而非选择中国一般法律。应该说,历经多年法制宣传和履约磨炼,遇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企业援用法律、合同规定进行处理的意识已有所增强,但在实际操作时却极易出现因国内企业思维定势,一概援用中国法律的情况。往年数据显示,在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案件中,意识到这一问题而主动援用公约的国内企业极其少见,直至仲裁时才正确援用公约的也只占应适用公约案件总数的41%.多数案件在提示后,企业才以公约为依据调整自己的主张变更请求,显得极为被动。此外,对价格术语、跟单信用证、独立保函等国际惯例适用的忽视,国内企业常因案前准备不足,案中陷入被动,只得接受对己不利的结案仲裁。可见,应对国际经贸纠纷不仅要有法律意识,更应提高用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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