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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的房间无法入住仲裁案例解析

2019-07-14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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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10月6日,受朋友之托,林女士在三亚一家四星级酒店预定了五间标准客房。当时双方约定每天房费按358元/间结算,入住日期为10月24日至31日。林女士按酒店要求付500元定

  今年10月6日,受朋友之托,林女士在三亚一家四星级酒店预定了五间标准客房。当时双方约定每天房费按358元/间结算,入住日期为10月24日至31日。林女士按酒店要求付500元定房押金以保证住房,其余房款入住时再付。10月23日,林女士携带房款准备提前付费,此时,酒店明确告知林女士,客房已全部包出去了,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林女士觉得十分地气恼,无法向朋友交待,明明已交付了押金,但却无法入住,而且她还要重新帮朋友联系房间。10月28日,林女士来到海口仲裁委根据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提出仲裁申请。她请求裁决酒店双倍返还其定金1000元,并赔偿她的损失2000元。

  酒店是否赔偿经济损失?酒店代理人称,林女士当时预订了客房,但有某旅行社包了一个月的客房,酒店不可能因为林女士订房了就将房间空着。酒店同意双倍返还定金1000元,但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客房预定合同合法有效,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酒店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林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调解结果,裁决酒店双倍返还1000元定金,并赔偿林女士经济损失1500元。

  仲裁员评析:定金担保具有惩罚性

  仲裁员认为,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林女士提前预定客房,既是为了到时有客房保障,酒店方应该就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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