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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实际争议金额”的界定标准

2019-07-14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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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仲裁收费办法》第五条规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

  国务院办公厅《仲裁收费办法》第五条规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实际争议金额“是仲裁机构收取仲裁受理费的依据。在仲裁实践中,对于该条中”实际争议金额“的含义如何正确理解存在一定分歧,且带有一定普通性。尽管这个问题实际上在《仲裁收费办法》中已经规定得很明确,并不需要作进一步解释,但是,进一步分析其含义,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仲裁收费办法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个案来谈点个人意见,希望仲裁界的同仁共同来探讨。

  一、基本案情

  2002年5月,当事人张某与飞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应当按期交付使用,卖方房产公司如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房,按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买方张某应及时交付房款,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及时交款,按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超过30日仍未付清款项,卖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向买方收取总房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房款,而房产公司却延期交房(超过13个月,现标的房已经交付张某使用)。后,双方就违约金问题协商不成,张某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张某称认为,按照合同,上述条款中的违约责任对其显失公平,请求按照对等原则,要求卖方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即19571元。随后,张某按照《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预交了相应的仲裁费用。仲裁委经依法组成仲裁庭裁决:合同是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签订的,合法有效。张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卖方延期交房已构成违约, 应依照合同约定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151元的违约金。张某请求的显失公平的事由不能成立,且其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时效已过,要求卖方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裁决作出后,因对仲裁“实际争议金额”的理解出现分歧,张某等30人多次向仲裁委所在的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称仲裁委违反规定多收仲裁费,要求予以查处。张某等认为,仲裁委在分别裁决其与房产公司合同纠纷时,仲裁委按其请求的金额(其中张某19571元)为准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而不是以裁决结果即仲裁庭最终确定的金额(其中张某151元)为准收取,共计多收的仲裁案件受理费3.6万元应予退回。

  “实际争议金额”是仲裁机构收取仲裁受理费的依据。本案中,在张某等人投诉的涉及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问题上,对“实际争议金额”的理解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仲裁裁决书裁决的给付金额为实际争议金额;另一种意见认为,实际争议金额只能适用于仲裁申请时,即当理人申请的金额为实际争议金额。理由是:仲裁申请的金额是仲裁申请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仲裁裁决的给付金额是仲裁庭的判断结果,与实际争议金额是不同的概念。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下面作以分析。

  二、评析意见

  《仲裁收费办法》第五条规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笔者认为,仲裁案件中,当事人“请求的数额”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认为应当由对方当事人赔偿、补偿的金额。

  仲裁(包括民事诉讼)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对于对方应当赔偿、补偿的金额不能够确定具体的数额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争议金额可由鉴定部门鉴定后得出结论,也可以由仲裁委在受理申请时确定,仲裁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实际争议金额”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前,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金额。不能将经过仲裁庭最后确定的当事人应当赔偿、补偿的金额视为实际争议金额。

  《仲裁收费办法》第九条规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据此,仲裁庭最后确定的当事人应当赔偿、补偿的金额是仲裁庭经过审理、分析之后得出的当事人胜诉的金额,未得到仲裁庭支持的部分是当事人败诉的金额。在仲裁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对双方所涉赔偿、补偿的金额也可能没有争议,比如,对方当事人也认可应当赔偿、补偿的金额,只是没有能力偿付的情况。此时,仲裁委可按照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不是全额退费。无论当事人申请的金额有多少,仲裁庭都付出了相应的劳动量,而不仅仅付出了最后确定的金额的劳动量。而且,案件受理费是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当事人请求的赔偿、补偿金额是有一定“风险”或者可能要付出一定代价的,这也是防止当事人滥用仲裁权利或者诉讼权利的一个方面。因此,在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应当慎重、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而不能漫天要价,提出不合实际的请求,否则即应承担多申请部分败诉的责任,这部分风险理应由其承担。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收取案件受理费时,一般也是按照当事人请求金额为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本案中,仲裁委收取的仲裁受理费,是按照张某等人请求按照对等原则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所对应的金额(其中张某19571元),房产公司对此是有不同意见的,该项金额是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金额,即为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实际争议金额,而非仲裁庭裁决后最终认定的金额(其中张某151元)。因此,张某等人对“实际争议金额”的理解是有偏差的,仲裁委收取的仲裁受理费并没有违反《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刘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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