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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2019-07-10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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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条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法律条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心虹:上期我们聊的是在仲裁阶段内的和解,鉴于和解协议的执行力不足,我们提醒劳

  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考虑达成和解协议后,要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在谈和解

  时,我们也谈到了仲裁调解,今天我们就详细来谈谈仲裁裁决前的调解。

  在完成仲裁庭的审理程序后,也就是在当事人双方都作出陈述、提供证据、互相交叉质

  证和辩论,并发表最后意见后,此时,仲裁庭并非立刻宣布择日作出裁决,而是要对当事人

  再次进行调解。这是法定的程序。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就依据这个调解协议制

  作调解书。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的,才宣布择日作出裁决。

  邱婕:裁决前的调解是一个法定程序,这也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特色,《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将调解置于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地位,调解贯彻始终。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

  双方就可以选择通过调解组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一定非要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申请

  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处理过程也一直贯穿着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一般会先开一个准备庭,

  在准备庭阶段除告知当事人其基本诉讼权利外,主要的工作就是调解。但是,这个阶段的调

  解与我们今天讨论的裁决前的调解是不同的。

  首先,准备庭的调解是基于双方的调解意愿,而非案情的事实。此时,仲裁庭对争议的

  情况并没有进行审理,仲裁员对案件并没有充分的了解。在这一阶段的调解,主要是基于当

  事人双方的调解意愿。有不少当事人对由仲裁庭主持的调解比较信服,也愿意通过调解尽快

  解决纠纷,在这一基础上可以达成调解。但就我的个人体会来说,大部分的当事人在准备庭

  难以达成调解,主要还是没有调解的意愿。很多当事人抱着这样的态度,既然走到仲裁这一

  步了,就没什么好说的了。有不少当事人坚决不接受调解。很多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一方[page]

  觉得如果我愿意调解,就等于我承认有错,这样以后企业还怎么管,所以比较排斥调解。这

  就导致在准备庭的调解成功率并不高。相反的,在裁决前的调解成功率则会大幅度提高。

  心虹:应该说,经过了仲裁庭的审理,在彼此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后,当事人此

  时会对案件会有新的认识,会作出新的评估。我们日常处理读者的咨询投诉中,一些劳动者

  会坚持说用人单位违法侵权,一定要讨个公道;而用人单位也坚持自己有理,不肯作出让步,

  通过我们的解释分析,他们常常会对争议有不同的认识,很多争议在记者做工作后会得到解

  决。而仲裁庭的审理比起记者的解释劝说作用会更加明显。我们接待的一些读者常常就是在

  仲裁开庭后改变了态度,来咨询下一步该怎么办的。这种情况下,仲裁调解应该比较容易奏

  效。

  邱婕:值得提醒大家的是,仲裁、诉讼都有一套严密的程序体系,其规则和复杂性实非

  一般非专业人士可以驾驭。我常常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本来觉得自己很有理,对胜诉信心满

  满,可是在庭审后,在证据面前,开始动摇了。仲裁也好、诉讼也好,裁判人员都是基于证

  据对事实作出认定,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证据受到对方质证不予认可则事实不能认定,

  这就导致很多当事人发现到了仲裁庭,原本自己觉得很清晰的事实怎么就说不清了。这是典

  型的当事人对仲裁规则认识不足造成的。

  特别是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由于仲裁费用免除了,很多当事人一遇到

  争议就申请劳动仲裁,甚至有为几块钱申请仲裁的。事实上,很多当事人一旦进入仲裁处理

  程序,就会发现事情远不是自己所想象的那样。我个人在担任仲裁员处理案件时,常常会劝

  当事人说,你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闹情绪的。如果你要闹情绪,那是要付出代价的。

  心虹:强化调解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点之一。劳动争议中的调解与一般商事

  仲裁不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是,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也就是说,调解是仲裁的法定程序。而在一般的商事仲裁中,是否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完

  全是意思自治。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提出调解,商事仲裁庭也可以提出调解但需征求当事人

  是否同意。例如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page]

  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

  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比较可以发现,商事仲裁的裁决前调解不是法定程序,而是“可以先

  行调解”。至于是否调解又需要“当事人自愿”。其更加体现的是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邱婕: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裁决前达成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

  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不同于裁决书之处在于:第一,

  调解书中一般不写入仲裁庭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第二,调解书中写的是当事人对案件协议

  的结果,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裁决书中的是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意见。

  心虹:如果在这一阶段没有达成调解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

  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在此我想说,事实上裁决常常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除了少部分

  的一裁终局案件外,大部分案件在裁决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依法可以向法院起诉,

  甚至上诉。对当事人双方来说这都是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

  刚刚看了北京市高级法院研究室近日的一个统计数据,2009年1至7月份,该市法院共新

  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3900件,审结8761件。一审案件收案数比2008年同期上升57.2%。全市

  法院共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4528件,审结3166件。2009年1至7月份的二审案件数量比2008

  年同期的两倍还要多。这说明有大量案件打到了二审。这是个什么概念呢,也就是这些案件

  都要持续一年多的时间。无论如何,对当事人、裁审机构以及全体的纳税人而言都浪费了大

  量人力、物力、财力。而调解的一大好处就是有效息讼。仲裁庭出具调解书后,就产生法律

  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必再诉讼而直接申请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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