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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2019-07-10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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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国外关于仲裁员资格的规定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不但对仲裁员的

 

  (一)国外关于仲裁员资格的规定

  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不但对仲裁员的具体资格予以详细而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数国家则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从总体上说只要是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还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像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受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并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且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从该条可以看出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要求过高,而且该条关于仲裁员的专业资格的规定也过于强调法律专业,对其它专业有所忽略。仲裁是可以用在每一个行业的一种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毕竟让专家或行内人士来做仲裁员才是仲裁的一个主要优点,法律不应该把仲裁员的资格只限定在一个范围内。

  (三)修改意见

  1、笔者建议修改《仲裁法》关于仲裁员任职资格的要求,降低仲裁员任职门槛。借鉴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经验,只需规定仲裁员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品行端正,公正无私。为避免那些水平极底的人进入仲裁机构,影响仲裁的质量,在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之前,可对其进行职业资格考试。

  2、在考试中必须严格考核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不应该拘泥于候选人获得的专业职称,还要考虑其真正的实践经验和知识素养。

  3、建立有效的仲裁员除名机制,在仲裁员任期内,要通过审查他们的裁决书质量和开庭表现,从专业和职业两方面对其进行考察,如果发现有滥用仲裁权的,枉法裁决或其他的不法行为的就应该除名。

  4、在仲裁员队伍中培养一种竞争的氛围,并且让仲裁员这个专家库不断有人才的补充和更新,及时淘汰不能胜任的仲裁员[1]。

  在这里,笔者还想讲的一点是律师兼职仲裁员的问题。中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可以从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律师中聘任。目前也有不少仲裁委员会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为避免出现该种情况,应规定律师不能做兼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只能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聘请专职的仲裁员,避免角色错位,以利于仲裁员清正廉洁,秉公办案[2]。[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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