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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措施

2019-07-10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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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证据及时进行调查收集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证据及时进行调查收集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哪些证据应采用什么措施予以保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因此,一般来讲,对证人可以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或者录音、录像;对书证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的保全方法;对物证可以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保存原物。如果被保存的原物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在制作笔录后予以变卖。但是,人民法院不论采取何种措施保全证据,都应当达到客观、真实地反映仲裁案件事实的目的,保存证据的证明力。

  正确、及时适用证据保全,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采取证据保全的法定条件证据保全有两种:一是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

  不论是诉讼参加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看,适用证据保全的法定条件都应该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种情况,就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正确把握适用证据保全的两个法定条件,对正确、合法、及时地进行保全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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