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反请求的期限应在收到滨州仲裁委员会的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的答辩期内提出,并应根据本会的仲裁收费标准向本会预交反请求费。否则反请求不成立,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请求并预交反请求费用后,由本会秘书将反请求书及答辩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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