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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化为依托,提升仲裁的执法境界

2019-07-15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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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仲裁与诉讼究竟有何区别?这无疑是仲裁制度与仲裁机构发展所必须回答的基础问题。市场主体选择仲裁须理解这一问题;仲裁机构发展也须弄清这一问题;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
仲裁与诉讼究竟有何区别?这无疑是仲裁制度与仲裁机构发展所必须回答的基础问题。

  市场主体选择仲裁须理解这一问题;仲裁机构发展也须弄清这一问题;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从事仲裁活动更须解决这一问题。这一问题既简单又复杂,定义既好下又难下,须认真研究,科学界定。应当说,仲裁制度在我国植入、发展的过程,也是这一问题逐渐明晰的过程。

  如果仅把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来看待,上述问题并不难作答。但仲裁制度的生成、推广、应用,则犹如水中浮萍,缺少根基,其整体的价值实现也将受到一定的局限。若将仲裁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其所涵盖的内容显然要丰富得多,所依托的基础也要坚实得多。仲裁的诸多特点、理念及价值趋向将自然、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其魅力将充分显现,应用空间将无限广阔。

  正基于此,我们试图从文化的角度界定、解读仲裁,追本溯源,还仲裁以本来面目。建构仲裁文化的价值体系、结构方式、运行模式及思维特征,避免和纠正实践中的误差,使这一新型的法律制度更鲜活、更科学、更具个性特点地呈现在市场主体面前,使这一文明成果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人们经济生活的平衡器。

  一、探究仲裁文化的必要性

  仲裁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文化现象,围绕着该法律制度的产生、推行、应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文化效应,形成特定的文化类别。这种文化形态是制度有效的存在方式,是发掘制度功效的特殊媒介,是扩大制度张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滋养制度发展的重要力量。法律制度的发展,始终与社会经济形态和文化形态相关联,是特定社会文化价值理念的集中表现。制度是文化的物化形式,文化是制度植根的土壤。文化的演进,必然会深化对制度的认识,丰富制度的内容,拓展制度的功能与发展空间。因此我们要掌握仲裁制度的发展脉络,除了了解制度本身外,还必须深入研究仲裁文化,发掘仲裁文化的宝藏,探究仲裁文化的特质,建构仲裁文化的体系。通过文化的力量,使仲裁制度的认识达到一个新高度,仲裁制度的推行达到一个新水平,仲裁制度的运用达到一个新境界。

  仲裁文化探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探究仲裁文化是深化对仲裁认识的需要

  以往我们对仲裁的认识比较单一,仅把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来考量,认识视野比较狭小,就仲裁谈仲裁,就法律论法律,很少能跳出法律制度之外,对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背景透视。结果是一叶障目,以偏概全,难以对仲裁的内涵与外延有一个准确的把握,致使仲裁定位不准,特色不明,发展失衡。仲裁制度的建设与推行遇到较大的障碍。

  当我们透过文化视角,重新审视仲裁,我们便会对仲裁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感悟到仲裁所依托的文化根底。而这正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推行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外在条件,是仲裁融入市场经济,获得发展的动力之源。不建构这样的文化平台,完善其各个文化要素,并使之和谐发展,单靠制度的力量是不可及的,势必会影响制度的实施效力与推行进程。因此,我们在仲裁实践当中,应学会以文化为媒介来把握仲裁。不仅要研究仲裁本身的文化底蕴,而且要探究仲裁之外的社会文化背景,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社会需求和心理特征,依此建立仲裁文化的调控机制,使仲裁文化与整个社会文化相适应,使法制理论建立在市场主体认知、接受的基础上,实现仲裁文化所追求的自治要求,拓展仲裁的发展空间。

  (二) 探究仲裁文化是融入市场经济与我国国情的需要

  仲裁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推行带有很强的植入性。而要实现成功的植入,则必须首先完成其与文化价值理念的对接,使其真正融入市场经济,融入我国的国情。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所限, 1995年以前我国没有系统的、规范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法律制度,自然也不可能有仲裁文化价值理念指导下的法律实践。老百姓对解决争议方式的选择,形成一种固有的思维定势,即:人民法院的公了和民间的私了。这种思维定势一经形成,就难以与其他文化方式的融合产生共鸣。

  今天,我们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使之融入市场经济和我国的国情,自然必须从探究仲裁文化入手,解决文化植入问题。要建立相应思维方式与行为准则,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贴近我国国情及民族心理的观念、作风、机制、习俗,并致力于其文化背景、文化特征、文化作用的研究,使之植根于我国社会文化的沃土,在与社会文化的广泛融合中汲取营养,获取动能。离开其所依存的文化基础,离开社会文化的滋养,单靠仲裁制度自身的力量是极为有限的,其应用效能将被弱化,发展必将受到限制。仲裁制度的推广、应用,应力戒各种文化排异现象,应不断开掘其文化内涵,丰富其文化要素,增强其文化功能。通过文化固有的趋同力和兼容性减少制度推行的阻力,建立良性的运行发展机制。仲裁制度与仲裁文化属于一个范畴的两种不同形态,仲裁文化比仲裁制度更贴近实践,更具张力。制度一旦确立,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封闭性。而文化则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发展之中,它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不仅展示着制度的现实形态,而且能揭示制度未来的发展状态,进一步扩张制度的内涵与外延。仲裁制度要融入市场经济,融入我国的国情,只有依赖其文化的特殊作用,才能取得良好的收效,须在不同文化间的碰撞交流、潜移默化中,除旧布新,整合变革,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确立其价值与地位。

  (三) 探究仲裁文化是实现仲裁价值目标的需要

  仲裁的一切活动均受制于特定的价值理念和特定的价值目标。而这种价值理念和价值目标,正是仲裁文化的核心。它决定着仲裁文化的构成,支配着仲裁的运行与发展。我们进行仲裁活动,创造性地开展仲裁工作,离不开作为仲裁文化核心层面的仲裁价值理念与价值目标的指引。如果说仲裁实践中还有着某些偏差,仲裁的作用显现还不够充分的话,归根结底是仲裁的价值理念不正确或正确的理念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仲裁的价值目标没有很好地实现。

  为了有效指导仲裁实践,充分体现仲裁的特点,发挥仲裁的作用,我们必须致力于仲裁文化的研究,建构以特定价值目标为基础的仲裁文化体系,使仲裁在文化思考中成熟,在文化建设中发展。我们知道仲裁与诉讼在形式与性质上有许多不同:一个是当事人授予的财产处分权,一个是国家授予的审判权;一个实行协议管辖,体现当事人主体意思自治,一个则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体现国家意志。这些不同点,最终必然反映在其价值理念与价值目标上,形成有别于诉讼的仲裁文化。我们讲要树立仲裁意识,实质就是要确立仲裁的价值体系;检验仲裁的成效,其实是要验证其价值目标实现的程度。这些均是一个文化的内容与尺度,是建构仲裁文化大厦的基础要件。[page]

  仲裁文化具有极强的趋同力,它既确立了仲裁价值目标的地位和作用,又丰富了仲裁价值目标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并促使仲裁活动的主体将其落实到仲裁工作的每个环节。依照仲裁这一精神内涵,我们不难探寻到正确的仲裁理念与工作方针。这就是:在仲裁实践中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结合,重视柔性执法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至诚至善的精神追求,灵活务实的调解艺术,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各种商事纠纷,促使权利、义务均衡,实现互动双赢,促进经济交往。这一工作目标迎合了仲裁的价值目标,是仲裁追求的理想境界。它将使仲裁极富个性化和时代感,以独特的魅力展现在市场主体面前。

  (四) 探究仲裁文化是仲裁事业稳步发展的需要

  仲裁的生命力源于仲裁文化的魅力。仲裁文化作为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拥有特定的社会需求及受众对象,历久弥新,始终为市场主体所青睐。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仲裁文化的作用,必须打文化牌。只有充分认识仲裁文化的精髓,弘扬仲裁文化的精神,实现仲裁文化的价值,才能为仲裁制度注入活力,为仲裁发展赢得广阔的市场空间。

  如果忽视仲裁文化特有的功能,轻视仲裁文化建设,而一味地揽案子,铺摊子,急功近利,杀鸡取卵,那只能是舍本逐末,缘木求鱼。不仅不能使仲裁事业快速发展,反而会损贬仲裁的形象,造成极为有害的消极影响。要知道仲裁的含金量在于仲裁文化本身的扩张,而不在其自我标榜。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们应以仲裁文化的建设成果获得市场主体认知,获取应有的发展地位。

  各仲裁机构必须苦练内功,依托文化,打造自身的品牌,确立明确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的管理运行机制,培育一流的队伍,提供一流的服务,办理一流的案件,将仲裁文化建设寓于仲裁活动的始终。这是仲裁快速发展的惟一正确的选择。

  推行仲裁制度,其实质是仲裁文化的输入,是传播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实现输入者与接受者之间的文化感应过程。除了传播形式、传播手段、传播技巧的讲究外,传播的内容也是影响传播效果的重要因素。所以,仲裁文化自身的建设,高品位的追求,适应市场主体要求的变革,文化品牌形象的塑造,本身就是推行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取得良好的推行效果的关键环节。仲裁机构声誉的拓展,仲裁事业的发展壮大,舍此别无任何捷径可行。这正是我们对仲裁事业发展的理性思考与积极作为。

  二、仲裁文化的建构

  仲裁文化是人类用以自主调整其冲突的认识成果,是人类长期社会实践的精神结晶。它是一个精神与物质的统一体,体现着多层含义:首先,仲裁文化是支配人类仲裁活动的价值体系及这个价值体系被认知、接受的社会化的运行状态。其次,仲裁文化作为客体存在物,表现为仲裁操作程序、运行方式及实践成果。它反映着人类对社会生活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与能力。其三,仲裁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常伴以积极的思维活动。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仲裁活动的状态、特质及发展规律。

  由此可见,仲裁文化是一个多种文化要素有机构成的整体。仲裁实践是诸多文化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发展仲裁文化自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着眼相关文化要素的整体,协调发展,才能优化其系统结构,产生良好的系统效应。

  为使仲裁活动的主体充分了解仲裁文化的构成,有效地推进仲裁文化的建设,我们应从以下层面思考:

  (一) 观念文化

  仲裁观念文化是仲裁的精神文化层面。它是以心理、观念、理论形态存在的仲裁文化,它是在长期的仲裁实践中,为实现仲裁的发展目标,履行法定职责,由仲裁机关群体共同参与创造而形成的,为社会进步所要求和期待的,为群体成员所认同和遵守的,推动仲裁群体继续社会化的仲裁共同意识。

  仲裁观念文化作为一种培育仲裁群体共同意识的文化生产,是一种确定仲裁群体共同意识模式,传递仲裁文化内蕴,内化仲裁价值观念,培养仲裁群体角色,推进仲裁群体现代化的活动。在诸多影响仲裁精神文化建设的要素中,认知、价值、情感、意志构成了仲裁精神文化最基本的能动因素,因此仲裁观念文化对于仲裁精神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有着直接意义。它决定着仲裁价值体系的建立,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内化这种价值观念,在思想观念上确立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从而在价值判断、选择、取向等方面达到一定的社会化要求。因此,仲裁观念文化在仲裁文化建构中居于基础地位,它支配和影响着其他仲裁文化要素的建立与形成,决定着仲裁文化的起点与层次。没有观念文化指导的仲裁活动是盲目的;没有观念文化支撑的仲裁文化是没有根基的。只有全新的仲裁理念,才有全新的仲裁实践。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仲裁观念文化的建设,确立其基础地位。用反映社会进步要求的先进理念与思想指导仲裁实践,使仲裁闪耀理性思考的光彩,成为蕴含着巨大财富和无穷魅力的先进的法律文化。同时,这种观念文化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紧跟仲裁实践的脚步,反映实践的要求,回答实践的问题,从而使其观念文化通过实践来不断地加以完善,更好地贴近实践,有效地指导实践,提升仲裁文化的整体水平。这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也是仲裁文化保持其活力的要诀。

  (二) 物质文化

  物质文化相对观念文化而言,主要是指观念文化的物化形态及非物质形式的对象化。它是仲裁文化的外在结构,是观念与价值的体现与凝结。其内容主要包括有:仲裁制度、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的行为模式与运行方式等。

  仲裁物质文化是其观念文化的具体成果,存在于仲裁活动的全过程,涵盖了仲裁的主要内容。它与观念文化具有一致性和广泛性,所不同的是物质文化是有形的,而观念文化则是无形的;物质文化具有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而观念文化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发散性。仲裁文化只有通过其物质文化,才能显示其面貌与特征;只有通过物质文化,才能发挥其实际功能;只有通过物质文化,才能反映其建设成就,检验其应用价值。

  大凡仲裁业务开展较好的机构,仲裁的物质文化一定比较发达。观念文化只有通过物质文化的作用,才能实现既定的目标,产生推动仲裁事业的巨大力量。因此,我们在提炼观念文化的过程中,重要的是将其转化为制度、规则等有形的物质文化。这样,才算完成一个认识周期和仲裁文化建设过程,形成成熟的文化产品,有效地指导仲裁实践。[page]

  就仲裁物质文化的具体要素而言,它是一个层次分明、相互依存、作用互现的子系统。

  其中,仲裁制度是仲裁物质文化的总纲,反映着人类对仲裁认识的一般性成果,是我们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则。仲裁机构是仲裁物质文化的载体,保障仲裁制度的实施并不断孕育着新的物质文化。仲裁规则是仲裁群体成员行为标准的总和,它是仲裁制度的有效补充形式,是仲裁物质文化最具个性活力的部分。其他仲裁的行为模式及运行方式等则是仲裁文化需即时填充的内容,它会应仲裁实践的需要不断创新完善。

  由此可见,仲裁物质文化是仲裁文化的一个庞大而开放的子系统,并具有严格的结构层次,需要依次营造,不断充实提高,使之日臻完善、和谐统一、良性发展。

  (三) 主体文化

  仲裁主体文化是围绕仲裁员队伍建设与管理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仲裁文化类别。主要包括:仲裁员的选聘,仲裁员队伍的管理,仲裁员职业道德与人格形象的塑造,仲裁庭的组成与庭审技巧,仲裁价值目标的实现与仲裁艺术的探索,仲裁员的履职考评与评优等。上述主体文化要素虽在仲裁物质文化中有所反映,但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它自成体系,是仲裁观念文化与仲裁实践能动的连接点,是活的物质文化。因此可以将其从仲裁物质文化中分离,单独作为仲裁文化的一个子系统。

  仲裁主体文化关乎到仲裁组织的运行状态,与仲裁结果联系得最为紧密。主体文化建设状况直接影响着仲裁案件的质量,传递着仲裁文化的外在形象,是仲裁机构发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它在仲裁文化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主体文化建设的内容,虽然可以罗列众多,但这一切都在围绕一个目标展开,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发挥仲裁员的主观能动性,取得最佳的仲裁效果。这个问题解决了,仲裁主体文化的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就会呈现较佳的运行状态。高素质的仲裁员本身就是仲裁主体文化的内容与载体。这个特殊的载体不但可以有效地实现仲裁文化的要旨,体现仲裁的价值目标,而且可以创制、拓展仲裁文化。每一件仲裁个案都需要仲裁员运用其智慧,依照仲裁的基本原则来灵活处置。这都是对仲裁文化的丰富与完善。

  如何将仲裁员这支队伍建设好、管理好,这是仲裁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力加强: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仲裁员的履职行为。要通过制度建设使其有所遵循、有所选择、有所追求,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这有赖于仲裁物质文化的协同发展,为之提供更多的、有价值的规则与制度,依靠制度与智慧实现科学的管理。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塑造其公正、完美的人格形象。

  仲裁员虽有严格的任职条件,但这只是一个静态的标准,必须通过仲裁实践与不断教育引导,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养,使其静态标准与动态标准相统一。仲裁员队伍建设这一课题解决好了,仲裁文化的整体建设水平必将跃上一个新台阶。

  (四) 传播文化

  传播,其本身含散布、推广之义,是指人与人、人与社会通过共享符号而建立关系的行为。

  而仲裁传播文化是指以仲裁法律制度为输出符号,力求市场主体广泛认知的积极作为。

  与传播活动有关的一切都是仲裁传播文化所构成的内容。主要包括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方式、传播途径、传播对象与传播效果等。

  传播文化是仲裁文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检验仲裁文化先进与否的价值尺度。

  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要发挥其社会作用,自然需要积极致力于传播文化的建设,以体现其自身的价值。仲裁观念文化的内敛与外张实质上是一种文化传播过程。同时仲裁文化的优劣,只有通过传播才能进行测试与检验,才能及时调整其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内容,不断地吐故纳新,完善自我。这是文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从仲裁文化的设计要求与设计意图来看,它是一个自然开放的系统。它把仲裁文化传播作为第一要务。只有通过传播认知的过程,才能启动仲裁程序,感知仲裁文化的魅力,进而深化仲裁公正、高效的理解,坚定选择仲裁的信念。这是一个传播、递进、整固的动态过程。

  基于对仲裁传播文化功能与作用的认识,我们应切实加强仲裁传播文化的建设。要针对仲裁传播文化的内容与特点,利用一切条件,调动一切手段,开展仲裁文化传播活动,实施更科学、更有效的文化传播行为。第一,要依托仲裁法传播仲裁文化。仲裁法是仲裁文化的集中体现,又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理应产生积极的引导、规范和调控作用。应通过仲裁法的传播,使市场主体逐渐接受仲裁方式,自觉地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要依托仲裁机构与仲裁主体传播仲裁文化。仲裁机构与仲裁主体所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都是一种文化传播行为,都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文化传播效果。我们应不断加强仲裁物质文化和主体文化建设,有目的、有作为地进行仲裁文化传播,以期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第三,要依托市场主体传播仲裁文化。市场主体既是仲裁文化的传播对象,又是仲裁文化的再传播者。他们参加仲裁活动的过程,也是接受仲裁文化的过程。并且会把自己所接受的内容扩散至更大的空间。因此,我们应重视参与仲裁活动的每一位当事人,绝不可忽视其所具有的文化传播力量。

  上述四个子系统,构成了仲裁文化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仲裁文化建设这一系统工程。我们既要着眼每一子系统内容的建设,又要注意各子系统间的相互联系,使之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断优化其系统结构,从而产生整体的系统效应,推动仲裁文化建设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三、仲裁境界的不断超越

  境界也是一个文化的判定标准,是一个文化的整体发展状态及文化效能的体现。只有文化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效能达到一定的临界点时,才能称之为一种境界。仲裁境界无疑是仲裁文化建设成就的标志。只有仲裁观念文化超前,物质文化先进,主体文化有为,传播文化有效,且各文化要素协调发展之时,仲裁才能达到人们所期望的境界。此外,仲裁境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是静止、确定的目标,而是因时而定、永无止境的追求。我们设定仲裁文化的这种境界,同时又要尽可能实现这种境界的不断超越。这种超越就其实质而言是仲裁文化的现代化过程。通过仲裁文化现代化的追求,全面提升仲裁的整体运行质量,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这种要求应通过如下几个方面努力来体现:[page]

  (一) 不懈追求,勇于创新

  仲裁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产生,自然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社会转型的历史变革,为仲裁文化提供了巨大的认识课题和发展动力。仲裁只有求新、图变,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历史需要,赢得广阔发展空间。不懈追求、勇于创新,是仲裁文化的重要特性,也是仲裁文化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仲裁文化创新体现在仲裁活动的全过程和仲裁文化所构成的各个要件,伴随着仲裁文化发展的始终。在此仅就其主要创新点概述如下:

  -观念创新。这是仲裁观念文化的内在要求,是彰显仲裁活力,支撑仲裁价值体系的精神源泉。它源于对仲裁社会功能与作用发挥的反思,成于对仲裁实践的感悟与自醒。其表现形态为一种价值目标、指导思想及自身的定位与判断,凝结为反映社会需要的工作理念、现实目标与工作方针和策略。要保持仲裁的活力,必须立足于仲裁观念文化的不断创新,使观念始终紧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观念的落后必然导致实践的落后;观念的超前才可能做到实践的超越。这是仲裁文化建设的一条基本规律。

  -制度创新。这是仲裁物质文化的要求。观念最终须内化为一种有形的制度形态,使其依托物质文化而存在,通过物质文化而产生积极的实践效应,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这包括依据现实需要对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适时调整修改,使之广泛吸收借鉴国际最新的法律认识成果,融入先进的仲裁理念,充分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同时,制度创新还包括仲裁机构的一套高效运行工作制度的建立,使仲裁机构的工作运行与内部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良性运转。制度创新这两块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展示着仲裁文化的整体运行水平。

  -体制创新。这同样是仲裁物质文化的要求,是制度的延伸与拓展,是制度精神在机构管理与运行中的具体应用。其追求趋向是:必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创新的着眼点应始终立足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体现其开放性、竞争性、服务性。要以市场主体的需求为第一需求,依此不断调整体制的结构状态,检验其运行质量,真正用体制来整合仲裁资源,使之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用,保障制度的广泛推行和有效运用。观念创新促发了制度创新与体制创新,制度创新与体制创新又为观念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是观念创新的积极成果。仲裁文化正是在这三位一体的创新过程中,实现了其自身的超越与发展,成为市场主体广泛认同的、不同凡响的先进法律文化。

  (二) 以人为本,体现个性

  仲裁文化之所以能够独立于其他文化形态成为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就在于它有鲜明的个性特征。这种个性特征就是仲裁文化以主体意思自治为特征的人本主义思想。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依托当事人私权的行使,实现国家公权对经济生活的有效调控,使每一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这一闪耀着人本主义思想光辉的法律原则,正是仲裁文化的闪光点,是仲裁文化的灵魂和生命力之所在。仲裁文化的创新非但不能脱离这一基石,而且要使这一特质更加突出、更加鲜明。在仲裁文化建设实践中,我们应将这种以人为本的思想推及到仲裁的所有层面。不仅要体现为一种具有鲜明个性特点的人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中寓含着广泛的人文关怀,培育仲裁特定的市场主体,还要依此精神建立相应的仲裁员队伍,尊重仲裁员的个性特征与文化追求,塑造仲裁员的精神品格,推崇柔性执法,使仲裁员的人格特征与仲裁活动中以人为本的文化追求相统一,从而增强仲裁文化建设的自觉性,提高仲裁文化建设的层次,更好地突现仲裁的个性与特色。

  仲裁的个性追求与仲裁员的人格特征是相依互动,协同发展,且互为条件的。仲裁的个性追求、人本化特色,为仲裁员的人格塑造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与标准,是其人格境界超越的源泉与动力。仲裁员的人格特征又是实现仲裁人性化追求的重要保证。

  培育良好的仲裁文化氛围,体现仲裁特定的价值目标,有赖仲裁员的人格锤炼。一个道德高尚、社会责任感强、法学功底深厚的仲裁员,必然展现极强的人格魅力,产生具有其个性特点的仲裁立意与仲裁方式,最终使争端高效、平和地得以解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求得理想的社会效果。由此可见,仲裁的个性追求与仲裁员的人格特征对于构筑仲裁文化大厦均不可或缺,是驱动仲裁文化迈向现代化的原动力。仲裁机构必须充分认识二者在仲裁文化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与作用,依据其特点,实施人性化的管理,建立适合仲裁自身发展规律的内部运行机制,不断深化对仲裁特色与价值的认识,充分调动仲裁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仲裁文化的建设水平,使仲裁的特色更鲜明,人性化要求更突出,准确反映时代精神与市场需求,展示其特殊的社会功能。

  (三) 苦练内功,打造品牌

  “苦练内功,打造品牌”是仲裁机构应确定的发展策略与工作要求。但就其实质而言,它是一种文化的修炼与沉淀。通过不断的探求,逐渐积累有益的经验,形成独特的运作模式与实践效能,并为社会所广泛接受与认同,进而达到一种品牌效应。这种文化体验过程,反映在仲裁活动的多个方面-包括机制内功、作风内功、质量内功和社会认知内功-综合积累为一种特定的文化品牌,具有非同寻常的社会功效。

  所谓机制内功,就是仲裁机构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这种机制能够保障仲裁的健康、高效运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实现仲裁既定的价值目标。具体而言,在管理效能方面,能管好、用好两支队伍:一是仲裁员队伍,二是办案秘书队伍。最大限度地调动这两支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发掘其蕴含的巨大潜能,

  使之全力投入仲裁事业。在运行效能方面,能够满足仲裁的诸多特点需要,显现自愿、平和、便捷、灵活、公正、高效的机制特性,体现高效率、低成本、易履行的特色;在其他效能方面,能够满足仲裁自我调控与监督的需要,建立适应仲裁发展要求的多层保障机制,呈现一种前瞻性、开放型与兼容性,促使其机制性能的不断完善与优化。

  所谓作风内功,是指仲裁机构的作风建设。它是由思想教育、职业培训、制度与机制约束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一系列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不是偶发性的,而是自觉的习惯性行为。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目标,具有直接提升仲裁品牌形象的特殊功能。要使仲裁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仲裁机构的作风建设绝不可忽视。[page]

  所谓质量内功,就是仲裁案件质量的监督保障体系的建设。包括审限监管、程序监管、质量监管等具体措施的设计,仲裁员、办案秘书个案目标量化考核指标的制订,仲裁公正、高效目标实现的有效措施等。质量内功是仲裁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仲裁机构品牌形象确立的基础环节。只有质量过硬,才能确保仲裁机构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永具发展活力。

  所谓社会认知内功,是指仲裁机构自我推销、自我扩张的能力。仲裁协议管辖的特点,决定了仲裁机构必须具备自我推广的能力。要有系统的公关策划方案,有效的制度推行手段,完备的机构宣传网络,形象直观的机构认知、识别系统。这些同样是仲裁文化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是保持机构生机与活力的必要条件。只有仲裁机构的上述内功修炼到位,仲裁文化才有了丰富的实际内容,仲裁执法也必然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

  (四) 积极推行,持之以恒

  仲裁文化建设不可能一劳永逸,仲裁制度推行也不会一蹴而就。因为仲裁文化建设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蕴含着丰富的内容,并会顺应现代化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不断赋予新的内涵。同时,仲裁机构也是一个动态发展中的社会公断组织,其职能不可能达到一种极致状态,始终会处于“扬弃”的自我完善过程。另外人们的认识也不可能总停留在简单的层面上,需要有独特的、多层面的、全方位的视角冲击,以深化认识,调整定位,确定策略。这些都是仲裁制度推行过程中尚须解决的问题。因此,仲裁制度的推行,必须持之以恒,并要不断创新,要有新思路、新内容、新形象、新手段、新视角,使制度推行与仲裁文化建设同步发展,把仲裁文化建设的成就及时传递到市场主体。同时,又通过推行反馈,为仲裁文化事业建设提供新的课题,进一步深化仲裁文化建设,促使仲裁机构自身的不断超越。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仲裁制度推行的意义和作用,深刻认识制度推行同机构建设与发展的关系,增强制度推行的自觉性。要把仲裁制度的推行、传播,纳入仲裁文化建设的范畴,确定长远的推行目标,制订完整的推行规划,实施有效的推行策略,使推行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检验制度推行效力,主要体现在仲裁的市场占有率上,即合同的仲裁约定率、机构选择率,这是仲裁制度推行成效最直观的反馈指标。但这种成效是受时间限制的,会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对于特定的合同主体,能否再次选择仲裁,则取决于仲裁自身的感召力及推行力度的影响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的印象不佳,推行力度又有所减弱,已占领的市场很有可能得而复失,而且再争取的难度将会更大。因而,我们推行制度不仅要拓展新领域,扩大市场占有的份额,更要注意巩固已有的阵地,逐步建立较为稳固的市场服务主体。要变当事人的被动接受为自觉选择,提高市场的仲裁有效占有率,为仲裁持久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通过仲裁文化现代化的不懈探求,无疑将使仲裁的执法境界上升到一个新水平,加速仲裁的发展步伐,最终完成仲裁现代化的历史性跨越。西安仲裁委员会·潘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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