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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TAC2000年新规则系列文章(三)

2019-07-15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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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时下,律师们总津津乐道:我在办案中先打管辖异议,再提出回避申请,最后才打实体,如此以来好几个月过去了。一些律师还把这些绝活挂在嘴边,到处宣扬,颇有得色。不少案件
时下,律师们总津津乐道:我在办案中先打管辖异议,再提出回避申请,最后才打实体,如此以来好几个月过去了。一些律师还把这些绝活挂在嘴边,到处宣扬,颇有得色。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多数为很可能胜诉的申请人)深受其害。近年来,贸仲案件遇到的管辖权决定、回避决定日益增多即是例证。不可否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需要采取各种法律所允许的手段,这原本是无可厚非的。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的规则和法律给了这些律师拖延的可乘之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直在研究如何有效避免当事人故意拖延程序的问题,最近,CIETAC总结了历年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后,制订了CIETAC2000年新规则。新规则对症下药,在加速仲裁程序上显现高招。

  一、 旧规则在实践中常出现的拖延问题

  1、管辖权抗辩

  仲裁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期限是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所以有些案件的被申请人为达拖延仲裁的目的首先要做的就是提出管辖权抗辩。这表现在:A、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任何瑕疵,一方却提出毫无道理的管辖权;B、突然袭击,在开庭前几天或庭审开始前一刻提出管辖权抗辩;C、一方指定了仲裁员也进行了答辩,但在开庭前突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之诉。在通常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抗辩后,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往往就停止案件的仲裁程序而等待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做出管辖权决定。因此在上述情况发生后,本案的一切程序都将停下,仲裁庭的开庭也只能取消。甚至会发生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都已到庭,庭审也无法进行,徒增加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庭花费及时间的情形。在一起日本N公司诉广西某进出口公司的案件中,广西进出口公司在仲裁庭即将宣布开庭时提出,合同上的签章是伪造的,因而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仲裁庭鉴于申请人已从日本派代理人到北京出席庭审,而被申请人也是从广西来京,都花费了不少费用,所以建议在被申请人保留管辖抗辩的前提下,继续进行实体审理,但为被申请人拒绝。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只能将开庭取消。

  2、仲裁员回避

  CIETAC仲裁规则规定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如系开庭后才知道的情形,可在仲裁庭最后一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也常利用这一规定来拖延程序。这表现在:A、提出一些毫无事实根据,捕风捉影的理由要求回避,例如听说对方代理人是某仲裁员的学生、同事之类,而无论其理由是否是显然不成立,仲裁庭也必须停下来等待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B、在仲裁庭开庭前一两天或一两分钟提出某仲裁员回避;C、反复提出回避,有些当事人在提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又以稍稍改变的理由再次提交回避申请;D、开庭后很久才提出回避,由于仲裁规则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庭审后提出回避申请,所以有的当事人在庭审后很久以后才提出仲裁员回避,这势必使案件的审理期限大大延长。

  3、迟延答辩

  CIETAC仲裁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45天内提交答辩,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45天后就不能答辩了。这样,有些律师可能想搞突然袭击把对方辩得哑口无言,也可能是出于拖延时间的考虑,迟至开庭前一刻或当庭才提交大量答辩及证据材料,造成仲裁庭及另一方当事人很被动,并往往导致此次开庭达不到预期效果,或者必须再次开庭。

  以上是在仲裁案件中常见的一方当事人有意拖延仲裁程序的情形,无论仲裁庭或案件经办秘书还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都对当事人的这些行为心怀不满,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当事人采取这些行为并不违背规则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也是当事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武器。正因如此,我们就必须考虑规则的规定是否很全面,很完善?

  二、新规则加快程序、防范拖延的举措

  CIETAC新规则充分研讨了部分当事人拖延仲裁程序的伎俩,总结了以往规则实施中的经验和国外的先进作法,在防范当事人故意拖延程序方面增加了新的举措。

  1、新规则第六条规定:“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抗辩不影响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依据这一规定,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抗辩时,仲裁程序可以照常进行。能组庭的,可以组庭,可以安排开庭;即将开庭的,开庭亦可照常进行。从而避免了恶意当事人开庭前提出管辖抗辩,使开庭无法进行的情况。从制度上扼杀了少数当事人及或律师有意拖延的图谋。如果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作出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决定或裁定,则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如果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作出相反的决定,则仲裁庭立即停止程序。当然,在管辖问题确定之前,仲裁庭是不会作出实体裁决的。这样,既加快了仲裁程序的进行,也并不会因此剥夺当事人提出管辖抗辩的权利。

  2、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好象没有多大作用,其实这一规定正避免了当事人滥用申请某仲裁员回避这一权利。法律及仲裁规则赋予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能够正当地行使这一权利,及时合理地提出回避申请,则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保证仲裁庭独立公正地审理仲裁案件。但是确有不少“聪明”的律师错误地使用这一武器,他们或是没有任何理由地要求某仲裁员回避,或者在开庭的当天提出某仲裁员回避,拖延仲裁程序之心昭然若揭。在以往实践中,仲裁员如果被申请回避,开庭等程序就要停下来等待回避决定的作出。

  这种做法并非不科学,至少说它使某当事人拖延程序的阴谋得逞。我们知道,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其权利终止的情况除裁决作出后外,就是仲裁员本人自动退出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回避决定。没有这些情形发生,仲裁员仍具有审理案件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尽管当事人提出了回避申请,但在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回避决定之前,该仲裁员仍有权继续审理案件,直到回避决定作出。根据这一分析,仲裁员在被提出回避申请后,仍然可以继续进行开庭等活动即继续履行职责。新规则将这种情况明确规定在规则中,一方面告诉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仍然有权继续审理案件,边审理边等回避决定;另一方面也明明白白地告诉某些当事人/律师,再玩这一套,没戏了。[page]

  权利不能滥用,是现代民法所倡导的精神和主要原则之 一,CIETAC新规则正体现了这一精神。

  3、新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在仲裁庭限定的时间内提供”。

  仲裁程序充分考虑仲裁当事人的意思,给予各方充分的陈述意见的机会。所以在仲裁中仲裁庭不仅给当事人充足的提供材料的机会,包括在开庭前和开庭后;同时也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对该材料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这样就可能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没完没了的提交证据材料和意见,另一方也就要不断地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仲裁程序也被拖延,裁决迟迟不能作出。新规则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在仲裁庭限定的期限内提供,这一方面表明仲裁庭有权就补充证据材料限制时间,给仲裁员作此类决定提供规则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使得当事人清楚知道证据材料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不能没完没了地漫无时限地提供。如此一来,仲裁员在限期让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心里有了底,当事人在补交证据材料时脑中有了根弦,仲裁程序无疑将大大加快。

  新规则的实施更大限度地促进了仲裁程序的完善和快捷,但囿于仲裁法的一些规定,仲裁规则在比如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等问题上还不能有所突破。我们期待着仲裁法在这些问题上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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