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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化浅议

2019-07-1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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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6年10月在韩国汉城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将“国际商事仲裁的文化”作为主题,对是否存在一种赞成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或者仲裁与解决争议替代法的其他程序相结合的文化,
1996年10月在韩国汉城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将“国际商事仲裁的文化”作为主题,对是否存在一种赞成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或者仲裁与解决争议替代法的其他程序相结合的文化,与会的不少中外专家、学者,包括中国的唐厚志教授作了肯定性的阐述。②2001年8月出版的王生长先生的专著《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物》一书论述了“正在扩展中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文化”。③2003年11月刘文杰先生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实务研讨会上作了建设仲裁文化的讲话。④本文拟对仲裁文化的形成、概念、特征、功能及建设问题作些探讨,谈些肤浅认识。

  一

  仲裁作为一种不同于诉讼及其他替代解决商事争议的法律制度,有没有不同于法律文化的历史背景及其文化特质,这是讨论仲裁文化必须议及的问题。一定的文化可看作是诸文化特质的总和,每一文化的特质都有其形成的不同的历史因素,在整体文化系统中都有其自己的功能。因此,探讨仲裁文化的成因,不能不从仲裁的历史沿革进行思考。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最早起源于村庄中遇到纠纷时请年长者决断,这是仲裁的最古老的渊源。⑤这时的仲裁形式和内容都很简单,但它却是根据争议双方所共同推举的公断人凭他对公正的理解和对公平的善意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是非曲折作出评判,解决双方的纷争,藉以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可以说,在古老的社会生活中,人群源于稳定那种社会关系的需要,将仲裁植入社会意识,尽管它还未形成理性和科学,但包含了一定的文化因素,就是公正和公平的价值企望。笔者认为可将这一社会现象视作仲裁文化的源头。

  仲裁作为文化现象为什么能源远流长,深层次原因在于仲裁根植于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土壤,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素质,体现出的精神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奴隶制时期的古希腊罗马时代,因为地中海沿岸一带,海上交易比较发达,商品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随着商事往来增多,商人或商人社团之间的商事、海事纠纷也相应增加。商人们为了保持商业关系的发展,必须及时地解决日益增多的纠纷,而解决纠纷的实践使他们接受了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信得过的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熟悉情况的第三人对纠纷居中裁判的方法。这种公断不受法律的调整,实际是最古老的纠纷由第三人公断的延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仲裁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不仅为市场主体欢迎,而且逐渐受到国家重视,被国家通过立法将仲裁规定为一种法律制度,使仲裁活动已不再是纯民间的私行为,就仲裁裁决的执行而言,得到了国家强制的保证,使仲裁显示了更坚实的生命力。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瑞典、德国都制订单行法规或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专章规定有关仲裁的法条。二十世纪以后,特别是二战结束以来,世界范围的科技、交通和通讯的发展,使得世界经济取得飞跃的发展,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事业也随之获得旺盛的发展,市场主体对仲裁的认同和信赖得到提升,开展国际仲裁的国家日益增多,仲裁人的国际交往和理论交流日益活跃。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归根结底的原因,是商事仲裁与市场联系极为紧密,作为反映市场主体要求的仲裁理念、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运作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文明,符合并融入现代市场,成为市场经济有序、稳定的不可或缺的部分,汇入社会的整体文明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一份力量。这种力量正是源于仲裁文化的精神作用的发挥。

  二

  议及仲裁文化的概念、特征,自然要提及文化和法律文化。而关于文化及法律文化的定义,在国内和国外学术界中众说纷纭,美国人类学家兼社会学家艾尔弗雷达和克莱达在他们合著的《文化、概念的批评考察》一书中,列举了160多种。⑥《中国大百科全书》称文化在广义上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泛指一般知识,基础的语文和计算知识,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同时给予一定的政治和经济以巨大的影响。⑦作为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至今法学界也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法律文化从广义说,是法律意识形态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形态的总称。法律观念理论、心理、思维模式、行为模式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必然具有法律文化的共性,特别是民法文化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着仲裁文化,但仲裁文化具有自己的特质,有其特定的社会意义和作用。笔者认为,关于仲裁文化的概念可作这样的描述:即以民间性为本源,市场和法治为发展条件,以独立公正、意思自治、推崇效率为内涵,于处理商事活动中的争议而形成的一种社会意识和行为模式,其内容包括仲裁心理、理论、观点、意识、规则和制度。仲裁作为文化形态,其特征表现为:

  (一)仲裁文化源于民间历史久远

  仲裁在人类社会没有出现阶级建立国家之前,亦即在没有法律之前就已存在。那时尽管社会在生产力低下的条件下,没有产生剥削和压迫的物质基础,不存在阶级矛盾,但社会成员中并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有争议和纠纷就得解决,否则社会就难以存续和发展。人类随着生产发展自身也不断进步,争议和纠纷的解决也由单一的依靠自力(指野蛮手段)逐渐地发展为社会救济,依靠一定的社会力量来解决。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当事人共同请求双方均认为有能力解决问题的人进行公断,亦即仲裁。自然,那时仲裁的内容、形式都很简单,公断的公正也无规范,但这种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方法确为人们认可,公断人的公正性确为人们尊崇,公断的结果亦为当事人接受。这种社会现象已渗入当时社会成员的意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尽管今天的仲裁制度已远远不是那时的仲裁情景,但仲裁的民间性和公正性的价值观仍是根植于彼。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文化有其深厚的历史底蕴。

  (二)仲裁文化以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法治建设为发展的条件

  仲裁起源于民间,发展于商品经济,成熟于市场的完善和法治的健全。纵观我国的仲裁历史沿革,能够清楚地看出仲裁及仲裁文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及法治建设紧密联系,后者为前者的条件。解放前的旧中国经济落后、政治黑暗,虽然于民国十年制订民事公断暂行条例,民国十六年政府暂准援用《商事公断处章程》和《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公断处附设所在地商会,解决商人之间争议,但不成气候;二战后美国和中国曾搞了一个“中美商事联合仲裁委员会”和仲裁规则,名曰联合,实际受着美国的控制,保留了美方在某些情况下按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特权,远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新中国成立前,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的规范性文件中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仲裁工作,但总的来说仅是一个发端,既不成熟,更不完备,最突出的问题是带有很强的行政性。建国后,逐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仲裁制度,但除了1956年设立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基本按照国际上现代仲裁制度的模式构建外,其他仲裁机构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都是隶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行使着政府管理经济的某些职能,实行裁审自择,实质上是一裁两审,不能反映仲裁独立的本性。⑧[page]

  众所周知,十年动乱,仲裁无以论及。粉碎“四人帮”后实行改革开放,经济上确立市场体制,政治上实施以法治国方略,为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199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着手制订仲裁法,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总结中国涉外仲裁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外立法成果,于1994年3月提出仲裁法草案,几经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多次修改后,于1994年8月31日为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并于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结束了中国没有仲裁法典的历史。《仲裁法》的实施,恢复了仲裁的本来面目。我国的仲裁制度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融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中,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出现了兴欣的理论学术氛围,“形成了奠基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上的高度合意为导向的仲裁制度和仲裁实践。”⑨

  (三)仲裁文化以独立公正、推崇效益、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

  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人从开始用仲裁方式解决他们商事交往中的争议的那个年代起,他们就要求进行公断的第三人不受争议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局外人影响,平等对待双方,不偏不倚独立公正地判断他们之间争议是非,矫正被扭曲的商事关系,并且由于时间对商事的特殊意义,效率意味着商机,所以他们尤其注意解决争议的快捷,看重效益。至于他们之间的争议要不要由第三人来公断,由谁作公断人,解决哪些问题,用什么法律来衡量。商人们认为争端是他们自己所为,解决的结果也得他们自己承担,就是说争议的权益是他们自己能够处分的,所以上述涉及解决争议的问题也得由他们自己选择和决定。国家将市场主体的这些约定俗成的做法纳入仲裁制度并作为基本原则,从而形成独立公正、意思自治和推崇效益的基本理念。仲裁文化以此为基本理念,正是基于市场主体符合理性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尽管各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和文化传统存在差异,仲裁在独立公正、意思自治上实现的程度不尽相同,但以独立公正、意思自治作为仲裁文化的基本理念的方向和趋势是可以相信的。

  (四)仲裁文化以崇尚市场主体的商事利益为价值取向

  仲裁作为一种文化,它在价值取向上和诉讼不尽相同。市场主体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考虑的是争议的解决者即仲裁员和解决程序是否公正;争议解决是否公平;解决争议的时间长短和金钱成本高低;解决的结果是否能实现;最终能否维系商业关系的继续。这些归结为一点就是市场主体看重的是商事利益。一般来说他们希望争议解决既公正又快捷,厌恶久审不决,耗时费钱;为了尽快畅通资本运行的渠道,他们尤其看重效益。对市场主体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他们把效益看得比公正为重,应该得到尊重。因为商事利益是一种财产权益,权益所有人有权处分,他们自然可以权衡利害作出取舍。作为商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在情理之中。,仲裁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商事活动,是以商事方式处理其他商事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在仲裁活动中没有理由在实现仲裁主体权益之外再追求仲裁的价值。机械地寻求公正的第一价值位次,则会背离仲裁初衷。崇向市场主体的商事利益,在价值取向上首取效益,正是仲裁能够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褒扬了仲裁文化的特色。

  (五)仲裁文化具有兼容的良好品格

  “法律价值判断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和价值相联系的。社会经济形态和价值体系的多样性决定着世界上任何一种价值主张不具有唯一的绝对正确性。” ⑩上述为杜钢建教授在阐述德国法文化中的价值相对主义时所述。笔者认为,仲裁文化比起法律文化更具有兼容的良好品格,这是基于仲裁本身也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定意义上的商事活动,他不是公权,解决国际间的商事争议不是主权行为,这就决定了一国的仲裁制度和理念要为市场主体认可,该国的仲裁才有可能为争议的当事人选择。英国的仲裁是有着悠久的历史的,但传统的文化背景则很保守,司法对仲裁干预过多,根据英国1956年仲裁法,法院有权撤销行为不当或未能及时作出裁决的仲裁员;有权撤销当事人排除法院管辖的仲裁协议,奉行“法院管辖不容剥夺”的原则;仲裁员只能决定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必须请求法院作出决定;法院有权以事实或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仲裁裁决。这就使得很多商人有了国际贸易的合同纠纷不到英国仲裁。结果,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不得不吸收其他国家的仲裁理论和经验,在1979年的仲裁法突破了“法院管辖不容剥夺”的原则,废除了法律问题要由法院决定的制度,限制了法院撤消仲裁裁决的权利。

  英国的例子是从反面说明问题的。中国的仲裁实践更能从正面说明仲裁文化的上述品格。中国的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涉外仲裁机构,在组建时就大量吸收西方仲裁制度的经验,按照仲裁本性设置制度和规则,在实践中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吸取精华,将儒家的“和为贵”、“中庸”、“息讼”思想融进仲裁的运作,创造性地提出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调解,使仲裁充溢着“和为贵”的氛围。正如唐厚志教授所说:“这一文化长期以来存在于东方,现在正在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向西方和世界其他地区扩展。”“事实上,这一文化不仅存在于普通法系的国家,也存在于民法典法系的国家。”

  三

  仲裁文化既是在仲裁活动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形态,自然会在自觉或不自觉中渗透到仲裁活动的各个方面,予以积极能动的影响,发挥其功能或作用。主要方面为:

  (一)褒扬仲裁特色

  仲裁文化是以独立公正、意思自治和崇向效益作为基本理念的。 独立公正、意思自治和崇向效益是仲裁的本质属性的外化,是其区别于诉讼的分水岭性标志,是仲裁的最大特色。从本源意义上说,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市场主体的愿望。仲裁正是在处理市场主体之间商事争议的活动之中坚持独立公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从市场主体的最大利益考虑,追求效益,孕育了自己的独特的文化特质,也正是仲裁文化的形成和作用,褒扬了以独立公正、意思自治和崇向效益为标志的特色。英国的仲裁道路最能说明这点,他们的仲裁起始很早,但未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确立满足市场主体需求的仲裁理念,仲裁法律保守落后,剥夺了市场主体应有的自治权利。 市场主体处理问题的依据是商事利益,自然不会将国际贸易中的纠纷提交一个不能容纳意思自治的仲裁机构作出裁决,逼得英国不得不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对仲裁实施改革,重塑自己的形象。笔者认为,从本源上去认识,这是一种文化力量的表现。[page]

  (二)培育价值判断能力

  仲裁的价值观念是人们对仲裁及其活动的态度、认识、信仰及评价,是仲裁文化的核心内容。它为人们在仲裁与诉讼、公正与效益、以和为贵还是强人所难;仲裁制度是推崇和贯彻独立及意思自治的原则,还是维系公权权威、过多干预的取向上提供选择的根据和标准。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它已不单是仲裁法律条文和论文专著上的描述,而是经过长期的仲裁活动积淀于人们意识的文化素质;所谓的培育也不是一般的课堂教育或研讨,而是长期的仲裁活动所营造的文化氛围。可以说,一个仲裁事业发达的国家,也一定是仲裁文化发达的国家,无论仲裁员、仲裁机构、法学家、立法者还是市场主体,他们在仲裁上的价值观会是科学和成熟的。

  (三)营造亲和的氛围

  仲裁是民间的,仲裁权来自争议当事人的授权;对当事人争议的决断经国家法律认可具有强制力,这也仅是对当事人通过仲裁获得的权益能以得到直接实现。仲裁的这种历史进步,并未改变它的民间性。仲裁的民间性,决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员必须奉行以人为本的旨意,无论在宣传、咨询、受理、庭审直至裁决,能以一种平等的身份对待市场主体和个案的当事人;环境设置上,不似法院那样突出权力的威严,而是注重平和宁静;审理上,不拘泥于“对抗”和“纠问”的形式,不一味要求法言法语,而注重灵活、便捷,查明事实,分清法律上的是非;真情实意地引导当事人和解或公正公平地作出裁决。这些既是仲裁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法,更是深厚的仲裁文化效应。它营造了一种亲和的氛围,使市场主体相信仲裁员是值得他们信托的,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优选方式。

  (四)推进制度创新

  仲裁文化和一切文化一样,与产生他的物质条件具有互动作用。仲裁制度孕育和产生仲裁文化,而仲裁文化的良好兼容品格又推进仲裁制度的创新。中国具有现代意义的仲裁制度设立于195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的仲裁规则可以说基本上是以外国的仲裁立法模式为基础的,但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熏陶的中国从事涉外仲裁工作的人们,极其自觉地学习了中国法院及建国前解放区解决民事争议的调解做法,在仲裁中运用调解的方法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使得中外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后来将在仲裁中可以调解的做法写进了仲裁规则,而且逐渐地为一些东西方的仲裁专家、学者认同和称赞,誉为“东方经验”。我国在仲裁立法时,写进了仲裁中可以调解的条文。有些外国仲裁机构也将调解吸收进入其规则,如印度,于1996年8月16日颁布的第26号法令,制定1996年印度《仲裁和调解法》用以规范有关仲裁和调解。调解来源于中国古文“和为贵”、“中庸”的儒家思想,他之所以能为仲裁吸收,其实质是因为这种文化适合市场主体的利益需求,表现上反映了仲裁文化的兼容品格。笔者认为,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仲裁文化推进仲裁制度创新将更加突现。

  四

  我国涉外仲裁半个世纪历程所积累的经验,《仲裁法》实施9年以来仲裁事业发展出现的新局面,为我们提出和探讨中国仲裁文化提供了条件和基础。我国加入WTO后的全方位开放的态势,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要求,日渐成熟的市场主体对仲裁期盼的提升,既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机遇,更是挑战。笔者认为,整个社会都应关注仲裁及仲裁文化,推进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一)增强仲裁意识

  笔者这里所说仲裁意识,是指人们对仲裁法律制度和文化现象的观念和态度。它表现为探索仲裁法律制度的各种学说,对现行仲裁制度的评价和解释,选择仲裁的企望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它是仲裁文化的核心内容,蕴含和传递着文化精神。

  第一,加强理论研究。我国仲裁理论研究和仲裁制度一样,起步较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学研究的繁荣,仲裁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中的作用为国家的重视,仲裁理论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院校及研究机构的学者、仲裁机构的专家及工作人员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学术研讨活动十分活跃,资料介绍、研究文章及专著日益增多,和国家仲裁立法活动相得益彰。但带有明显的自发性和分散性,运作性的实务内容多,基础理论研究缺乏。笔者建议,在仲裁协会成立后应着手成立全国性的仲裁学研究会,创办全国性的仲裁理论刊物,制定规划,将分散在社会中的研究力量按照一定的目标组织起来,促进仲裁理论研究的深化,为仲裁文化的弘扬奠定坚实的科学基础。

  第二,普及仲裁教育。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市场主体的仲裁意识非常薄弱。上世纪末期借着仲裁立法活动的影响,仲裁的传播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但应承认在市场主体的法律心态中仲裁还没有取得应有的位置,仲裁还远远没有为市场主体认同,成为他们解决商事争议的优选。要使市场主体的心态在情感上倾向仲裁,形成心理定势,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分别层次开展社会性的仲裁教育,使仲裁解决商事争议的专业服务理念深入市场主体的意识,确立将商事争议用仲裁方法解决能最有效、最大限度地保护商事利益的信赖心理成为一种文化心态。这是一项需经长期真抓实干方能逐步实现的目标。作为社会教育,可将仲裁制度纳入国家普法教育内容;仲裁机构应规划和实施所在地的教育活动;仲裁协会应创办仲裁报,广泛传播仲裁制度和仲裁文化。

  (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仲裁员

  仲裁员是仲裁文化的主要载体。一次高水平的庭审,一份高质量的裁决书,就是仲裁形象的一次展示,也是仲裁文化的一种传播。弘扬仲裁文化,发展仲裁事业,根本在于提高仲裁员素质。如何造成一批高水平仲裁员直接关系中国仲裁能不能走向世界,在国际上占有和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地位相配称的地位的大事,这既是当务之急,也是一项长期努力的目标。

  首先,大力提倡敬业精神。仲裁员的形象是一种人格文化,是人的价值、尊严和道德品质的外化。说到底就是一种敬业精神。这种精神要靠长期的培育、自我修养以及与社会良好风气的互动。仲裁员都是经过优选具有良好品格的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士,但除了在仲裁机构工作的仲裁员外,基本上都是兼职人员,这就突出了在仲裁员中必须大力提倡“修业养德”,鼓励和要求仲裁员紧跟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确立责任意识,勤勉履行义务,以自己的良知办好每一件案件,向当事人和社会作出负责的交代。[page]

  其次,建章立制,规范仲裁员履职行为。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仲裁机构应不遗余力地抑制和消除仲裁员的不公正和违规行为,杜绝腐败现象。对仲裁员进行管理监督是仲裁机构的重要职责,应建立管理制度,订立仲裁员规范,监督措施须包括对仲裁员的聘任和考核,严格仲裁员的标准;提醒仲裁员履行披露和自行回避的义务;严格仲裁员操守,禁止仲裁员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督促仲裁员恪尽职守、勤勉办案、及时裁决;审查仲裁裁决;提高仲裁文书的质量。

  再次,造就具有国际影响的仲裁员。弘扬中国仲裁文化及中国仲裁在世界上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说是扩大中国仲裁员在世界上的影响。如果中国有几个、十几个仲裁员在国际仲裁界发挥了作用,中国的仲裁在国际上的地位也将为之提升。笔者认为,这个目标,除了中国仲裁员个人要作出努力外,国家、以后成立的仲裁协会以及仲裁机构应有考虑,加大投入,选拔一些有水平有能力的优秀仲裁员为他们创造条件,参加国际上的仲裁活动,诸如培训、学术研讨、国际仲裁会议。让他们的水平能力为外国业内人士了解、认识直至赞许。值得一提的是唐厚志教授在接受《中国对外贸易》刊物记者采访时所说的一段话:“我的目标是要把年轻人捧上去,我在国际上戴了30多个帽子,我也要他们都‘戴’上……。在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已经把年轻的同志推上去担任委员,我退下来做顾问委员。” ⑾现在,我们国家和仲裁界应该将培养国际知名仲裁员作为一项任务提出来了。

  (三)加强制度建设

  仲裁制度是仲裁文化的物化形态,凝结着仲裁的理念和价值,是仲裁机构和市场主体进行仲裁活动必须遵循的规程。先进的亦即满足主体需求的仲裁制度,则能彰现仲裁文化;反之,就会导致仲裁事业萎缩、仲裁文化亦会凋蔽。

  制度的根本在立法。一部仲裁法是否先进,笔者认为应该站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的基点上,以当今世界国际仲裁制度日趋协调和统一为背景,评价我国仲裁立法的旨意,检验我国的仲裁法是否符合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否适应世界市场发展的要求。这两个市场毕竟存在差异,所以就会既有互动,也有冲突;作为两个不同市场的主体,其文化、政治、法律的传统也不一样,故在仲裁的理念上也会存在差异。但把仲裁法放在世界商人的法律来考虑,着眼点应在协调和统一,我国现行的仲裁法也是将国内、国际仲裁作统一的立法的。只有这样认识问题,才能广泛借鉴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理论认识和仲裁制度,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订,使其全面地体现仲裁理念,折射出仲裁的文化精神。

  在制度建设上,要勇于创新。我国仲裁应着力实践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这一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内蕴的解决争议的做法,总结经验,提升理论力度,使这一被国外誉为的“东方经验”更加成熟,成为一种仲裁制度。

  (四)创建国际、国内仲裁品牌

  作为民间解决商事争议的仲裁,从广义上讲本身也是一种商事活动,其专业服务的性质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可和倡导。⑿ 商事仲裁作为专业服务也是一种市场。从仲裁机构来说,建设仲裁文化,重要的是通过仲裁活动,创建仲裁品牌。从微观上来说,仲裁品牌代表着仲裁文化,它充分地蕴含和显现自愿、平和、高效、公正的仲裁特色。

  树立仲裁品牌形象,需要内在功力与外在表征的统一。独立公正是树立品牌的基础和关键。《仲裁法》颁布实施已经九年,仲裁机构应完全消除“行政色彩”和行政影响,树立独立公正的形象。作风是一种精神体现,也是仲裁文化的表征。仲裁机构应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培育仲裁员和办案秘书的优良作风;作风的培育过程就是市场主体对仲裁品牌认同的过程。裁决质量是对仲裁机构全部活动的评价,一份裁决书就是一件仲裁案件的质量标志。从这层意义说,仲裁员就是仲裁的生命,也是创造仲裁品牌的根本,所以抓好仲裁员队伍建设不可须臾放松。树立品牌应是一项系统工程,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各种时机、多种方式宣传自己、树立品牌形象。

  参考资料:

  ①本文所述仲裁文化议及的是国际商事仲裁。

  ②王长生著:《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与实践》。2001年8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31页。

  ③王长生先生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作者在上述著作中提出仲裁文化、调解文化、诉讼文化同时存在,阐述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实践开始于中国五十年代及其不断完善发扬光大的文化渊源。

  ④刘文杰先生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其讲话刊载在《仲裁与法律》2003年第6期上。

  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执行秘书长赫尔曼于1994年6月27日在上海所作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讲话。参见郭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

  ⑥胡士贵主编《法理学》第160页、161页。

  ⑦《中国大百科全书》第5621页。

  ⑧参见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第2、3、4页。

  ⑨王长生著:《创新求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见《仲裁与法律》第2003年第1期。

  ⑩杜钢建著:《价值宽容与东亚社会经济改革和法文化发展》。见《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第243页

  ⑾唐厚志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四所大学的教授和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并担任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研究员、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及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副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顾问,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仲裁专家、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顾问委员、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副主席等国际性职位多达30多个。2003年10月21日获得《瑞典皇家北极星司令官》勋章(这是瑞典国家一级勋章),表彰他在全球范围内促进通过仲裁机制解决争端中取得的突出成就。参见《中国对外贸易》。

  ⑿董世忠:《国际商事仲裁理念的最新发展》,载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华仲裁协会2003年10月30日在重庆联合举办的“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文件。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于2003年10月2日出席香港城市大学举行的会议上的发言《国际仲裁的法律和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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