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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的职业道德

2019-07-1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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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过几年的论争、力争,仲裁改革进程中一个比较敏感但必须涉及的瓶颈问题,即仲裁机构应该实行什么样的财务制度的问题,总算有了结果,部分条件成熟的仲裁机构被批准实行

  经过几年的论争、力争,仲裁改革进程中一个比较敏感但必须涉及的瓶颈问题,即仲裁机构应该实行什么样的财务制度的问题,总算有了结果,部分条件成熟的仲裁机构被“批准”实行了自收自支的财务制度;一个虽属老生常谈但人人关注的基本问题,即仲裁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职业道德的问题,人们也从理论层面有了趋于一致的认识。

  本文试就仲裁人的职业道德问题,从四个方面谈一些管窥之见。(注:本文所称“仲裁人”,包括仲裁员、直接服务于“仲裁”的仲裁秘书等工作人员、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机构负责人。)

  一、道德和职业道德

  1、道德。所谓“道德”,按照《词海》的解释,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因此,“道德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 古今中外,各个国家、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特别是引领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志士仁人,都极为重视“道德”。中国道德从上古发展而来,早在甲骨文中就有“德”字,先秦思想家老子的《道德经》中有了“道”和“德”字并对其作了详尽阐释,及至荀子的《劝学》,始将“道”和“德”二字连用,谓之“道德”;此外,春秋时期儒家学派融“德”于法、提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我国的传统道德,将“四维”即“礼、仪、廉、耻”和“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作为核心价值观中的根本性元素,将传说中的尧、舜、禹和周公奉为道德楷模。

  西方社会的道德发展历史也同样悠久,公元前5世纪就有了传世至今的道德文献;18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把社会意识形态范畴的“心中崇高的道德”与人类生存所必须的“头顶灿烂的星空”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康德墓碑上镌刻的墓志铭“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语,就是他自己1788年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所讲的、在人类思想史上占据一席重要位置的磅礴名言;1921年由美国传教士布克曼在英国牛津大学发起的“道德重整运动”(又译“重整道德运动”),提出“以改造人格来改造世界”,并标榜道德的“四大标准”即所谓“绝对诚实、绝对纯洁、绝对无私、绝对的爱”,这显然是对“道德”注入了完美而不可及的内容、将“道德”提到了一个新的层面、把“改造社会”目的的实现依赖于了“道德”。等等。由上可见,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道德”通常是指一般社会道德;其实质,简单地讲,就是人格品质在社会中的行为体现。

  2、道德的主要功能。

  道德具有普适性,对整个社会的所有人,不论身份全皆适用,如《大学》中就有“自天子以至庶人,皆以修身为本”的理论;但道德是社会规范对人的本能的制约,其作用的发挥主要取决于人们道德在各自行为中的主动显现。因此,归纳各方面大致相同的观点,“道德”至少具有认识、制约、规范、调节、教育、引导、平衡、评价这样八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认识良师益友和真善、正义、公正、诚信的功能;

  二是,制约和防止人的本能中一些不当私欲过分膨胀的功能;

  三是,规范和约束人的社会行为的功能;

  四是,调节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五是,教育和培养人的功能;

  六是,引导和激励人的功能;

  七是,平衡人与人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功能;

  八是,评价和判断人及由人组成的各种组织、机构、团体、企业等社会主体的信用、名誉和公众形象等社会实际地位的功能。

  3、职业道德。所谓“职业道德”,是符合职业特点的要求、与人们职业活动紧密相关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道德品质,以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职业思想、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职业行为的要求,又是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由此可见,“职业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因此,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职业活动,只对从事“特定职业”的人们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 人们的职业生活实践是职业道德产生的基础。职业道德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职业环境中,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从出现相对固定的职业集团开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早在原始社会末期,为适应生产和交换,出现了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职业分工,职业道德开始萌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又出现了政治、军事、法律、教育、医疗、商业等等职业;随着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便有了专门规范职业道德的、明确的操守准则;如出现于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医界文献《希波克拉底誓言》,就被学界认为是西方最早的职业道德准则。

  4、职业道德的特点。“职业道德”与“道德”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职业道德受一般社会道德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职业道德较之于一般社会道德,主要有八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相对独特的职业传统;

  二是,比较稳定的职业习惯;

  三是,自身独有的职业特征;

  四是,世代延续、传承相继的职业连续性;

  五是,严格、具体、强烈的职业纪律性;

  六是,适用范围和责任、义务上的有限性;

  七是,表达形式上的多样性;通常以规章制度、工作守则、服务公约、劳动规程、行为须知等形式予以明确表示;

  八是,行为规范上的法定化。

  几乎所有职业都有各自明确具体的职业道德守则,而且已经呈现出法定化趋势;如对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有比较明确的原则规定和规范要求,如《会计法》第39条就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这是职业道德较之于一般社会道德的最为明显的特点;因为就其性质而言,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般社会道德,虽然影响和制约规则及法律的制定但尚不可能“入则”、更不可能“入法”。 [page]

  二、仲裁人职业道德的发展现状和基本内容

  1、发展现状。民商事仲裁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诞生,仲裁人职业道德为适应仲裁事业需求和仲裁人的自我生存而发展。

  我国仲裁人的“职业道德”,同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一样,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产生,并从一般社会道德中演变和发展而来;其得以快速发展、独具特征和自成体系,则是《仲裁法》公布施行以来近十几年的事,而且已经对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仲裁体制的改革和仲裁事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在仲裁人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几乎所有仲裁机构都制定了仲裁员守则、其中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仲裁负责人和其他仲裁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则只是在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程序规则和仲裁机构的内部工作制度等文件中作了一般性原则要求;《仲裁法》施行以来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中,除北仲等为数不多的仲裁机构外,大多没有对仲裁工作人员、特别是仲裁负责人的职业道德规范作出明确具体的专门规定;至于对实际上已经成为仲裁人,并能“左右”仲裁、负责“联系、协调”仲裁和直接“主管”仲裁工作,尤其是在仲裁机构兼职“主持”仲裁工作的党政官员,更是没有仲裁人职业道德方面的任何约束。

  仲裁人职业道德建设和发展的这种现状,较之形成体系较早的会计、律师等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在系统性、完整性、条理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都有一定距离,目前尚在不断完善之中。

  2、基本内容。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是构成职业道德的各种良好的基本要素,包括职业人对于职业的认识、感情、意志、信念、行为和习惯等诸多方面;它要求职业人在不断提高职业认识的同时,加深职业感情、磨炼职业意志、坚定职业信念并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和职业习惯。关于仲裁人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业界已经作了大量研究并已取得硕果,这方面的著述文章并不乏见,重复赘述和摘抄不会再有阅众;因此,笔者仅针对一些实际问题,列举八项具体内容:

  一是,廉洁自律、勤勉敬业;这是仲裁人的立业之本。《仲裁秘书刍议》一文,(作者将犁,2006年12月26日《法制日报》和《中国仲裁网》)对“商事仲裁机构中专职从事仲裁业务,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被称为“仲裁秘书”的仲裁工作人员,给出了职业道德方面“廉洁自律、勤勉敬业”和业务素质方面“一专多能、管理协调”的“十六字”标准;其“廉洁自律、勤勉敬业”作为仲裁人职业道德必须的基础性内容,完全适用于所有仲裁人。

  二是,诚信;这是仲裁人的立身之本。简单地讲,诚信就是笃守信用、说话算数;对外,仲裁机构和仲裁人要对社会、对当事人、对与仲裁事务有关的所有人讲诚信,以赢得信誉;对内,仲裁机构与仲裁人和仲裁人之间要互为诚信,以形成自身的合力、吸引力、凝聚力和在业界的整体竞争力。最早只适用于私法关系、二次大战后发展到公法领域并逐渐成为公法重要原则的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而中华民族则自古以来视诚信为生命。商鞅从搬运一根木头开始,通过“徙木立信”彰显政府说话算数、以此推动改革,结果政府因讲诚信而使秦国迅速得以强大(兰州大学1974年版《法家著作选读》);唐太宗贞观6年纵谴天下死囚、这些死囚翌年秋在“无人督帅”的前提下如约按期到京城接受国家刑罚而“无一人亡匿”,结果这些死囚因讲诚信而得到太宗大赦获得新生(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资治通鉴》第五卷);人们耳熟能详的这两个典故中的得益者,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是得益于“诚信”二字。

  三是,信誉;这是仲裁人的生存之本。所谓“信誉”,就是被社会公众和业界认可的“信用”和“声誉”;信誉由诚信积累而生,缺乏诚信就难得信誉,而仲裁职业没有信誉或信誉不佳就难以生存。

  四是,礼仪;这是仲裁人的形象之本。仲裁人的形象,直接影响自身名声的好坏、知名度的高低和发展的前景,所以必须依靠全体仲裁人来共同维护。每个仲裁人、特别是仲裁负责人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仲裁职业的形象;作为仲裁人,无论是谁,有一万个理由为仲裁职业的形象添彩,没有一个理由给仲裁职业的形象抹黑!而仲裁人在仲裁活动中的礼仪,正是维护仲裁职业形象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具体内容有四:

  第一是形象文明,包括“外表端正”和“行为优雅”,蒙学《千字文》的“德建名立,形端表正;空谷传声,虚堂习听”,说的就是人的名声反映着他的德行、外表体现着他的气质,有了德行和气质,他的威望和声音就会传播的很远、说话就会有回音; 第二是礼貌待人; 第三是耐心细致;第四是仔细周到。

  五是,感恩;这是仲裁人的美德之本。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说:“一切美德我都想有一些,尤其是感恩这种美德。因为这不仅是最伟大的德行,而且还是其他一切美德之母。”从人格品德上讲,感恩应该是仲裁人树立自我形象、传播自我名声不可或缺的美德;仲裁人只有懂得感恩,才会有美德,才能做好仲裁事务。有个寓言故事说,有只老虎在山中拜猫为师,后来老虎当了山大王、自以为学到了猫的本领,就要把猫当猎物,但猫用有意留着没给老虎传授的爬树本领上了树而老虎不会爬树;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懂得感恩的人是不会有美德的人,没有美德的人是学不到知识、没有希望、不会成功的人。

  六是,保守秘密;这是仲裁人的信用之本。作为职业信用,仲裁人不仅要说话算数、诚实守信,更要保守职业秘密,这是仲裁人吸引潜在当事人的另一种重要的内在美德;而且,民商事当事人一般都愿意通过比较平和的、相对私隐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纷争,这也要求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必须保守职业秘密。因此,保守职业秘密既是仲裁信用制度非常重要的构成要素,也是一项重要的仲裁职业纪律,更是仲裁人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内容;对于仲裁当事人的某些信息,除非当事人授权披露、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可限制的范围内适度使用,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工作人员都必须尽到当事人信息保密义务,而且这种保密义务是无期限的,不因案件的办理结束而解除。 [page]

  七是,推广业务方式正当;这是仲裁人的自明之本。这项内容,针对的是仲裁工作中的一个现实问题,即个别仲裁人、尤其是虽然兼职管事但对“仲裁”知之甚少的个别仲裁负责人,为了扩大仲裁案源而“推广”仲裁业务,但却缺乏自知之明,在“推广”中采取了一些不够恰当甚至不正当的方式;比如:有的明示或暗示与政府和司法机关等国家有关关联机关的所谓“特殊”关系,有的将仲裁委及其附属“专家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成员中的现职和离退休的党政高级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社会贤达当作招揽案源的“金字招牌”,有的提供不真实的个人学历等虚假信息,有的夸大自己的能力或者贬低其他仲裁机构和同行的专业水平,有的甚至对业绩卓著的业界同人进行政治攻击,有的以“回扣承诺”的方式去“拓展”案源,有的为迎合仲裁当事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公正立场,诸如此类不恰当和不正当的方式在个别仲裁机构负责人的身上甚至兼而有之;结果,不但没有引来仲裁案源,反而给仲裁事业造成了一些短期内很难消除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这一问题,不但要制定相关制度予以规制,更要作为仲裁人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内容,教育、引导和明确要求仲裁人、特别是仲裁负责人必须要有自知之明,要用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切实作到不以非正当的方式宣传和推广仲裁业务、也绝不迎合仲裁当事人的不当要求、决不丧失仲裁人应有的客观、公正立场。

  八是,党性原则;这是党员仲裁人的自律之本。中共党员无论从事什么职业,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这是一项不容挑战的党性原则,也应该是任何职业道德中特为中共党员设置的共同内容。党的纪律对很多职业作了不允许国家机关公务员兼职的禁止性规定,其中不少规定甚至明确和具体到某些岗位;但有些党员公务员、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却将党的纪律置若罔闻,只要有“利”可图、有“职”可兼,便照“兼”不误,而且宁可荒芜本职工作也要在“兼职”上狠下一番功夫、甚至将所兼职务“私有化”而走那带那,这种情况在仲裁界尤为严重!这不仅是严肃的政治纪律问题,也是严肃的职业道德问题;因此,党性原则必须成为党员仲裁人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三、仲裁人职业道德的魅力

  1、定义。所谓职业道德的“魅力”,是指职业人、特别是在本职业中处于组织和领导地位的负责人,在从业中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未加修饰的职业道德,所产生的带动乃至引领本职业持续发展的凝聚力、吸引力、向心力和综合性“软实力”。

  2、作用。通俗地讲,可以说仲裁人职业道德的魅力,就是仲裁人职业道德的功能或者作用;但其体现的更多的、比较集中的,是其吸引力和凝聚力,由此说它是仲裁人职业道德的功能或作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似乎更为确切。自《仲裁法》公布施行之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以来,各仲裁机构都是在同一部法律规定的同样的法律框架之下组建的,但组建起来以后,为什么北仲等仲裁机构很快走在了前列?肯定的答案是,在一些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性因素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就是仲裁人的职业道德魅力发挥了很大作用。关于仲裁人职业道德魅力的具体体现,人们能够看得见和感受到的,大致上有四个方面:

  一是,被社会公众公认的仲裁机构的良好形象,自然会吸引更多潜在的仲裁当事人的青睐;

  二是,被他人广为传播的仲裁员的良好口碑,自然会赢得更多潜在的仲裁当事人的信任;

  三是,被仲裁员和当事人认可的仲裁秘书等工作人员的默默奉献精神,自然会为所在仲裁机构的形象增光添彩; 四是,被业界称道的仲裁机构负责人的人格品德,自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人,也自然会持续不断地吸引并凝聚更多非常优秀的仲裁员和仲裁专业工作人员,聚集到一起共同为仲裁事业尽心尽力。

  3、体现。仲裁人职业道德的魅力,主要通过仲裁机构与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仲裁人与仲裁当事人及其他有关方面,仲裁人相互之间,尤其是仲裁负责人与各有关方面,这样至少四类八种关系间的仲裁案件办理、仲裁活动交往、因仲裁或者有可能因仲裁而发生的相关事务处理等活动而得以体现。这种魅力,需要在相对漫长的时间内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显现出来;而仲裁人、尤其是仲裁负责人的不良行为和职业道德瑕疵,对本职业、本机构乃至仲裁事业的损害却是顷刻之间。假设一名仲裁员如果出现了不良行为或者职业道德瑕疵,一般也就是仲裁机构将其解聘或者当事人对其不选择而已,对本职业、本机构造成的损害可能不会太大或者既是有损害也是短暂的;而仲裁负责人如果因其不良行为和职业道德瑕疵而对本职业、本机构造成损害,却是巨大的和相对长期的。某地一兼职掌控仲裁机构的政府法制办主任,在一些仲裁案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多重角色,致使案件办理质量低下,结果不但引起当事人的极大不满和其他人的关注,因之而给这家仲裁机构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挥之难去,原已约定选择当地仲裁的一些合同当事人立马改变仲裁意向,社会各界对这家仲裁机构的信誉和形象也产生了很大疑问。由此可见,职业道德魅力虽然能给仲裁事业产生很大作用、带来很大好处,但却是失去容易得来难;因此,需要仲裁人共同来倍加珍惜。

  四、仲裁人职业道德的自我规范和约束

  1、仲裁机构的规范和约束。仲裁事业虽然要求仲裁人应当德才兼备、遵守职业道德,但除了那些非常优秀的仲裁人之外,一般仲裁人同其他职业人一样,思想境界千区万别、根本不可能一致,在职业道德上自觉地“自我”规范和约束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作为仲裁人的“娘家”,仲裁机构就应该对仲裁人个人的职业道德负起引导、规范、约束、监督和考核等责任。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李高来律师在回答虽然是他自己提出的、但仲裁界人人都想知道的“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青睐北京仲裁委员会”这个问题时,给出了六条基本答案,其中三条涉及仲裁人的职业道德建设,这说明北仲在坚持力尽这些责任,并为履行和实现这些责任配置了明确具体的约束性规章制度;如北仲在我国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中,最先建立了仲裁员信息查询系统、实行了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最先制定并严格实行了仲裁委主任和工作人员不担任该会仲裁员及该会仲裁员不担任该会任何仲裁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等制度。作为我国仲裁界的“老大哥”和仲裁机构的“前辈”,贸仲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中,通过不断完善仲裁人守则等多种措施,在仲裁人职业道德的规范和约束方面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另外还有一些仲裁机构,在这方面也做的相当不错。 [page]

  2、仲裁人个人的规范和约束。仲裁是专家办案,仲裁机构的仲裁秘书等工作人员是为办案的仲裁专家服务;因此,仲裁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是必须具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和约束的职业。仲裁机构虽然对仲裁人的职业道德负有引导、规范、约束、监督和考核等责任,但这毕竟只是仲裁机构对自己管理的仲裁人的仲裁行为或者与仲裁有关联的行为的一种内部规范和约束,其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取决于仲裁人个人的自觉与否;而且,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能够自觉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或者说具有较强的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的能力,其本身就是社会公众要求仲裁人应当具备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职业道德。因此,所谓“仲裁人职业道德的自我规范和约束”,主要是仲裁人个人的“自我规范和约束”。

  3、对“特殊”仲裁人的规范和约束。笔者所称的“特殊”的仲裁人,是指负责“联系、协调”仲裁工作、直接“主管”仲裁工作、在仲裁机构兼职“主持”仲裁工作的这些实际上已经成为仲裁人并能“左右”仲裁的党政官员。这些官员虽然实际上已经成为仲裁人,并且“管理”着仲裁的具体事务、“左右”着仲裁的如何发展,但却不受仲裁人职业道德的任何规范和约束;这是我国仲裁人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因而必须尽快解决。为此,建议未来的仲裁协会制定一个比较明确、相对具体、全国统一的仲裁管理职业道德专门标准,以此规范和约束这些官员的仲裁职业道德行为。

  4、必须守住道德底线。人可以不高尚,但决不能无耻;职业道德并不要求职业人必须为他人无私奉献,但决不允许职业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假借职业之便损害他人权益、更不允许伤害职业环境和这种环境赖以生存的社会!这就是道德底线。而仲裁人自我规范和约束的关键,是必须守住道德底线;否则,就谈不上生存、更谈不上发展。“职业道德”是依靠职业人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来调整职业行为的规范,“自治”是道德规范对人的本能的制约功能得以发挥的关键,“自省”是古今中外任何有建树的人都不可或缺的优秀品质;圣人孔夫子的得意门生曾参尚且要“吾日三省吾身”,亚里士多德的“师爷”苏格拉底也为“自知其无知”而一生都在做“认识你自己”这件事,况乎我等凡人!因此,职业道德的自我规范和约束,应该是仲裁人时刻牢记的“道德中的道德”和“纪律中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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