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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的几项重要工作

2019-07-16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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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认真贯彻执行仲裁法,努力推进仲裁工作科学发展。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性质和实际,围绕机构职能谋篇布局,制定仲裁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从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主

  一、认真贯彻执行仲裁法,努力推进仲裁工作科学发展。

  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性质和实际,围绕机构职能谋篇布局,制定仲裁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从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等内容,对仲裁机构科学发展进行部署,完善仲裁工作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全面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仲裁公正高效,更好地为和谐裁处纠纷服务。同时,每年也要制定年度发展计划,扎实推进,努力实现仲裁工作科学发展。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会议精神,突出重点,积极关注时局。仲裁机构每年都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会议精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特别是经济形势部署工作。高度重视政策的指导作用,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握经济发展形势,保障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仲裁保障。当前,要紧紧围绕党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为大局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近几年来,受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影响,仲裁机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显增多,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更加繁重艰巨。特别是在当前,仲裁机构要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形势的发展变化,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仲裁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市场的冲击,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要着眼大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未雨绸缪,提出应对策略,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好的仲裁服务。

  在具体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强化制度措施,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二)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法保增长。仲裁机构要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正确把握和处理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矛盾纠纷,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力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一,研究制定依法保障企业发展、规范经济秩序、维护金融债权等方面的工作措施,保障金融债权,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积极宣传仲裁制度,开展仲裁进企业、农村、进社区和征询意见活动。

  经常性地赴有关企业走访调研,针对金融危机引发的涉法问题,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听取企业对仲裁机构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工作重点,并逐项提出应对措施。

  经常性地组织仲裁员进重点企业进行调研,就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关注的重要地区的仲裁机构,还要围绕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完善仲裁保障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此外,要积极关注时局,比如,2010年我国将举办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为确保这两项活动能够顺利举行,上海、广州等相关仲裁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将对活动可能涉及的有关法律适用难题开展前瞻性研究,制定应对措施,为两项活动顺利举行提供良好法律服务和仲裁保障。

  (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保民生。仲裁处理的民商事纠纷,均涉及民生问题。仲裁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完善仲裁为民工作机制,依法妥善仲裁各类涉及民生案件,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一,为更好地落实国家保民生的有关政策要求,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仲裁工作,应当积极受理、妥善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家电、汽车下乡等拉动内需政策落实中发生的纠纷。

  第二,为妥善应对近几年房地产市场持续动荡带来的问题,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仲裁机构要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及时妥善仲裁房地产纠纷案件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等纠纷。

  (四)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践行仲裁为民,依法保稳定。稳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前提和重要保证。仲裁作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做好了仲裁工作,就为保持社会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一,对社会热点问题,比如建筑房地产市场的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交通事故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仲裁机构要重点进行关注和尝试。近年来,一些仲裁机构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群众接受程度高,社会效益明显,均与贴近经济社会热点、开拓新领域有很大关系。

  第二,注重加强对新类型案件(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明星代言广告等)、疑难复杂案件、社会敏感案件(比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和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的监督指导,慎重指定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对一些重大案件充实办案力量,也可探索“集体决策”,就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反复研究权衡,确保案件依法、有序进行,积极回应社会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关切,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深入开展以“仲裁为民”为主题的实践活动。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机构管理创新、公正廉洁仲裁三项重点工作,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方式和基本要求,提出活动方案。

  制定仲裁为民服务基本规范,弘扬仲裁文明,并公开倡行。认真负责落实好便民利民措施,真正做到仲裁为民、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树立良好形象。

  围绕更新理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着力加强对仲裁工作指导思想的学习教育以及专项培训、反腐倡廉、民意沟通、涉案信访等具体工作。

  把主题实践活动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形成仲裁为民的良好氛围。

  二、深化仲裁制度改革,探索仲裁化解争议新机制。

  仲裁工作需要因着国情、现阶段特定社会条件,随着实践不断探索创新,以顺应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仲裁工作与时俱进。

  通过机制创新,促进人民群众、市场主体互相理解、彼此沟通,妥善化解争议。 [page]

  通过充分整合相关资源,积极动员各方参与,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使纠纷得到更好地解决。

  (一)在健全完善仲裁管理机制上取得新进展。建立健全仲裁绩效考评工作,加强对仲裁员的考核评价;建立健全科学的调解工作、案结事了考评机制以及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加强对案件仲裁工作的动态分析和评查工作,建立健全收结案动态督促机制。

  (二)积极探索仲裁权集中行使机制。仲裁权由仲裁员行使,仲裁机构为仲裁活动服务,这是一般原则。但是,正如人民法院在保证审判人员独立审判的前提下监督一样,尽管仲裁制度更强调尊重仲裁员独立仲裁,但毫无疑问的是,仲裁最后以机构的名义作出,而且仲裁法规定了仲裁机构要有相当比例的经济贸易、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仲裁机构的监督是责无旁贷的。特别是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仲裁机构应当充分担负起机构职责,探索“集体仲裁”,按照良性互动的原则加强对仲裁庭的监督指导,这相当必要。

  此外,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可建立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有关方面专家参与疑难案件裁处的重要作用。注意把握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讲究方式方法,确保案件的实体裁量公平公正,仲裁活动妥顺进行。

  (三)探索“调解优先、调裁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仲裁裁决的完全履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为关键。民商事案件判决执行难长期困扰人民法院,这个问题仲裁机构能否避开或很好地解决,对仲裁工作发展十分重要。强调调解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实现案结事了,使执行难的问题得以解决。仲裁机构要高度重视、着力加强调解工作,构建符合国情的调裁结合工作机制。

  第一,完善仲裁调解制度,尝试实行开门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参与调解、仲裁调解等全方位调解方式。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调解机构。

  第二,在资源配置上,优先考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有效整合有利于调解的资源。在人员配备方面向调解倾斜,选调善做调解工作的人士参与案件处理,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尽可能使调解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

  第三,在案件的处理上,强化研究调解方案。通过案前调解、开庭调解等方式方法,切实提高调解效果。

  第四,在工作机制上,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成效考评机制,健全调解激励机制,引导、支持仲裁员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水平。

  同时,加强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仲裁机构要以加强调解工作为突破口,以完善调解制度、规范调解活动为保障,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第一,研究制定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指导性意见。汇集调解工作典型经验,指导仲裁员和调解员推进调解工作。

  第二,完善调解和裁决履行工作考核体系,有效促进调解工作制度构建。

  第三,强化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努力构建综合调解的工作格局。仲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零距离”接触仲裁调解工作,典型案例示范效应,通过见证调解扩大仲裁工作的社会影响。

  第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为仲裁机构总结交流调解工作经验提供积极服务,适时组织召开仲裁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探索调解机制、完善调解制度、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能力。

  仲裁机构也可专门抽调力量到其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学习调解经验,进一步推动仲裁调解工作的发展。

  (四)推动涉案信访机制建设,方便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仲裁机构如同人民法院一样,都着眼于纠纷的根本解决。随着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多,当事人到仲裁机构反映问题或信访的情况也会逐渐增多。信访者除反映仲裁员及其仲裁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外,也包括对案件实体处理上的问题。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当事人经过仲裁未达到预期的结果,特别是其在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到仲裁机构讨说法希望得到补救是很正常的现象。信访工作做得好,就很容易息诉服裁。仲裁机构要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改进和完善仲裁延伸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涉案信访工作,认真负责解决好仲裁信访问题,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一,把当事人来信来访作为联系群众方式,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增进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了解和理解,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树立良好的仲裁形象。

  第二,当前,仲裁案件数量不大,对于当事人来访的接待任务并不重,仲裁机构应逐步确立当事人来访信访接待、查询咨询、裁后答疑等基本制度。实行信访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文明接待制、岗位责任制,明确接访要求、行为规范,把信访接待与服务有机结合,实行归口处理,仲裁人员参与,分层接待,落实责任,讲求实效。

  第三,健全完善仲裁信访工作机制。落实领导责任、仲裁员、办案人员责任和妥善处置原则。根据信访案件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从接谈处访及裁后释疑全过程负责处理的工作模式,将具有仲裁或实质性涉案来访内容的分离处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处理质量。对于重点案件、群体性事件仲裁负责人要亲自接访,找准症结,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同时,加强教育疏导,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难释惑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将接谈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向信访人和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和沟通,努力避免涉及仲裁案件的信访流向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

  第四,通过信访工作规范仲裁行为,改进仲裁作风,提高仲裁质量,促进仲裁公正,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案信访问题。

  (五)夯实工作基础,优化自主创新仲裁环境。仲裁虽无地域和级别管辖,但遍布各重要城市的仲裁机构最根本和最现实的是处理好本地区的民商事纠纷,必须和本地区有关部门实行良性互动,优化仲裁发展环境。

  第一,公开发布仲裁工作年度报告,针对仲裁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包括自身发展问题最主要的是社会问题,根据本地区实际,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工作,取得支持,提高工作成效。努力争取有关部门或各方面的支持,着力解决仲裁行政运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实行科技强委,着力推动仲裁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充分利用网络开展工作,发挥信息技术在行政管理、案件处理、当事人来信来访等工作中的应用,实现对各项工作的全面、动态和实时监控,确保办事质量和效率。 [page]

  三、进一步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一)建立仲裁机构负责人定期培训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本省内仲裁机构负责人之间经常性业务交流,每年要组织开展对所在省仲裁机构负责人的培训,以提高仲裁机构负责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建立仲裁员公开遴选、行业推选、逐级选拔制度,确保仲裁员的素质。

  第一,加强仲裁员培训,创新培训方式,着力提高仲裁员处理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省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仲裁讲师团分赴仲裁机构巡回授课。

  第二,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扩大培训范围,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效果,培训内容应由仲裁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培训转变,以有效地提高仲裁员做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开展仲裁员之间业务交流等方式,发挥资深、优秀仲裁员的传帮带作用。

  (三)加强人才规划。仲裁机构应制定人才队伍战略规划,组织开展仲裁业务专家评审工作,建立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用人机制,激励仲裁工作人员干事创业。

  (四)加强仲裁作风建设。仲裁权来自当事人的信任和授权,无论是作为仲裁机构负责人、仲裁员还是仲裁工作人员,在履行仲裁职责时均必须尊重和珍惜公众对仲裁机构、仲裁制度的信赖,努力增进和保持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

  仲裁权由法授,仲裁权由人予,仲裁员为人服务,但是仲裁能否成功,最根本的还是依靠当事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应进一步增强仲裁为民服务观念。

  第一,深入开展行风委纪整顿活动,完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特别是仲裁员的操守和行为规范,转变机构作风。开展行风检查,及时纠正仲裁员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等现象。

  第二,每年以机构成立周年为契机,在认真总结仲裁机构工作经验、做好仲裁宣传工作的同时,举办仲裁为民先进事迹报告会,评选年度十佳仲裁员,表彰一批仲裁机构优秀工作人员,激励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改进作风、做好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也应评选一批先进集体、先进典型。

  (五)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公正廉洁仲裁。仲裁机构要以开展“仲裁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第一,加强仲裁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深刻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影响,深刻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仲裁核心价值观。

  加强廉政教育,开展仲裁廉洁大讨论活动,提高仲裁队伍的廉洁意识,引导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仲裁机构负责人率先垂范,严格自律,同时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坚持不懈地抓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仲裁机构可参考最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规定,针对仲裁工作中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制定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同步推进。研究制定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处分办法,从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等方面,对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第三,完善仲裁举报查处机制,以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重点,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纯洁仲裁队伍。

  四、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维护仲裁公正。

  (一)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接受监督,是仲裁机构深化仲裁制度宣传、促进仲裁公正、提高仲裁公信,进一步增强仲裁工作透明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仲裁机构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选择。监督与仲裁独立、不公开原则并不矛盾,而是为更好地做好仲裁工作。

  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也应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因为人大行使包括仲裁法在内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人民政协对政府有参政议政权,对由政府组建的仲裁机构的运行状况也有权监督。当然,人大、政协的监督也不针对具体仲裁个案,而是针对机构。一定意义上讲,监督多则社会影响大,因此,仲裁机构应当争取让有关方面的监督权充分行使起来。

  (二)努力拓宽接受监督渠道,确保仲裁机构工作健康发展。

  第一,落实监督责任、增强监督实效、完善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可以成立监督工作机构。

  第二,高度重视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以及工商联、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把接受监督作为实现仲裁公正的有力保障。

  建立监督联络机制,专门负责与人大、政协机关、工商联组织的工作联络,广泛听取、协调办理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对仲裁机构工作的建议、意见。至少每一年度把贯彻落实仲裁法的情况向本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专项报告工作,并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对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

  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邀请其视察仲裁机构工作,积极支持、配合他们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寻求帮助和支持。

  建立仲裁联系当事人制度,真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三,定期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工商联组织主要负责人、新闻媒体和企业界的代表座谈会,建立协调沟通机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进一步拓宽监督领域、影响领域。

  第四,积极收集和听取社会舆论向仲裁机构提出的希望和建议,精心梳理、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不断改进仲裁工作,并把好的意见和建议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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