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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五项能力

2019-07-16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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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塑造一个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的仲裁机构就必须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敬业且具有法治理想的首席仲裁员队伍。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仲裁

  塑造一个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的仲裁机构就必须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敬业且具有法治理想的首席仲裁员队伍。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仲裁程序的进行,案件审理质量以及仲裁机构的社会影响。

  一个优秀的首席仲裁员不仅能够保证仲裁庭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而且能够促进双方当事人商贸合作,从而体现和谐仲裁的社会价值追求。笔者从事仲裁活动多年,其间也有幸多次担任首席仲裁员审理案件,现就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能力,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见和感悟。

  一、慎重接受选定或指定案件的能力

  仲裁庭的首要工作职责就是要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和裁决案件。而民商事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由众多,首席仲裁员的法律技能、专业素养、经验和精力决定了其对案件的审理能力。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慎重地对待案件的选定或指定,确保自己能够胜任。首席仲裁员可从以下方面判断自己的胜任能力:(1)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是否熟悉;(2)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商业惯例是否清楚;(3)能否保证案件审理时间;(4)身体状态是否良好;(5)有无影响案件独立、公正审理的其他因素等。首席仲裁员对于自己难以胜任的案件选定或指定,应向仲裁机构说明原因,委婉拒绝,以维护仲裁机构和自己的信誉。当前,我国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因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选择不当,而造成案件审理困难的现象较为普遍。首席仲裁员应谨慎、理智地对待选定或指定,不可有请必应,意气用事。笔者认为接受首席仲裁员的委托是一种积极的进取,而确因主客观原因推辞委托则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仲裁庭组建后,首席仲裁员就是仲裁庭的核心,其职责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依《仲裁规则》正常进行;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首席仲裁员应具有良好组织、协调能力,主要体现在:(1)制定案件审理计划,遵守仲裁机构的审理时限。(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明确仲裁员的工作范围。首席仲裁员应具有领导能力,发扬仲裁庭团队精神,充分调动其他仲裁员的工作激情,切忌一言堂,独揽案件审理。(3)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案件合议质量。仲裁庭合议案件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对首席仲裁员组织、协调能力的检验。优秀的首席仲裁员会充分尊重、认真倾听其他仲裁员的意见,紧紧围绕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求同存异,有效地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合议过程中,仲裁员对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首席仲裁员针对不同观点,特别是自己的观点为少数意见时,应心胸开阔,情绪稳定,冷静分析原因,随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尽可能促使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不宜简单地按多数意见或自己意见作出裁决,以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对于不同意见,首席仲裁员可先行搁置,暂停合议,待仲裁员情绪稳定和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反复研究后,再行合议。对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案件,首席仲裁员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专家咨询。(4)把握原则,坚持正义。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崇尚正义,公道正派的仲裁员文化尚需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笔者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审理活动中,发现部分仲裁员混淆了仲裁员与诉讼代理人的角色,错误认为,仲裁员既然为当事人选定,就应代表当事人利益,常常出现在合议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尴尬局面。对此,首席仲裁员应坚持原则,促使其他仲裁员角色回归。对于劝说无效,已严重损害仲裁秩序的情况,则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其次,对于其他仲裁员难以统一的裁决意见,首席仲裁应主持正义,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按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再次,当其他仲裁员意见一致,且裁决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时,首席仲裁员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不应妥协,应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仲裁机构报告,并有权在《裁决书》上拒绝签名。

  三、严谨高效的办案能力

  案件审理是首席仲裁员的中心工作,也是展现其工作技能的主要途径。由于仲裁案件具有灵活性和尊重当事人意志的显著特征,故对首席仲裁员开展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其提供了更广的舞台。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应把握以下问题:(1)严格遵守《仲裁法》、《仲裁规则》所规定的审理程序。案件审理程序对仲裁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程序的不合法会造成案件被人民法院撤消或被裁定重新仲裁的严重后果,致使仲裁活动前功尽弃。首席仲裁员对程序问题应高度重视,在开庭前应制定详细的开庭提纲,保证庭审程序合规合法。(2)严格审查和使用证据。首席仲裁员应高度重视当事人举证、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工作,并谨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对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意义。但笔者在仲裁活动中发现证据的审理和使用仍是当前仲裁案件审理的薄弱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当事人举证、证据交换、质证不规范;举证时限规定不明确;证据审核认定法律依据不充分,随意性大;案件裁决使用证据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3)认真对待当事人鉴定申请。首席仲裁员应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审查,并严格按照《仲裁规则》办理。在审查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又要对案件审理影响不大或可以在庭审中查清的鉴定请求进行劝阻,以减少案件审理的时间,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4)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和关键细节。首席仲裁员既应牢牢抓住案件争议的关键问题,又要在案件所涉及款项数据等具体细节上下功夫,避免由于细节不清给裁决带来困难。(5)提高调解、和解结案率。通过调解、和解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从而增强合作,符合仲裁法所倡导的和谐精神。案件调解、和解要求首席仲裁员具有较高的说服能力,需针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及在处理结果选择上的利害得失,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调解、和解。当然,调解、和解工作不能走样,不能为调解而调解,或为避免案件审理的复杂问题,而形成“久调不裁”或“强制调解”。首席仲裁员对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应面对现实迅速裁决结案。(6)谨慎对待突发事件。随着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复杂性逐渐增多,庭审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对首席仲裁员的庭审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在仲裁实践中,以下突发事件需引起重视:①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相互进行人身攻击,特别在共同仲裁案件中较为突出;②当事人当庭突然提出要某仲裁员回避请求;③当庭要仲裁庭就某个问题作出决定;④第三人要求参加开庭;⑤当事人当庭提交大量证据材料等。对此,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保持冷静,熟练运用《仲裁规则》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沉着应对,妥善化解危机,切不可乱了方寸,被当事人牵着走,或简单把矛盾上交仲裁机构。[page]

  四、善于沟通的能力

  沟通交流是一个首席仲裁员的必备能力,对完成仲裁案件审理、裁决工作意义重大。善于沟通的首席仲裁员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共识,可以对推进案件审理进程起到举重若轻的作用。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的沟通工作体现在以下方面:(1)仲裁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首席仲裁员应充分信任、尊重其他仲裁员,对疑难、焦点问题与仲裁庭共同研究,发挥仲裁庭的集体智慧。首席仲裁员要得到仲裁庭的信任,除了案件审理能力和法律功底外,更重要的是首席仲裁员应有较强的人格魅力。(2)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首席仲裁员应公平、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严格依照《仲裁规则》审理案件,不代表、不偏袒、不歧视、不压制任何一方当事人,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首席仲裁员应注重审理细节,把握仲裁员询问的语气、语言,避免引起当事人的猜忌和不满,甚至造成与仲裁庭的对抗。首席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应体现人文关怀,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3)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仲裁机构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会对仲裁庭工作提出要求,首席仲裁员应积极理解、配合。其次,目前我国仲裁机构为保证案件质量,大都对裁决文书进行把关、监督,首席仲裁员对仲裁机构的《仲裁书》修改建议应认真研究,虚心接受,对合理的建议积极采纳。笔者通过仲裁实践认为,仲裁机构对裁决文书的修改建议大都客观、中肯。但目前也有部分仲裁员片面认为自己具有学术权威性,且裁决文书是认真作出的,拒绝仲裁机构的任何修改建议,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因为一个客观、公正的首席仲裁员也会受到自身法律知识、思维定式以及疏忽等问题的影响,接受仲裁机构的建议有益无弊。事实证明,一份优秀的裁决文书往往是经过反复思考、修改、完善后产生的。

  五、严格的道德自律能力

  首席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严格遵照《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塑造良好社会形象。但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社会法治环境不完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仲裁员道德自律不够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从而影响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社会公信力。目前,仲裁员的自律问题已引起国家、社会的高度关注,各仲裁机构也正在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和操守的长效机制建设。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崇尚正义,清正廉洁。首席仲裁员不仅应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理案件,更应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严格规范自己的职业操守。在仲裁活动中,始终牢记自己的职业使命,始终保持自己的良心,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首席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守则》,忠于法律,依法办事。(2)公道正派,保持中立。中立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正仲裁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仲裁员的中立性,便没有仲裁的公正性。恪守“完全中立原则”是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更是对首席仲裁员的严格要求,具体应做到: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保持等距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注意自己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言谈举止,做到态度公正、语言公正。(3)诚实信用,自觉回避。由于可能存在影响公正仲裁的因素,为维护仲裁庭的形象和权威,首席仲裁员应及时主动地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怀疑的事实和情况,主动申请回避,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做到诚实信用。(4)勤勉敬业,谨慎高效。首席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核心,更应勤勉敬业,体现出高度的职业素养,同时仲裁是专家断案,故更应体现出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目前,部分仲裁机构案件审理延期和裁决书质量不高的问题较为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首席仲裁员责任心不强所致,把仲裁案件当作附属工作,漠视当事人的利益和仲裁机构的信誉。

  另外,仲裁机构也应为保护首席仲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作出努力。目前,部分当事人、代理人为接近首席仲裁员也在变化公关方式,如采取托朋友关系到首席仲裁员工作场所见面和约请吃饭,致使首席仲裁员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违反仲裁纪律。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不同于法官,绝大多数为非仲裁机构人员,在社会上从事各种工作,故与案件当事人接触的可能性较大,对此,首席仲裁员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其次应尽可能回避或拒绝讨论案件,拒绝接受礼金,确实无法推托应及时上交仲裁机构。对此,笔者也呼吁仲裁机构制定措施切实保护首席仲裁员,帮助其识别或走出雷区。

  锻造一支具有法治理想、高素质和技能且具有社会公信力的首席仲裁员队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机构的培育和社会法治生态不断改良。但笔者深信,一个优秀首席仲裁员的群体必将形成,因为实现法治理想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也是数代法律人的毕生追求。

中国工商银行武昌支行行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塑造一个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的仲裁机构就必须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敬业且具有法治理想的首席仲裁员队伍。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仲裁程序的进行,案件审理质量以及仲裁机构的社会影响。

  一个优秀的首席仲裁员不仅能够保证仲裁庭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而且能够促进双方当事人商贸合作,从而体现和谐仲裁的社会价值追求。笔者从事仲裁活动多年,其间也有幸多次担任首席仲裁员审理案件,现就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能力,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见和感悟。

  一、慎重接受选定或指定案件的能力

  仲裁庭的首要工作职责就是要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和裁决案件。而民商事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由众多,首席仲裁员的法律技能、专业素养、经验和精力决定了其对案件的审理能力。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慎重地对待案件的选定或指定,确保自己能够胜任。首席仲裁员可从以下方面判断自己的胜任能力:(1)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是否熟悉;(2)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商业惯例是否清楚;(3)能否保证案件审理时间;(4)身体状态是否良好;(5)有无影响案件独立、公正审理的其他因素等。首席仲裁员对于自己难以胜任的案件选定或指定,应向仲裁机构说明原因,委婉拒绝,以维护仲裁机构和自己的信誉。当前,我国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因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选择不当,而造成案件审理困难的现象较为普遍。首席仲裁员应谨慎、理智地对待选定或指定,不可有请必应,意气用事。笔者认为接受首席仲裁员的委托是一种积极的进取,而确因主客观原因推辞委托则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page]

  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仲裁庭组建后,首席仲裁员就是仲裁庭的核心,其职责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依《仲裁规则》正常进行;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首席仲裁员应具有良好组织、协调能力,主要体现在:(1)制定案件审理计划,遵守仲裁机构的审理时限。(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明确仲裁员的工作范围。首席仲裁员应具有领导能力,发扬仲裁庭团队精神,充分调动其他仲裁员的工作激情,切忌一言堂,独揽案件审理。(3)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案件合议质量。仲裁庭合议案件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对首席仲裁员组织、协调能力的检验。优秀的首席仲裁员会充分尊重、认真倾听其他仲裁员的意见,紧紧围绕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求同存异,有效地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合议过程中,仲裁员对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首席仲裁员针对不同观点,特别是自己的观点为少数意见时,应心胸开阔,情绪稳定,冷静分析原因,随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尽可能促使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不宜简单地按多数意见或自己意见作出裁决,以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对于不同意见,首席仲裁员可先行搁置,暂停合议,待仲裁员情绪稳定和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反复研究后,再行合议。对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案件,首席仲裁员可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专家咨询。(4)把握原则,坚持正义。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崇尚正义,公道正派的仲裁员文化尚需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笔者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审理活动中,发现部分仲裁员混淆了仲裁员与诉讼代理人的角色,错误认为,仲裁员既然为当事人选定,就应代表当事人利益,常常出现在合议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尴尬局面。对此,首席仲裁员应坚持原则,促使其他仲裁员角色回归。对于劝说无效,已严重损害仲裁秩序的情况,则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其次,对于其他仲裁员难以统一的裁决意见,首席仲裁应主持正义,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按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再次,当其他仲裁员意见一致,且裁决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时,首席仲裁员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不应妥协,应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仲裁机构报告,并有权在《裁决书》上拒绝签名。

  三、严谨高效的办案能力

  案件审理是首席仲裁员的中心工作,也是展现其工作技能的主要途径。由于仲裁案件具有灵活性和尊重当事人意志的显著特征,故对首席仲裁员开展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其提供了更广的舞台。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应把握以下问题:(1)严格遵守《仲裁法》、《仲裁规则》所规定的审理程序。案件审理程序对仲裁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程序的不合法会造成案件被人民法院撤消或被裁定重新仲裁的严重后果,致使仲裁活动前功尽弃。首席仲裁员对程序问题应高度重视,在开庭前应制定详细的开庭提纲,保证庭审程序合规合法。(2)严格审查和使用证据。首席仲裁员应高度重视当事人举证、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工作,并谨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对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意义。但笔者在仲裁活动中发现证据的审理和使用仍是当前仲裁案件审理的薄弱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当事人举证、证据交换、质证不规范;举证时限规定不明确;证据审核认定法律依据不充分,随意性大;案件裁决使用证据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3)认真对待当事人鉴定申请。首席仲裁员应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审查,并严格按照《仲裁规则》办理。在审查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又要对案件审理影响不大或可以在庭审中查清的鉴定请求进行劝阻,以减少案件审理的时间,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4)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和关键细节。首席仲裁员既应牢牢抓住案件争议的关键问题,又要在案件所涉及款项数据等具体细节上下功夫,避免由于细节不清给裁决带来困难。(5)提高调解、和解结案率。通过调解、和解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从而增强合作,符合仲裁法所倡导的和谐精神。案件调解、和解要求首席仲裁员具有较高的说服能力,需针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及在处理结果选择上的利害得失,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调解、和解。当然,调解、和解工作不能走样,不能为调解而调解,或为避免案件审理的复杂问题,而形成“久调不裁”或“强制调解”。首席仲裁员对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应面对现实迅速裁决结案。(6)谨慎对待突发事件。随着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复杂性逐渐增多,庭审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对首席仲裁员的庭审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在仲裁实践中,以下突发事件需引起重视:①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相互进行人身攻击,特别在共同仲裁案件中较为突出;②当事人当庭突然提出要某仲裁员回避请求;③当庭要仲裁庭就某个问题作出决定;④第三人要求参加开庭;⑤当事人当庭提交大量证据材料等。对此,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应保持冷静,熟练运用《仲裁规则》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沉着应对,妥善化解危机,切不可乱了方寸,被当事人牵着走,或简单把矛盾上交仲裁机构。

  四、善于沟通的能力

  沟通交流是一个首席仲裁员的必备能力,对完成仲裁案件审理、裁决工作意义重大。善于沟通的首席仲裁员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共识,可以对推进案件审理进程起到举重若轻的作用。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的沟通工作体现在以下方面:(1)仲裁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首席仲裁员应充分信任、尊重其他仲裁员,对疑难、焦点问题与仲裁庭共同研究,发挥仲裁庭的集体智慧。首席仲裁员要得到仲裁庭的信任,除了案件审理能力和法律功底外,更重要的是首席仲裁员应有较强的人格魅力。(2)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首席仲裁员应公平、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严格依照《仲裁规则》审理案件,不代表、不偏袒、不歧视、不压制任何一方当事人,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首席仲裁员应注重审理细节,把握仲裁员询问的语气、语言,避免引起当事人的猜忌和不满,甚至造成与仲裁庭的对抗。首席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应体现人文关怀,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3)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仲裁机构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会对仲裁庭工作提出要求,首席仲裁员应积极理解、配合。其次,目前我国仲裁机构为保证案件质量,大都对裁决文书进行把关、监督,首席仲裁员对仲裁机构的《仲裁书》修改建议应认真研究,虚心接受,对合理的建议积极采纳。笔者通过仲裁实践认为,仲裁机构对裁决文书的修改建议大都客观、中肯。但目前也有部分仲裁员片面认为自己具有学术权威性,且裁决文书是认真作出的,拒绝仲裁机构的任何修改建议,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因为一个客观、公正的首席仲裁员也会受到自身法律知识、思维定式以及疏忽等问题的影响,接受仲裁机构的建议有益无弊。事实证明,一份优秀的裁决文书往往是经过反复思考、修改、完善后产生的。[page]

  五、严格的道德自律能力

  首席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严格遵照《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塑造良好社会形象。但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社会法治环境不完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仲裁员道德自律不够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从而影响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社会公信力。目前,仲裁员的自律问题已引起国家、社会的高度关注,各仲裁机构也正在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和操守的长效机制建设。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崇尚正义,清正廉洁。首席仲裁员不仅应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理案件,更应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严格规范自己的职业操守。在仲裁活动中,始终牢记自己的职业使命,始终保持自己的良心,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首席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守则》,忠于法律,依法办事。(2)公道正派,保持中立。中立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正仲裁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仲裁员的中立性,便没有仲裁的公正性。恪守“完全中立原则”是对仲裁员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更是对首席仲裁员的严格要求,具体应做到: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保持等距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注意自己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言谈举止,做到态度公正、语言公正。(3)诚实信用,自觉回避。由于可能存在影响公正仲裁的因素,为维护仲裁庭的形象和权威,首席仲裁员应及时主动地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怀疑的事实和情况,主动申请回避,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做到诚实信用。(4)勤勉敬业,谨慎高效。首席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核心,更应勤勉敬业,体现出高度的职业素养,同时仲裁是专家断案,故更应体现出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目前,部分仲裁机构案件审理延期和裁决书质量不高的问题较为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首席仲裁员责任心不强所致,把仲裁案件当作附属工作,漠视当事人的利益和仲裁机构的信誉。

  另外,仲裁机构也应为保护首席仲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作出努力。目前,部分当事人、代理人为接近首席仲裁员也在变化公关方式,如采取托朋友关系到首席仲裁员工作场所见面和约请吃饭,致使首席仲裁员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违反仲裁纪律。笔者认为,首席仲裁员不同于法官,绝大多数为非仲裁机构人员,在社会上从事各种工作,故与案件当事人接触的可能性较大,对此,首席仲裁员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其次应尽可能回避或拒绝讨论案件,拒绝接受礼金,确实无法推托应及时上交仲裁机构。对此,笔者也呼吁仲裁机构制定措施切实保护首席仲裁员,帮助其识别或走出雷区。

  锻造一支具有法治理想、高素质和技能且具有社会公信力的首席仲裁员队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机构的培育和社会法治生态不断改良。但笔者深信,一个优秀首席仲裁员的群体必将形成,因为实现法治理想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也是数代法律人的毕生追求。

中国工商银行武昌支行行长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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