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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2019-07-16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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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释义】本条是对发生三类动物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释义】本条是对发生三类动物疫病采取控制、防制措施的规定。

  一、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多呈慢性发展过程。三类动物疫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确认。其防制对策一般采用检疫净化方法加以控制。如鸡白痢、猪囊虫病、血吸虫病的防制。

  二、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如鸡白痢病普遍发生于世界各地,对养鸡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本病常形成相当复杂的传播循环。患病鸡、带菌鸡是主要的传染源。由传染源而来的粪便污染饮水、饲料和垫草等,经消化道或呼吸道感染健康鸡,但最常见的是通过带菌鸡蛋而传播,给养鸡业生产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防治本病发生的原则在于杜绝病原的传入,挑选健康种鸡、种蛋,建立健康鸡群;坚持自繁自养,消除、逐步淘汰群内的带菌鸡与慢性病鸡;必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定期疫情监测等净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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