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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2019-07-16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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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十四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释义】本条是对检疫收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释义】本条是对检疫收费的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疫职能,可以收取检疫费用。检疫费用属于国家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检疫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收取检疫费用,不得超出规定加收其他费用或重复收费。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收取检疫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取的检疫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必须全部用于动物防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其结余部分纳人预算外管理,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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