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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2019-07-16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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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才可经营,违者就要依照本条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即违法经营者经营的是根本就没有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也就是私屠滥宰的动物、动物产品,既未经检疫更没有检疫证明。只要是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都要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追究。因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依法行使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所谓责令停止经营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进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发现并经确认其违法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经营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违法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违法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没收。

  3.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所谓补检是指对未经检疫而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对补检的动物、动物产品,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不合格的,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处理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所需费用由货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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