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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七十六条

2019-07-17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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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七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释义】本条是对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实行审计监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释义】 本条是对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实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的规定。

  我国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机关有权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我国海关依法征收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接受国家预算拨款作为自己的业务经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对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定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审计机关有权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所谓审计,是指专门的审计机关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我国实行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是由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在对海关进行审计监督时,有权要求接受审计的海关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审计机关还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执行审计法时,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海关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海关一方面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款,另一方面又是国家预算拨款的行政单位,所以对其要进行两方面的审计监督,一是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还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法有规定,这里又重申审计法的规定,是反映行政机关内部通过不同的手段来强化依法执行职务,正确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强调的是行政权力制衡制度的设置和完备,防止行政权力的膨胀、不受制约和滥用。[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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