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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2019-07-17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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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六十五条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对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一、除了征收进出口关税外,海关在进出口环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一、除了征收进出口关税外,海关在进出口环节代税务部门征收进出口环节增值税、进出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等进口环节代征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不论其是外国制造的,或者是由我国出口又转销国内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代其办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都应当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进口关税加进口环节消费税之和。此计税价格乘以应适用的税率为该货物的应纳税额。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自海关填发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缴款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2)进口环节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在报关进口时应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其纳税义务人。进口环节消费税根据进口商品的性质不同分别采用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二种方式征收。对一些酒类和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办法计税,对其他商品实行从价按其应适用的税率计税征收。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进口应税消费品,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乘以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与进口关税之和。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额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乘以消费税单位税额。进口货物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自海关填发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款缴款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3)船舶吨税。船舶吨税是对进出我国港口的他国国际航行船舶按其吨位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的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籍船舶、我国租用的航行国外及兼营国内沿海贸易的外籍船舶的使用人或者其租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船舶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上述船舶的使用人或其招租的外轮代理公司。船舶吨税是以应税船舶的注册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注册净吨位是指船舶可用于载运客货的有效空间折算的容积吨位。船舶吨税采用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将应税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船舶吨位越大,其税率越高,税额越高。船舶吨税的征收方法分为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由纳税义务人在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纳税义务人选择的纳税期不同,其税额也不相同。此外,船舶吨税税率设有一般吨税和优惠吨税二种,对应税船舶的国籍国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船舶吨税优惠待遇的条约的,适用优惠税率。在确定了应税船舶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为应税船舶的注册净吨位乘以适用的税率。[page]

  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虽然其征税的主要依据不是海关法及有关关税的规定,但因其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因此本条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1)关于征收滞纳金的规定。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2)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征缴税款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3)关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4)关于税款补征、追征、退征的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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