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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2019-07-1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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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五十六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释义】 本条是对法定减免税项目的规定。

  所谓法定减免税项目是指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减免进出口关税的项目。根据本条的规定,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广告品是指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货样是指在进出口活动中,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和货样如果没有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或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发生消耗,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不论价值大小,都可以减免关税。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一般都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为了资助我国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属于商品,经海关审核后应当予以免税,以鼓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资助我国公益事业和其他事业。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对于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或者起卸后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因其价值已减少或者已丧失,经海关审核后,应当予以减免税。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物品,以及每次税额不足50元的进口邮包应当予以免税。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很多,例如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对某些货物、物品应当减征、免征关税的,我国政府应当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货物、物品予以减免税。例如,根据中国和日本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对日本国海运企业经营船舶(包括该企业租用的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及其他有关税收。[page]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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