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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2019-07-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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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四十八条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释义】 本条是对进出境邮袋进行监管的规定。

  一、进出境邮袋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装邮进出境物品的容器,属于邮政专用品。本条所规定的进出境邮袋包括由境外邮往我国境内和由我国境内邮往境外的邮袋,以及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继续邮往境外的转运邮袋和过境邮袋。根据本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装卸、转运和过境的邮袋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二、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邮件路单是邮政企业出具的载有邮运物品名称、邮运路线、邮运方式和本次邮运所通过的海关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单据,是海关对进出境邮袋实施监管的必要资料。因此,本条对邮政企业规定了法定义务: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三、国际邮袋是指由我国境内邮往境外或者由境外邮往我国境内的邮袋。我国邮政法规定,国际邮递物品未经海关查验放行,邮政企业不得寄递。本条对此又作了具体规定,即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以便使海关能够提前了解国际邮袋开拆及封发的时间,及时安排人员到场监管查验。另一方面,本条又对海关的查验作了要求,规定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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