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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2019-07-17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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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规定。

  依照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其中,进口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是指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对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依照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免关税的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由于以上这些货物未办结海关手续,因此,在进境后海关仍要对其进行监管。为此,本条对这些货物的存储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第一,对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作了规定。要求这些企业必须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才能从事对这些货物的仓储业务。并且要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的收存、交付手续。比如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保税仓库,应当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第二,对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作了规定。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实际上脱离了海关的控制,因此,本条规定必须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对违反本条前二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即擅自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擅自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包括仓储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这就是说,除不可抗力外,即使海关监管货物出现损毁或者灭失,仓储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都应当对这部分货物依法缴纳关税及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比如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也应当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件。[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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