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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2019-07-17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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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十六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释义】本条是对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的规定。向海关提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释义】 本条是对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的规定。

  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是办理海关手续的第一个步骤。是否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以及向海关提交的报关单证内容如何,是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人是否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重要界限,报关单证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海关接受申报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人的报关行为即告完成,报关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可以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上反映出来,报关单证是真实的、合法的,则报关行为也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如果报关单证不真实、不合法,则报关行为也不符合法定要求,甚至可能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报关单证及其填写的内容是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委托的报关人责任的凭据,为保证报关单证的证据效力,防止利用修改或撤销舞弊,本条明确规定,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考虑到实际中可能会出现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人的过失,致使报关单证及其内容发生错误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证。应当注意的是,修改或者撤销已经提交海关的报关单证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确有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就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又合乎逻辑、符合实际情况的理由。二是须经海关同意,未经海关同意,即使理由正当,也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证,也就是说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在没有正当理由及未经海关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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