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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2019-07-17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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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十一条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

  第二十一条 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释义】 本条是对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载运和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一、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严格监管是海关的职责,一切进出境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在进出境货物、物品依法办结海关手续并缴清关税前,未经海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二、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是指从事渔业捕捞和境内港口间的客货运输或者海上石油勘探等特种作业的非进出境运输船舶,受国内各隶属业务部门管理,不具备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运送的资格。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私利或者小团体利益,借改革开放之机,利用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擅自载运、换取、买卖、转让未依法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情况非常严重。一些走私分子也利用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分散、流动性大等特点,逃避海关监管,大量夹带、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导致国家关税大量流失,对国内经济建设造成严重冲击。为了捍卫国家利益,严惩走私贩私行为,本条针对当前海关监管的薄弱环节,规定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应当自觉遵守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条规定,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按走私行为论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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