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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十九条

2019-07-17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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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十九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释义】本条是对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九条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释义】 本条是对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是指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旅客运输进入我国关境,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登记注册,或者属于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运输工具。“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是指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旅客运输驶出我国关境,在我国登记注册,我国所有的运输工具。“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是指改变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权属和用途的行为。

  二、按照国际惯例,对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旅客运输的进出境运输工具,除了其所载运的货物、物品或者旅客应当依法办理海关手续、缴纳关税外,各国海关都对其予以免税放行。因为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旅客运输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与作为贸易标的物的运输工具不同。前者入出关境,为完成运输任务,任务完成后又复出或者驶回关境,不发生改变运输工具权属或者用途的进出口问题。后者入出关境为了完成交易,实现标的物的转移,是事实上的进出口。因此,后者入出关境必须办理手续,依法纳税。

  三、鉴于海关对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旅客运输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提供的进出关境免办海关手续、免缴关税的各种便利条件常被不法分子利用,在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的情况下,将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或者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擅自转让或者移作他用,以达到逃避监管、偷逃关税的目的,本条规定: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的,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这项规定,为维护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利益提供了保障,所有从事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旅客运输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遵守。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海关有权查处。对已经擅自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运输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海关检举揭发,经海关查实的,除令其补办海关手续并缴纳关税外,海关还可以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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