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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十八条

2019-07-1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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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十八条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

  第十八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释义】 本条是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对海关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

  一、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海关监管是海关的法定职责,海关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实施监管。海关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依法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该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配合。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该运输工具的舱室、房间、车门,自觉接受海关监管。海关认为有走私嫌疑的,有权要求该运输工具负责人指派人员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服从。运输工具负责人接到海关通知后,拒不到场或者拒不开启运输工具的舱室、房间、车门,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的,海关可以依照职权作出处理,对扰乱海关工作秩序的,海关可以依法予以处罚。有走私嫌疑,又不按照海关要求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的,海关有权自行开拆检查。经海关检查,发现有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走私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对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开拆检查,未发现有走私违法行为的,海关应当就其执行职务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二、为了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有效的监管,方便从事合法贸易的进出境运输工具顺利通关,提高通关效率,海关可以根据实施监管的需要指派工作人员随进出境运输工具执行职务。如指派工作人员在我国境内随进出境船舶执行监管任务,将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当进境旅客列车在停留时间内不能完成全部检查任务时,海关可以指派工作人员随车继续检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为随行的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如旅客列车进境车站站长应当按照规定为海关随行工作人员提供至最近前方停车站往返免费乘车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等。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刁难和妨碍随行的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不得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的行为。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本条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设定的义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海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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