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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十五条

2019-07-1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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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十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五条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释义】 本条是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由交通主管机关规定或者海关指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驶;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不得违反交通主管机关和海关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境内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的期间是:进境运输工具自进入我国关境以后,至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自办结海关手续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后,至驶出我国关境以前。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驶,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运载货物、物品情况不同,对航道、道路等要求不同。如有的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自重和载重量很大,有的则较小;有的运载的是原油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有的运载的是活畜或者其他易腐鲜活食品,有的运载的是大型工程设施,有的运载的是精密仪器设备等。为了方便运输,保证安全,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驶。二是,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的期间内,虽然尚未受到海关事实上的直接监管,但是已经进入我国关境;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的期间内,虽然脱离了海关事实上的直接监管,但是仍处于我国关境之内。在上述期间内,如果不指定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行驶路线并加以监管,将难以保证进出境运输工具运载货物、物品及有关人员的原本确定性,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在运输途中私自装卸、藏匿、夹带走私货物、物品,调换有关人员,逃避海关监管。

  为了维护监管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应当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如进境汽车在到达海关规定的检查地点以前,和出境汽车经海关检验放行到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驶,非经海关许可,中途不准停留、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进境的小型船舶进境后,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的小型船舶自起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航道或者海关指定的航道行驶,非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海关有权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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