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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十二条

2019-07-17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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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十二条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

  第十二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释义】 本条是对海关询问和获得协助作出规定。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尤其是办理案件时需要了解情况,查清事实,搜集证据,在这个过程中,有时需要以询问的方式,找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进行交谈,目的是查明案情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被询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将所知道的真实情况如实提供。对于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所进行的询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若有阻挠则要承担妨碍海关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在这里还要指出,海关法中的询问与查问是有区别的,询问的对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被询问的人并非是参与走私犯罪活动的嫌疑人;而查问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的嫌疑人。被询问的单位和个人所以要配合海关执行职务,因为每个单位和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协助国家机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供所知道的情况。

  海关执行职务,特别是查缉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这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的职责。因为这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是海关、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的共同职责,不允许有暴力抗拒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出现就应共同行动,予以制服。如果从海关这方说,就是在执行职务时受到暴力抗拒时,也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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