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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2019-07-18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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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二十八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二十九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

  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

  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

  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

  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

  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

  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

  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

  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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