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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义务教育法有感》

2019-07-18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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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9月1日开学的第一天,我校请来了区教育督导室主任沈淼老师,对新版《义务教育法》作了介绍和宣传,让我们对新版《义务教育法》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并且感受颇深。我觉得

  9月1日开学的第一天,我校请来了区教育督导室主任——沈淼老师,对新版《义务教育法》作了介绍和宣传,让我们对新版《义务教育法》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并且感受颇深。我觉得《新义务教育法》注重公平性,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同等的待遇,学到同样的知识,老师能同样用现代化的媒体进行教学,能够得到更好的交流。这样,对于学生、老师都具有非凡的意义。学生不会因为地区的差异、贫富悬殊而遭受不公正的对待,对以后更高一层的求学具有一定的帮助,也对我们国家选拔人才奠定了基础。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义务教育所面临的情况本身就发生了变化,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社会各方面对义务教育提出新的要求,比如,大家反映的上学难上学贵等,这些新的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因此,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是新时代的需要。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在新法中,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做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做出新的明确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最重要的是,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做出新的规定。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做出专门的规定。比如说,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page]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法律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现在我们都强调要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当这些有了法律的保障,更让我们这些处在第一线的教师感到肩上责任之重,同时更明确了自己的教学方向。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这是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通过学习本次的义务教育法的体会很深。教师被称为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作为专门从事“ 解疑、解惑、授道”场所的学校老师,作为教师不但要在教学上不断精益求精,而且要注意学生的道德思想教育,作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做出最大的努力。

  作为一名教师,我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对学生加强素质教育,为提高全民素质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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