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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新在哪里

2019-07-18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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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原来的18条增加到8章63条,新《义务教育法》在内容上有很大的拓展。从重视规模发展,让每个适龄少年儿童有机会接受义务教育,到强调使人人享有保证质量的义务教育,新《

  从原来的18条增加到8章63条,新《义务教育法》在内容上有很大的拓展。从重视规模发展,让每个适龄少年儿童有机会接受义务教育,到强调使人人享有保证质量的义务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捧读新《义务教育法》,感到了拂面而来的一股股新意。

  新《义务教育法》新在哪里?历史的目光将这个问题聚焦。我们须从20年来义务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从“三个代表”理论、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从我们党致力于解决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中寻找答案。

  (二)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20年来,通过教育费附加、集资捐资,筹措了数以千亿计的经费,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快速发展。

  20年来,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已经开始转变为人力资源的优势,我们已经从一个人口大国变成一个人力资源大国,并朝着人力资源强国迈进。

  新的形势,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在考验着原有的《义务教育法》。

  随着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出台,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改革,原来的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发展不均衡导致教育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上学难和上学贵成为老百姓的心头之痛;特殊群体受教育权需要切实的保障。这些问题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迫切需要新的解决机制与方法。

  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根据义务教育发展形势的变化和需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义务教育的重大制度、措施,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

  20年的改革,20年的发展,20年的实践,义务教育走过了令人瞩目的壮阔历程,积累了很多值得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需要得到法律的承认。

  在这样的形势和时代背景下,一部新的《义务教育法》诞生了。

  历经数年的修订,新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对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体制、法律责任等有关义务教育体制和制度的诸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建立起一个科学的、具有强烈时代特征的义务教育体系。

  (三)

  以人为本,是新《义务教育法》的全新理念。

  学生,是新《义务教育法》关注的最重要的对象,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平等,是这部新法最重要的内容。

  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取向,新《义务教育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法律原则,而且专门就保障流动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都作了专门规定。[page]

  新《义务教育法》的关切远不止于此。

  从保证上学读书机会的平等,到保证高质量的教育,是新《义务教育法》最重要的进步。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到更为均衡、更为优质的义务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一系列事关新世纪义务教育发展方向与理念的重大法律原则和制度规范。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这样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体现了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对少年儿童极端负责任的态度,也真正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的博大情怀。

  (四)

  免费,是义务教育的本质,是人民群众的意愿,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新《义务教育法》恢复了义务教育最重要的本质。

  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我们欣喜地获悉,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五)

  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根本方向。

  不均衡的义务教育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还在越拉越大。其次是人为因素,一些地方“损不足以补有余”,把有限的教育资源集中起来办重点学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最直接、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择校热”的蔓延。

  新《义务教育法》将均衡教育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把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另外,在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强调了均衡。《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一点也就体现在这里———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道路。[page]

  (六)

  明确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是新《义务教育法》最引人注目的内容。

  新《义务教育法》不仅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上使用了“素质教育”的概念,而且通篇都体现着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对素质教育的实施做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它重申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再次强调了教育工作的本质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还在于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它强调了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理念。如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入学后也要享有相对公平的公共教育资源和待遇。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它更加突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越来越要求学校教育更加注重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态度和习惯,培养和保护学生对未知的好奇心和勇于探索的精神。这是事关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基础和关键,也是着眼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战略考虑。

  它把注重基本教育质量提到新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国义务教育基本完成了普及任务之后,整体上面临着由注重外延发展向更加注重内涵发展,由注重普及向更加注重提高质量的新的阶段的转变。新时期实施素质教育,必须着眼于提高基本教育质量。因为青少年学生素质的养成都是在系统和严格的知识学习中实现的;反过来,学校教育的目的也不只是学习知识,而是应当看重学习过程中基本素质的养成。

  (七)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科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教科书的严肃性在过去一段时间被忽视了。有的地方义务教育教科书装帧日趋豪华;有些中小学校以开阔学生视野、增进学生知识等名义,推荐或强迫学生购买一些无关紧要的课外书。

  教科书是学生最重要的精神食粮,将伴随他们求学的黄金时代。教科书对学生的知识成长、性格发展、品德形成,无疑有着巨大的深远的作用。对教科书不容许有丝毫的随意性和功利性。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科书的规定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二是强调教科书由国家定基准价,三是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page]

  (八)

  强化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统筹实施,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个重大突破。

  “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曾经有过虎虎雄风,为义务教育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今天却步履维艰,因为县级的财权远远小于它的事权,全国半数以上的县是吃饭财政,义务教育有巨大的资金缺口需要填补。这种种状况,难以满足义务教育更高的质量要求和经费要求。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由“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到加大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了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这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农村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九)

  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新《义务教育法》中的一个突出亮点。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负总责,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明确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对义务教育经费,地方政府不仅要做到预算单列,而且要确保“三个增长”;不仅要按照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学校的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经费,而且要向农村学校、特殊学校倾斜。长期以来各级政府经费投入责任不清,从而导致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局面,将成为历史。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产生的效果和影响的深远令人拭目以待。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制度,保证义务教育经费足额拨付和使用,防止被挪用和浪费,这在文本上是神来之笔,在政策上体现了伟大的国家意志,它能够避免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不作为,防止教育腐败,能够保证义务教育步入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

  (十)

  全社会都在关注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把公办学校变成民办学校或者“校中校”,学校分重点班、非重点班,借此向学生高收费。这些办学行为,既增加了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人民群众也不高兴、不满意。

  规范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让人民群众从一声叹息到一脸微笑,是我们党和政府孜孜以求的目标,新《义务教育法》也非常明确地规定: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字字千钧,体现出很强的现实针对性。[page]

  (十一)

  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这不是个别的新闻事件,已经成为了新《义务教育法》中的一项规定。

  职务职称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新《义务教育法》十分重视广大教师的这一关切和期盼。过去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激励。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光明前景。

  (十二)

  法律的神圣庄严,不仅在于它的公平公正,还在于它的可操作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缺乏执法的可操作性,那么这部法律仍然只是一部“软法”。

  新《义务教育法》相比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了。新《义务教育法》对各级政府、中小学校,乃至公民个人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三)

  义务教育,关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对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奠基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时代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是新《义务教育法》的鲜明特点。

  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是新《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性质。

  新《义务教育法》带给我们的不只是规范和义务,还有神圣的责任和庄严的使命。

  我们既受法律的约束,也受法律的保护。重要的是,法律确定的行为规范,应该成为我们的自觉意志。

  我们是法律最重要、最有力的施行者,我们也是法律最直接的受益者。

  好风凭借力,阔步上征程。新《义务教育法》将为义务教育的发展开辟一个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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