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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文释义概要

2019-07-18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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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章是关于受教育者的规定。依据本法的规定,本章规定的学生是指年满6周岁或者7周岁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本法的首要立法宗旨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本章是关于受教育者的规定。依据本法的规定,本章规定的学生是指年满6周岁或者7周岁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本法的首要立法宗旨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本法关于总则、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章的规定,均是为了实施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是本法非常重要的一章。本章主要规定了学生的入学年龄、入学原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义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社会组织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本条是有关适用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法定年龄的规定和有关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者在学习过程中被迫休学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提出的申请人以及审批机构的规定。

  第1款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在中国居住、在新学年开始前,也即在每年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必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到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并保证该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使自己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应尽的职任,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

  同时规定了“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主要是由于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条件的制约,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一些地处高原地区、戈壁荒漠地区、深山区、边界地区等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

  法律之所以对入学年龄作6周岁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状况为义务教育年限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保障。

  2.规定入学年龄为6周岁,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儿童入学的年龄相一致,符合国际义务教育的发展趋势。

  3.规定6周岁入学,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第2款是有关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者在学习过程中被迫休学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提出的申请人以及审批机关的规定。[page]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延缓入学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入学前身体确实患有影响正常上学的各种疾病,需要治愈后再入学的;身体残疾如盲、聋、哑、弱智,需要延缓入学的;由于身体瘦小、体质较弱而又离家较远或需要寄宿而无自理能力等。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学的,只能是患病确实影响到一段时期正常学习、需要中断学业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此种疾病一经治愈、身体康复并能坚持学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就要及时送其到学校就读。其提出申请的人员应当是负有法定权利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他们在在提出申请是必须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的证明。

  同意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部门,既可以是当地的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也可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它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本条主要是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责任为流动人员子女在其父母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平等的条件。县级政府有义务为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保障。

  第1款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入学时一律免于任何形式的考试进入公立的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二是政府要提供条件保障,保证所有在其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公立义务教育的学校就读。

  第2款主要是对流动人口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作的规定。

  第3款是有关保障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此款所指的军人,既包括在人民解放军服役的军人,也包括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本条规定基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组织、督促当地儿童、少年入学,帮助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有困难的学生解决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中途辍学。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村委会有责任协助政府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page]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本条是关于禁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规定。

  第1款是关于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本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家庭招用的家庭分外员。“招用”是指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适龄儿童、少年参加勤工俭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报酬,不属于本款规定的禁止情形。

  第2款是有关社会组织保障招收的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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