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
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追究行政法
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
3.“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
量器具。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