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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二十七条

2019-07-18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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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七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

  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追究行政法

  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

  3.“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

  量器具。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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